【Comment】
三篇有關海巡的文章陸續出現,併做一起貼出。
胡念祖表示:海巡不應該以私利阻止海洋保育。
實際上,海河陸的環境息息相關,無法一刀切。而環境保護應該是環保署的職權。海巡頂多因為有「平台」(船),可以作為環保署交通方式的委託機關。油錢、加班費與折舊還是要算在環保署頭上。
文章最明顯的問題是:機關改造是上級機關的職權。包擴軍職與警職塞在同一機關,這不也是上級機關的職權?胡文的指陳對象應該是行政院才正確!
姜皇池與王悅年的文章可視為同一立場:希望台灣(包括海巡署,甚至海軍)能夠為捍衛海洋法權利而硬起來。而不是任憑菲律賓在南海爭議中,因為佔據地利之便而張牙舞爪,任意解釋。
即便是傾中的馬政府,也應該以實力支持外交談判,並成為約束菲國的有效條文。
倒是,菲律賓公務船的「劫掠行為」是否成為海洋法的「海盜」?就公約的定義有點曖昧,但並非毫無著力點。
第100條合作制止海盜行為的義務
「所有國家應盡最大可能進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盜行為」——這裡指的是沒人管的公海各國也可以管轄,即「普遍管轄權」。「12海里的領海以外」即為公海。
第101條海盜「行為」的定義
「(a) 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的船員、機組成員或乘客為私人目的,對下列物件所從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為,或任何掠奪行為:
(1) 在公海上對另一船舶或飛機,或對另一船舶或飛機上的人或財物;
2) 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對船舶、飛機、人或財物;」——這裡指的是海盜是一種行為,不是身分。
第102條軍艦、政府船舶或政府飛機由於其船員或機組成員發生叛變而從事的海盜行為
「軍艦、政府船舶或政府飛機由於其船員或機組成員發生叛變並控制該船舶或飛機而從事第一O一條所規定的海盜行為,視同私人船舶或飛機所從事的行為。」——這裡指的是公務船也有可能從事海盜行為。
第103條海盜船舶或飛機的定義
「如果處於主要控制地位的人員意圖利用船舶或飛機從事第一O一條所指的各項行為之一,該船舶或飛機視為海盜船舶或飛機。如果該船舶或飛機曾被用以從事任何這種行為,在該船舶或飛機仍在犯有該行為的人員的控制之下時,上述規定同樣適用。」——這裡指的是一旦公務船從事過海盜行為,則船與人,即為海盜。
第105條海盜船舶或飛機的扣押
「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個國家均可扣押海盜船舶或飛機或為海盜所奪取並在海盜控制下的船舶或飛機,和逮捕船上或機上人員並扣押船上或機上財物。扣押國的法院可判定應處的刑罰,並可決定對船舶、飛機或財產所應採取的行動,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權利的限制。」——這裡指的是公海的「普遍管轄權」,確認海盜行為後變可以押人扣船。
菲律賓劫掠我國漁船,海巡艦當然可以押人扣船。藉由菲國違法事件,逼迫菲律賓在談判桌上認罪。
菲律賓劫掠我國漁船,海巡艦當然可以押人扣船。藉由菲國違法事件,逼迫菲律賓在談判桌上認罪。
日本送給菲律賓10艘180噸級的海保艇,應該附帶決議:遵守海洋法規定,並約制菲國海巡人員的訓練與紀律。
繞道日本施壓菲律賓,也是可做、該做的。
繞道日本施壓菲律賓,也是可做、該做的。
莫讓菲律賓詭計得逞○姜皇池 (2015.06.08)
據透露台菲漁業談判已初步完成,《台菲漁業執法合作協定草案》正由菲國總統府馬拉坎南宮法律團隊研議,與此同時,雙方政府均發表聲明,認定應儘速簽署執法合作協定。吾人贊同,談總比不談好。
但,回顧此次台菲之所以談判,一開始是「昇豐十二號」行使無害通過權,竟在巴丹島附近遭扣押,政府被迫協助繳交罰鍰;接著「明進財六號」在我方護漁南界線內作業,竟遭菲國登船脅迫,險遭菲國扣走;然後在同一海域,「昇漁豐號」,則僅因單純航行,還遭菲方盯上,企圖登檢逮捕!短短一月,菲律賓三次違反國際法,菲國堅持上述海域概為「菲律賓水域」,強調我國與其重疊之專屬經濟區是該國領海!
然國際法上,菲國將其所謂「菲律賓水域」擴張,致使其領海範圍可寬達兩百多浬,更將此種「菲律賓水域」視為菲國內水;不僅如此,在具體執行上,菲國禁止外國漁船通過菲國水域,任何出現在菲國水域之外國漁船皆推定違法;外國漁船若要通過菲國水域,必須事先申請許可或通報等等,凡諸種種,均非國際法之所准許。是以縱使與菲關係密切的美國,除藉由外交管道提出抗議外,根據美國國防部所公布資料,過去數年來,美國海軍持續不斷地對菲國執行「航行自由計畫」(the freedom of navigation program),不僅年年執行,且一年執行多次,具體抗議,以免損及美國相關權益。
而台灣呢?拋開以前種種血淚深仇,方今我國是漁船航行自由與捕魚權益受菲國干擾最嚴重的國家,諷刺的是政府在談判期間,竟呼籲國人注意並遵守菲國法律!?難道要形成慣例?承認菲律賓所主張海域範圍?
國人若不健忘,一九九一年台菲曾經簽署《台菲海道通行協定》,一九九八年菲國卻以該國《漁業法》修訂,單方廢止該協定;二○一三年在廣大興的血淚與國人憤怒中,外交部喜孜孜地向國人炫耀其成功簽署《台菲漁業會議結論文件》,表示該文件中:菲國未來登檢我漁船前一小時必須通知我國,結果呢?本年三次事件中,菲國從未通知我國,縱該《結論》不是法律文件,菲國如此政治誠信,讓人難以信賴。
菲國的盤算並不難看清,該國領海範圍主張大悖國際法,現在藉由強力執法,讓台灣漁船心驚膽戰,不敢到重疊海域作業,形同放棄既有漁場;此外,逼迫台灣漁船行使無害通過權時,需遵守菲國違反國際法之規定,通知菲國當局,無異讓自己成待宰羔羊,只好繞道遠行。至於其執法能量不足,更藉由外交談判簽署文件,期待獲得實力所無法達到的成果。
兵凶戰危,決策固不應意氣用事,是當以和為貴;然若國人生命、財產遭他國不法侵害,國家自亦不能無所做為,何況海域權利主張,若不作為或蓄意容忍,在國際法下將發生承認或默認效果,我國應有權益恐將淪喪。
基於上述認知,若仍無法達成「確實保障」我國漁民權益之協定,實不妨借鏡美國「自由航行計畫」,或派遣多艦進行小規模且集中之護航或護漁活動;在菲律賓不合法作為修改前,凡在重疊海域發現菲國執法船舶,國家即應有隨時與菲國衝突之準備,藉此迫使菲國修改其法規。否則縱使台灣對菲國擁有軍事、執法與經濟相對優勢,恐亦無助於舒緩我漁民困境,而花費數百億所建立海巡執法船艦,除進行表演外,恐亦將在外交部「努力」下,彷如一堆廢鐵般地靜靜觀看漁民基本權益之葬送。
給海巡署按個讚○王悅年 (2015.06.06)
上月25日晚間六時許,我國籍明進財6號漁船於巴士海峽,漁船作業南界以北8海浬處遭菲律賓公務船攔截並攜帶槍械強行登船,海巡署獲報後立即派遣位於附近海域執行任務的基隆艦(CG-118)前往處理,當晚22時,菲國執法人員離開我國漁船並駛離該海域,明進財6號則在護送下返航。
此次海巡署在事發初期趕赴現場,最後在和平的狀況下確保台灣漁船的安危,值得嘉獎。社會各界也應理解現場真相,對近來海巡署的作為表示正面鼓勵,而非在事理未明之前便習慣性謾罵嘲諷。
行政院院長毛治國在院會曾表示,台菲雙方雖還未簽訂談判中的《台菲漁業執法協定》,但根據過去會談所達成的共識,菲律賓公務船在重疊的經濟海域欲對台灣漁船執法時,應先循管道通報台灣,讓我方有1小時的時間先行處理。此次事件菲律賓公務船人員關閉並拔除明進財6號通訊設備,使其無法對外聯絡,更已施放繩索準備強行拖帶。如此行為顯示菲方基層人員實質杯葛相關共識的運作,毫無誠意。本文建議在這些事件中,除鳴笛與廣播警告外,第一線海巡人員也可在符合比例原則之下,以適度的高壓水槍或武器進行「警告射擊」,以傳達本身執法決心。
外交部近日表示,台菲漁業執法協定談判已進入尾聲,可望在年底前簽署。該協議內容雖非完善卻仍不失為一項進展。惟菲律賓至今尚未展現其負責任的態度,就算簽署協定後,能否受拘束是另外的課題,我國仍應全面就符合國際公約、本國法律或雙邊協定、公開與不公開的政治面施壓,與海巡艦艇兼具質與量的海域巡航等等層面多管而下,才是最妥善的處置。(新台灣國策智庫研究助理)
海巡署不要成為海洋的罪人○胡念祖 (2015.06.08)
今天(6月8日)是聯合國所指定的「世界海洋日」,今年聯合國所設定之主題是「健康的海洋,健康的地球」。此一主題對正在奮鬥於海洋委員會及海洋保育署設立的我們,更是具有意義。
聯合國官網指出:「海洋是我們地球的心臟。就如同你的心臟將血液打到你身體的每一個部位一樣,海洋將全球的人們聯繫在一起,無論我們生活於何處。海洋調節了氣候、產生氧氣,每年為數百萬人提供食物,是眾多野生生物的家,提供我們重要的藥物來源,以及更多更多。為了確保我們社區和子孫後代的健康與安全,我們必須負起責任,像海洋照顧我們一樣地照顧海洋。」
聯合國進一步指出:「很不幸地是,包括過度開發、非法、未報告與不受規範之漁捕活動、破壞性漁捕作業、以及不永續之養殖作為、海洋污染、棲地破壞、外來物種、氣候變化、及海洋酸化在內的人類壓力,正對世界的海洋造成重大之損害。」
設立海洋委員會及海洋保育署之意義即在於中央政府中設立一個以海洋為標的,以保護海洋環境、保育海洋資源為目標,以調和海洋多重使用衝突、合理規範海洋活動、協調統合各機關涉海政策為職掌,用以促進及獲取永續海洋所可能帶給我們國家與人民的長遠利益。
但是,就如同聯合國官網所言,很不幸地是,在這個努力的過程中,我們也看到了另外一種「人類的壓力」,阻礙著我們朝向這個崇高的國家、乃至世界目標邁進。
馬總統6日才校閱過海岸巡防署的「海安8號演習」,主持海巡署大型巡防艦之成軍典禮,但馬總統是否知道,作為我國唯一海域執法機關的海巡署卻已成為設立海洋委員會及海洋保育署的最大阻力。首先,其主事者或畏懼於海洋委員會一旦設立,海巡署即將由行政院二級之部會層級機關降階為三級之局署機關,其官位因此不保,而聯合少數黨籍立委阻擋相關法案之通過。再者,在保障署內軍職同仁發展前途的大帽子下,甘冒違反憲法「軍人不得擔任文官」之規定,在海洋委員會及海洋保育署的組織法中硬是塞入「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派充之」的文字,在海巡署之外再創造兩個軍文併用之違憲機關,並進而染指這兩個本質為文機關中之職位。
海巡署中少數主事者或因一己之私,或因不具宏觀的國家視野與政策高度,不僅已斲傷國家盡快邁向永續海洋之途的努力與機會,更使得海巡署成為國家發展之罪人。在世界海洋日的今天,吾人能不振臂直呼,「請海巡署自制,給我們一個健康的海洋,好嗎?」(作者為國立中山大學海洋事務研究所所長、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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