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
此法可以逼行政機關在對外談判時先與國會領袖諮商。
此法或許管轄了與AIT的簽約程序。至於兩岸,是另外一件事情。
若可以準照,要快就可以快了。差別僅在意願。
若因台灣地位未定而不是「國」,而產生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則或許AIT也在此管轄法之外。
草案第二條:
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團體締結條約或協定,依本法之規定。
草案第三條:
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
二、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
三、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
四、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
五、內容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或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
本法所稱協定,指條約以外,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有拘束力之國際書面協定。
本法所定締結程序,包括條約或協定之簽署、批准、接受、贊同及加入等程序事項。
條約締結法三讀 保留條款可退回重談○自由 (2015.06.13)
台、中簽署協議 另制定兩岸監督條例規範
〔記者陳彥廷/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制定「條約締結法」,未來立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非該條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針對雙邊條約,經過立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之對方重新談判。
條約締結法主要規範對象,是政府機關或授權的機構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的機構、團體所締結的條約或協定。至於台灣與中國所簽署的相關協議,則不在「條約締結法」的規範內,相關的監督機制將另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來處理。
解決過去包裹審查弊端
民進黨立委蕭美琴說,過去立法院審議FTA(自由貿易協定)都是包裹審查,只有全部通過或全部不過,未來如果審議過程面臨較具爭議條文,覺得窒礙難行或國內民意反對,立法院可以請行政部門就該條文回去重新談判。
蕭美琴表示,在條約締結法立法之前,外交部與他國簽訂FTA等協定也都會依慣例到立院報告,但這些慣例僅以施行細則或行政命令訂之,如今三讀通過,相關程序與規範就正式有法律依據。
三讀條文規定,未來談判機關應適時向立法院報告談判方針或爭議事項、簽署後須經立院審議,並設有「保留條款」,若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並對當中某項目認為窒礙難行,可要求行政部門回去向締約組織就該項目提出保留條款。
草案階段 適時向立院說明
此外,條文亦規定,主辦機關在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的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條約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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