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團競相登廣告哭喊自己在北市府的BOT案的無辜,與損失。
這種哭窮,是台灣企業的典型守法。
郭台銘的廣告,以「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具名刊登,但講的是「三創園區」,而鴻海則並非當事人。因此,即便罵街北市府:你給我公佈出來!會一點效果也沒有。
郭台銘
市政府僅能基於公益,或違法等理由而公佈契約等「商業機密」。
同樣的,趙藤雄今天的廣告之四也耍了同樣的詐:他雖然是大巨蛋聯盟的董事長,卻以個人名義刊登廣告。也是政治手段。
趙藤雄一個明顯的疏失是,將自己BOT的興建與營運成本說成是「等同權利金」(等同權利金,就不是權利金),然後在日後的修約中又更改規則,說日後營運不佳要市政府無條件估回。
巨蛋78億的興建成本,暴增88億到166億,加上「養蛋費用」(營運成本6億乘上50年)300億。166+300=466,阿雄說,「這就等同於是權利金」。
實際上,台灣營建仲裁協會理事長魏嘉甫說:「台北市政府編列預算248億元購置松山菸廠土地提供為基地,遠雄集團將配合斥資180億元興建巨蛋及相關周邊設施。」這怎是BOT呢?http://www.twce.org.tw/info/%E6%8A%80%E5%B8%AB%E5%A0%B1/396-4-1.htm
阿雄說總體則為2006年的199億元,變成2011年的279億元。都是你在說。
光這點,趙藤雄就要好好解釋給市民聽一聽。
監察院缺失報告說:「遠雄轉投資規則無須經過北市府同意、遠雄經營不善,北市府需鑑價買回大巨蛋。」
既有鑑價估回,它就不是BOT的Transfer。
同樣的,既然「等同權利金」,就無需估回,直接繳回便是。
但魏嘉甫說:「簽約後15日內交付用地,明(2005)年6月30日前取得台北大型室內體育館建築執照,7月開始興建,預計於民國2008年6月完工,7月落成正式營運,至民國2053年9月屆滿移交市政府或重新訂約。」可沒說鑑價估回。http://www.twce.org.tw/info/%E6%8A%80%E5%B8%AB%E5%A0%B1/396-4-1.htm
該解釋的,當然還有馬英九與郝龍斌。
既然是廣告之四,我們若把趙藤雄前三個廣告拿出來比對,一定會很好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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