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
今年是1945年的70週年,一定很熱鬧。
朱立倫頭殼抱著燒嗎?
註釋號碼由本人重編(紅色數字為原註釋編號)。
這篇文章僅從國民政府的角度看事情,若要有更全面的視野與觀點,必須從GHQ資料著手。
該問的是:對於太平洋戰爭日本帝國確實有鉅額賠償,但賠完了沒?
戰爭期間作為日本帝國一部份的台灣,賠償中國也是義務嗎?以何種方式賠?
但論文中,國民政府將台灣的損失視為「中國的損失」。
作為戰爭賠償而被沒收的公私日產,現在呢?
不想再聽到:以德報怨、接收不是軍事佔領這種天真無邪的話!
戰爭賠償摘自〈從日記及檔案中觀察蔣介石對日外交策略(1930’s~1940’s)〉○呂芳上 (2004.03) http://www.koryu.or.jp/08_03_03_01_middle.nsf/2c11a7a88aa171b449256798000a5805/0ce67c5e6030912f4925724b0021c259/$FILE/lufangshang2.pdf
這項「停戰條款」是對日本無條件投降時的必要規定,在討論過程中,較多的爭議一是戰後日本駐軍的撤兵,是否指九一八以後的日兵?王芃生就不以為然,但浦薛鳳的意見,認為:說九一八的用意是明指收回東北之意。最後仍明定「九一八」字樣。其二,關於偽軍偽警之約束問題,有的人主張不必明定,有人認為偽軍警組織複雜,如戰後未有約束,必致釀亂,不可收拾,乃決議責成日軍負責約束之。[1]75其三,關於領土收回及周邊地域之處置,事實上在開羅會議召開之前,國際問題討論會已對此有原則性的決定,即:南滿路及中東路無償交還中國、琉球群島應歸隸中國、朝鮮獨立。其中有關中東及南滿鐵路,後來因雅爾達密約限制下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造成中蘇共管的局面,未能如條約之規定:琉球問題則因情形特殊,顧慮到英美的看法,乃在原則上確定「歸屬中國」,但不得已時,另考慮二法:甲、將琉球劃歸國際管理;乙、劃為非武裝區。情形十分曖昧,以致造成日後由國際託管走向歸日的局面。[2]76
戰爭賠償是中日戰後對戰爭損失與責任的清償。早在戰爭期間,國府就為戰後索賠作了若干準備。1938 年 11 月,黃炎培等在國民參政會一屆二次大會上建議政府盡快成立抗戰公私損失調查委員會。1939 年 7 月,行政院頒佈了「抗戰損失調查辦法」及「查報須知」,通令中央及地方機關,轉飭所屬人民依照查報,並指定國民政府主計處審核匯編所有材料。自 1940 年起,主計處每隔半年將統計數字累積匯編一次,名為《抗戰中人口與財產所受損失統計(試編)》。1943年底,鑒於世界反軸心國形勢的好轉和同盟國對於戰爭罪行調查的開展,國民政府決定在行政院內成立抗戰損失調查委員會,接替主計處的有關職責。次年 1月,又將教育部所屬「向敵要求賠償文化事業研究會」併入該委員會,由孔祥熙兼任主任,下設四個小組,分別負責教育文化事業損失、公私財產損失、其他損失及日偽在淪陷區經營各種事業之調查。同時,修正公布了「抗戰損失調查辦法」和「查報須知」,將調查的時間向前延伸至九一八事變,以七七事變為界分為前後兩個時期;將調查的地域擴展到中國本土和使中國遭受損失的敵國領土及其佔領區;將調查的類別詳列為人民傷亡、公私財產損失等十六項;並統一印製表式廿二種,要求各地依統一體例具體填報。1945 年該委員會改隸內政部。不久,抗戰結束,對日索賠問題更形緊迫,該委員會改組為賠償調查委員會,仍直隸行政院。
9 月 25 日,蔣委員長命令行政院火速催報戰爭損失,限時 2 週。10 月 12日,行政院將抗戰時期所匯資料整理上報,但發現闕漏甚多,與實際相去太遠。
為此,國民政府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普遍進行調查。11 月 22 日,行政院頒發了「抗戰損失調查實施要點」,明確劃分中央部會及地方的職責和調查事項,並限期 3月調查完畢。1946 年 10 月,國民政府又將賠償調查委員會改組為賠償委員會,負責對日索賠事務。
事實上,早在戰爭結束之初,行政院提報的戰爭損失,即被視為不符實際的報告,國防最高委員會乃奉令指示國際問題討論會召開了該會最後一次(第 58次)會議,專案討論日本賠償問題。1945 年 11 月 3 日的會議,出席人有王寵惠(主席)、朱紹陽、徐敦璋、吳文藻、陳郁(經濟部)、林定平(外交部)、甘乃光、張維翰(內政部)、張平群(行政院)、王化成等人。此次會議專就草擬之索取賠償辦法進行討論,關於中國境內之日產處理,王化成謂:
外交部曾照會美蘇二國聲明吾人之政策,對於中國境內日本財產予以沒收,並在美蘇二國軍隊佔領區內日本財產請予保護免被日本破壞或移動,且請二國對中國此種辦法予以支持。但蘇聯迄未回答,美方回文,在原則上表示同意,但希望1. 在敵國僑民回國前,敵僑之生活費、遣送費,將來應由所扣敵人財產中扣除;2. 不沒收敵人財產證件在中國,而財產在中國境外者;3. 不沒收日僑中日貨幣以外之外匯、黃金等,俟將來由聯合國共同處理。美回答係二週前事,故現在可以不必再行徵求美方之諒解。外部已將美方回照呈主席。嚴格講,處理日本財產,似應由聯合國共同商辦。[3]77
關於賠償之實質,王寵惠的看法是:「現在所討論者為實物賠償,而非賠款,賠償係舊觀念,上次大戰之後,德國賠償,其出發點並非以協約國之戰費為根據,而係以德國賠償能力為根據,且戰費數字過大,日本亦無力賠償,如各國分別提出戰費數字,必有爭論,爭論之後,絕無結果,上次大戰之後,即為實例,不以對方賠償能力為根據,將無結果,故此次應索實物,作為賠償。」[4]78
1945 年 11 月 3 日,國際問題討論會通過「辦法」,作為政府索賠的基本原則,11 月 13 日行政院又召集了「對日要求賠償準備會議」,即以此項辦法作根據,再進行討論。這次會議在外交部舉行,甘乃光任主席,出席者有各部會代表17 人,決定(一)把內政部所屬抗戰損失調查委員會更名為「賠償調查委員會」改隸行政院,(二)迅速提供賠償數字給美來華之賠償專員保里作參考;(三)與美方洽商中國派員赴日調查研究所取賠償與歸還劫物之可行性;(四)通過「關於索取賠償與歸還劫物之基本原則及進行辦法」(如附件二)。
到了 1946 年底,遠東委員會在華盛頓討論日本賠償問題,中國代表團團長顧維鈞電催國內儘早提出總的損失數字,以備會議討論時參考。國民政府賠償委員會邀集有關部會及專家,迅速擬具了「責令日本賠償損失之說帖」。首次比較全面提出了戰時中國總的損失數字。指出:自 1937 年 7 月 7 日至戰爭結束,我軍傷亡 3,311,000 人,人民傷亡 8,420,898 人,其他因逃避戰火,流離顛沛、凍餒疫病而死傷者不可勝計。直接財產損失 313 億美元,間接財產損失 204 億美元。此數尚不包括東北、台灣及海外華僑所受損失,41.6 億美元的軍費損失以及 1000多萬生命傷亡損害也不在內。但這在遠東各國因戰爭所受的全部損失中,至少佔80%以上。
「說帖」詳盡表達了中國對於日本賠償問題持的立場和主張:
(1)賠償的目的在於摧毀日本軍需工業,日本平時生產量應以 1914 年為標準;
(2)日本對盟國賠償總額由日本在其本國境內之存金、現款、工業設備、以及現在及將來可供賠償之物資和日本在中立國、軸心國及未被日軍佔領各同盟國內之存金現錢及資本構成;
(3)中國抗戰所受損害最為慘重,中國在日本賠償總額內至少應得 40%,現金至少應得 50%,並有優先取得權;
(4)日本在中國境內包括東北各省市之公私產業、物資、存金、現款等,台灣及澎湖群島之日本現有產業、物資、存金、現款等,應歸還中國,視為日本對華賠償之部分,但不計入賠償總額內;
(5)中國對日本境內指定為對華賠償之工業設備的拆遷時期、利用方法,及技術人員等,得設定必要的條件;
(6)日本在東北之工業設備及其他非戰利品之物資,經蘇聯搬移者,應有公平合理之措置,使中國對此應得之賠償不致無著;
(7)現存於日本的日本在中國境內以強力或威脅方法劫取之古物藝術品或其他物資和中國偽組織及台灣政府、台灣銀行所存於日本之一切資產、物資、存金及現款等,應被視為退還物資歸還中國,不作為賠償部分。
(8)撥歸中國的日本工業設備,應運往中國政府指定的最後目的地,所需費用概由日本政府負擔。
(9)賠償工廠如屬必要,得在日本境內利用日本人力開工生產,所有出品由中國政府出資運往中國分銷,其限期以部超過最後賠償會議之日起五年為度。五年後,該項設備仍由日本政府出資運往中國。
(10)日本在佔領中國期間所搜集有關自然資源、工業計畫等技術上及經濟上之資料應包括於賠償計畫之內等。[5]79
這些要求就中國立場而言,不僅完全正當,而且也是最低限度的。然而,在遠東委員會討論及其實施過程中,卻由於各國利害觀點不同,特別是美國的推行扶日政策和蘇聯堅持視東北日本產業為戰利品,而使中國的主張幾乎無一順利得以實現。
除了在中國境內(東北工業設備大部為蘇軍拆遷)的日本公私產業均為中國合法沒收,作為戰爭賠償的一部分之外,中國實際從日本得到的賠償只是極小部分先期拆遷設備。1946 年 12 月,美國鑒於各國在日本賠償的範圍、數目、分配率等問題上存在尖銳分歧,難以達成協議,決定採取單獨行動,由盟軍總部頒令執行先期拆遷計畫,先提取美國提出的臨時賠償方案的賠償金額為 30%,賠償直接受日本侵略的國家。次年 9 月,盟軍總部開始採取行動,以 17 所日本兵工廠內的機械設備作為第一批賠償設備,以後又將兵工廠內的試驗設備及電器設備等列為第二、三批賠償設備。接受這些賠償物資的國家為中、英、荷、菲四國,分配比例為 3:1:1:1。中國接收的第一批機械設備大約價值 14,622,105.22 美元;第二批試驗設備約為 177,279.61 美元;第三批電器設備約為 314,1723.83 美元。以後盟軍總部又將這 17 所兵工廠中三批拆遷後的剩餘物資及後來增加的 3 所兵工廠的全部設備也列為賠償物資,中國接收部分約為 6,956,724.53 美元。總計中國接受日本賠償設備 22,070,282.19 美元。[6]80此外,1947 年春,盟軍總部決定將日本軍艦 64 艘分配給中、美、英、蘇四國。中國所獲得的 18 艘日艦於 4 月 6 日駛抵中國指定的港口。
在盟軍總部執行先期拆遷計畫不久,美國政府出於其全球戰略的需要,改而採取扶日政策。在日本賠償問題上,也不斷派出使者,重新考察研究,結果對日本的政策越來越寬大。1947 年 1 月,美國陸軍部派遣斯瑞克率團赴遠東,並於次年 2 月公布「日本工業賠償估計報告書」(又稱「斯瑞克計畫」),該報告建議:
「除主要的戰爭工業外,不要把日本的生產設備移去」,主張「應予保留的生產力」及「規定作為賠償而拆遷的生產力」都應留在日本國內;鮑萊曾「反對以勞力、生產品、現存貨品支付賠償」,以防日本保留過高的工業生產力,東山再起,斯瑞克推翻了這一原則,主張採用生產品賠償制度,據此日本就可保有全部的工業設備,無須拆遷外運。1948 年 3 月,美國陸軍部副部長特萊勃又親自率團前往日本,5 月公布了由團員強斯敦起草的調查報告(又稱「特萊勃計畫」或「強斯敦報告」),對日之目標已改變為積極加速日本工業的重建與擴展。該報告不僅認為應將對於日本經濟與美軍佔領應用所必需的設備和菲軍用設備,從用於賠償的日本軍事工業設備中取消,而且主張「美國不應將日本的工業水準凍結於1930-1964 年的基準,而應聽其在不從事軍事工業的條件下,自由發展」。為了扶助日本工業的發展,該報告甚至鼓吹應由美國在五年之內給予日本 16 億美元外資,並要求「亞洲及其他願意與日恢復貿易國予以合作」,特別指出中國「可出售多種原料嘉惠日本」等。1949 年 5 月 13 日,美國停止了先期拆遷計畫的實施。
原定拆遷計畫只執行了 10%,即僅完成了臨時賠償計畫的 3%,其中中國獲取了1.5%,這就是中國實際從日本國內獲取的戰爭賠償。
索還日本劫掠物資的工作是與戰爭賠償工作同步進行的,國民政府曾提議戰時被劫奪物資應全部歸還,不得視為賠償部分,為各國所贊同。1946 年 7 月 18日,遠東委員會通過了「劫物歸還政策案」,但由於各盟國對具體執行計畫意見不一,長期不得實施。拖至 1948 年 3 月 17 日,才由美國政府頒布了劫物歸還的臨時指令,授權盟軍總部執行。日本政府奉令將劫掠物資集中於東京、橫須賀、大阪、橫濱、仙台、神戶、吳港、佐世保、長崎、名古屋等地,延請各國代表分期參觀。這些劫物中有標明來自中國者,也有不知來自何處者,但大多數劫自中國。為此,中國駐日代表團洽請盟軍總部,對於無標明國籍的劫物,如在若干時期內無他國申請,一律以中國被劫物資論,予以歸還。截至 1949 年 9 月底止,核定歸還中國的劫物有:(1)書籍 158,873 冊;(2)古玩 2000 件,價值 110,891 元;(3)貨幣 11,283 噸,價值 5,246,356 美元;(4)整廠機器設備 2 廠,價值 4,420,000美元;(5)機器 2,545 件又 1 套,價值 2,238,202 美元;(6)汽車 18 輛,價值 18,830美元;(7)船舶 20,676 噸,價值 2,162,657 美元;(8)工業原料,價值 2,335,809 美元;(9)貴金屬(銀)17,594,709 克,價值 404,502 美元;(10);雜類,價值 1,013,709美元。此外還有一批委託盟軍總部在日經售的物資,價值 437 美元。各項總計18,132,357
美元。這些歸還物資佔整個中國被劫物資的極小部分,中國物資在被劫過程中的損壞和損失是難以估計的。[7]81
抗戰勝利後,由於國內國共之爭,國府在外交戰略上屈從美國,在對日政策上也有同樣表現。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蔣介石主席即發表「不念舊惡」「以德報怨」的演說,對日採取不報復政策,不只不派兵佔領日本,由於東西冷戰關係,到了1950年代初,日本對華戰爭賠償問題,在舊金山對日和會召開前夕,又被提出討論。美國為了應付韓戰引起的遠東緊張局勢,積極扶植日本,力主各盟國對日放棄賠償要求,並對中華民國施加壓力,逼蔣放棄戰爭賠款;
另一方面在美、英協商由日本自主決定與北京政府還是與台北政府簽署和平條約後,中華民國政府積極謀求與日本簽約,作為戰勝國的一方還得向戰敗的日本乞求訂約,這使台灣在對日交涉中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在美、日交相壓迫下,中華民國復照美國,表示「願放棄另提賠償之要求,惟以其他國家同樣辦理為條件」,但出於政治上的考慮,仍要求美國同意中華民國政府向日本索取2億美元的象徵性賠償。其理由是:
查近六十年來,日本與我數次交戰,我於戰敗後,均償付賠款。⋯⋯總計合關平銀261,851,342兩,約合1905年之美金194,293,695元76分,已距美金2億元不遠…此次戰後,我既為示合作,俾得早日簽訂和約起見,已不另提賠償要求,應請美方同意在和約內規定由日本將現在之美金2億元償還我國,在表面上作為我前付賠償款項之退回(此為其他各盟國所無之特殊情形),而在事實上則兼為日本對我所受一切巨大損失之象徵性賠償。[8]82然而,即使是如此妥協的要求也不為美國所贊同。在中日和約的談判過程中,中華民國政府提出服務補償問題,日方堅持認為「我國遺留在貴國大陸之財產,為數甚巨,以美金計,當值數百億美元,以此項鉅額財產充作賠償之用,應屬已足。今貴方若再要求服務補償,實與貴方屢屢宣示之對日寬大之旨不符」[9],83其態度之驕橫,完全顛倒了戰敗國與戰勝國之位置。中華民國終於被迫「自動」放棄在對日和約中再提包括服務補償在內的全部賠償要求。日本由此利用美國發動韓戰後對其有利的國際環境以及中國由於不統一而造成的不利的交涉地位,得以不再承擔對華戰爭賠償的責任。國際問題討論會雖很早就作出對日求償的要求,但國際局勢的演變和國際的現實,中華民國的想法最後也只能落得一場空。
四、結論
以戰時外交實務問題為例,軍委會蔣介石委員長無疑的是最終的決定者。
1937 年 9 月,蔣任國防最高委員會主席,1939 年 1 月,復以國民黨總裁任國防最高委員會委員長;1941 年 12 月,蔣由行政院長兼外交部長,1943 年 9 月,正式出任國民政府主席,集行政、軍事權於一身。依據這些職銜,蔣的確在外交上擁有最高政策裁定權與外交實務的決定權。他自己涉足外交,又與擔任具有戰時外交事務最高決策權的國防最高會議和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委員職務有相當關係。
抗戰時期,蔣在國防最高委員會特別成立了「國際問題討論會」,集合對日外交菁英,為他籌思戰後對日的外交方針與策略。基本上,戰後對日有關領土的恢復、東亞國際關係(如韓國、琉球問題)、日本戰犯的處置問題、戰後日本的賠償與駐兵等,均有相當完整的規劃。一般而言,戰後對日外交的走向,的確多照原有的設計進行,當然有些受限於國際局勢的影響,發生重大的變動,在所難免。
[2] 同註 37「條款」第 14-16 條;1947 年 9 月由外交部召開的對日合約審議委員會談話會,對領土問題,認定:日本的領土問題早經「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規定,中國東北、台灣及澎湖歸還中國,朝鮮獨立,千島群島劃歸蘇聯已成定論,有爭議者主要是:琉球、小笠原群島、伊豆七島、濟州島、對馬島、千島群島南部諸小島。談話會主要討論了琉球問題。外交部提出三個方案以供討論:一、是否一部或全部要求收回?二、是否共管?三、是否託管?會上意見頗為分歧,一種意見強烈主張收回。胡煥庸認為:琉球與中國關係密切,歸還中國是上策,由中國托管是中策,由中國托管而以沖繩作美國基地是下策,「中國若不收回琉球就不能成為太平洋國家。琉球若給日本拿去,台灣就危險了」。他主張中國可以支持美國對於小笠原群島、伊豆七島的要求和蘇聯對於千島群島以南諸小島的要求,換取美、蘇對於中國收回琉球的要求。另一種意見主張對於琉球實行托管,具體辦法也有兩種:一種意見認為「應該由中國托管,將來再使她如巴基斯坦一樣獲得獨立,若成為自治領更好」;另一種意見則主張「琉球可交聯合國托管,但中國要保有一分權利。力爭收歸我有,則可不必,因為就實力言,我們沒有海軍,把它拿過來也無大用」。
在討論中,還有人提及濟州島和對馬島,濟州島「從前是屬於朝鮮的,這個島若成為空軍根據地,到中國只要一個鐘頭」;對馬島「為登陸朝鮮的跳板,將來易為中國之害」,認為「這兩個島是不可再歸日本所有的」。有的進而指出「濟州島最危險的是交給蘇聯,其次危險的是交給日本」,主張「對馬島應劃給朝鮮或由美國托管,以監視日本」。談話會記錄,收藏於南京二檔館,本文轉引自石源華,《中華民國外交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頁 662-663。
有關戰後從台灣拆送中國的機械設備,提出一些就目前所知如下:
回覆刪除高雄火力發電所3000kw(拆遷福州), 赤土崎的新竹發電所5000kw(拆遷廣州南石頭) 、壽工場, 苗栗糖廠拆遷四川
「現貨全部在新竹交與貴屬湖南電氣公司.. 石油公司新竹廠之五千千瓦機爐一套交換」 。
我在一篇刊出文章(不含:新竹發電所5000kw(拆遷廣州南石頭)與新竹交與貴屬湖南電氣公司.. 石油公司新竹廠之五千千瓦機爐一套交換」, 這有無完成交貨不知,但南石頭似乎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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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ylin.kaishao.idv.tw/wp-content/uploads/2011/10/1003050002.jpg
這些是戰爭賠償吧,不然,中國有什麼理由從台灣拆機械設備?
年輕朋友要去閱讀國史館藏的『日本賠償物質檔』,裡面有很多聞所未聞的情報,包括從台灣拆的紡織設備去上海,但上海淪陷,原船回台灣,變成拆上海紡織設備來台灣。紡織設備是手提包嗎?
戰敗,要賠償。古來即為如此。
刪除不同的是,古時候是滅族(女性當性奴)、霸佔土地。
逐漸的,變成割讓領土與賠償貴金屬。
然後,賠償機器等生產設備。
但戰勝國與戰敗國,因為戰爭而一體衰敗,若戰敗國垮了,戰勝國還要養,更划不來。
所以,變成賠償要適度、轉換成各種方式並拉長賠償期限。
因此,絕大多數人看不出來,以為真的有「以德報怨」。
反過來說,戰勝國也以「以德報怨」否認化妝過的戰爭賠償。
戰敗國,對此有苦難言。
過去的賠償,是公私分開(政治不破民事)
二戰的賠償卻擴及戰敗國在國外的本國人民間財產。
當然,各國都一樣,接收戰敗國公私財產時,也有貪污。
如台灣的某位政治名人富可敵國。
與有台灣的「國民黨黨產」。
不明了的是,國民黨的劫收,是否經過GHQ的允許?
但無論如何,要去看美軍駐韓國軍政府如何接收日產,又如何移轉日產給大韓民國的這個標準範例。
KMT的黨產,要這樣看才是完整的觀點。
否則,只是台灣派「再一次」狗吠火車,白白浪費70週年的好機會。
今年是終戰70年,一定很熱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