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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31

超商兌換人民幣?2012早已開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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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29宣布試行兌換人民幣業務,將於2/1起實施。
有必要這麼急嗎?令人不解。
 
實際上,〈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在2012830日發佈修改,同日廢止中央銀行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第4項規定而來的〈人民幣在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99.7.13修正發布)。後者主要規定

1.  「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或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前,其在臺灣地區之管理及清算,依本辦法之規定。」

2.  「人民幣依規定進入臺灣地區者,其持有人得向銀行、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以下合稱金融機構)或外幣收兌處(以下簡稱收兌處)進行買賣、兌換或其他交易。」

3.  「金融機構應經許可,始得辦理下列業務:
一、人民幣與新臺幣現鈔間之買賣業務(以下簡稱人民幣買賣業務)。
二、與臺灣地區以外之其他地區金融機構及與臺灣地區其他金融機構間人民幣現鈔之供應、回收與其他附隨業務(以下簡稱人民幣拋補業務)」

4.  由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

馬政府2012年允許很多非金融行業得兌換人民幣,居然沒有人追蹤。
維持不變的是「中央銀行委託台灣銀行辦理」。

不解的是:新台幣已經是中央銀行印製,但卻仍由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很奇怪。真的很奇怪!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2830日發布
102)新聞發布第189
修正「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一、「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自5811日訂定發布後,歷經10次修正。為配合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人民幣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並自10291日生效。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為使外幣收兌處得對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續辦人民幣現鈔買賣,爰修正外幣收兌處之辦理對象。(修正條文2
() 配合外國觀光客及陸客兌換需求並提升其方便性,爰增列其較常消費及造訪之業別、團體及商家得申請設置外幣收兌處。(修正條文5
() 為強化外幣收兌處辦理收兌業務所取得個人資料之保護及落實洗錢防制義務,爰增列相關規範。(修正條文1011
() 外幣收兌處辦理人民幣現鈔收兌業務,原則準用外幣現鈔收兌業務之相關管理,惟鑒於人民幣業務仍有其特殊性,爰就人民幣現鈔收兌之限額及結售對象予以例外明定,俾利適用。(修正條文12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102.8.30修正發布) http://www.cbc.gov.tw/ct.asp?xItem=42847&ctNode=378&mp=1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外幣收兌處,係指對下列對象,辦理外幣現鈔或外幣旅行支票兌換新臺幣之業者:
一、持有外國護照之外國旅客及來臺觀光之華僑
二、持有入出境許可證之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旅客。

外幣收兌處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每筆收兌金額以等值一萬美元為限

外幣收兌處設置之核准、廢止核准及必要時之業務查核等管理事項,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
前項業務查核,本行得自行或會同臺灣銀行辦理之。

下列行業,具有收兌外幣需要,並有適當之安全控管機制者,得向臺灣銀行申請設置外幣收兌處:
一、旅館及旅遊業、百貨公司、手工藝品及特產業、金銀及珠寶業(俗稱銀樓業)、鐘錶業、連鎖便利商店或藥妝店、車站、寺廟、宗教或慈善團體市集自理組織、博物館、遊樂園或藝文中心等行業。
二、從事國外來臺旅客服務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遊客中心等機構團體,或位處偏遠地區且屬重要觀光景點之商家。
前項各款以外行業,申請設置外幣收兌處應經臺灣銀行轉請本行專案核可。

外幣收兌處執照由臺灣銀行發給之,其收兌單證、表報及 其他有關手續,除本辦法規定者外,應依臺灣銀行之規定辦理之。除觀光旅館外,各外幣收兌處應於門外明顯處所懸掛中英文統一識別標示。
前項統一識別標示,由臺灣銀行設計之。

外幣收兌處收兌外幣之匯率,應參照指定銀行買入外幣價格辦理,並將匯率於營業場所揭示之。
外幣收兌處收兌之外幣,結售予指定銀行時,應依本行所訂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外幣收兌處應於每季終了次月十五日前,向臺灣銀行列報該季收兌金額;臺灣銀行彙總後,於當月底前,列表報本行外匯局。

外幣收兌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臺灣銀行得予撤銷或廢止核准:
一、 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有關規定,情節重大。
二、 連續兩季無收兌業務或連續四季收兌總額未達等值五千美元。
三、 有停業、解散或破產情事。
四、 經核准辦理收兌業務後,發現原申請文件有虛偽情事,情節重大。

外幣收兌處辦理收兌業務應有專設帳簿及會計報表等,詳實記錄交易事實,並至少保存十年;相關之兌換水單及申報疑似洗錢紀錄等憑證至少保存五年。
因辦理收兌業務所蒐集之資訊,如涉及客戶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 外幣收兌處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對明顯異常交易行為,應特別注意;對疑似洗錢之交易,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十二條 外幣收兌處辦理人民幣現鈔收兌及人民幣旅行支票業務, 除應遵循下列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每人每次收兌之人民幣現鈔,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
二、收兌之人民幣現鈔,應按旬結售臺灣銀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超商可換人民幣 台聯:形塑兩岸連結假象○新頭殼 (2015.01.30) http://newtalk.tw/news/2015/01/30/56438.html
到台灣旅遊的中國人潮多,統一超商昨天宣布試辦兌換人民幣的服務,若3家試營門市辦理情況佳,可再擴充。不過,台聯黨團今(30)日批評,超商是台灣生活的代表,若開放人民幣兌換,等同於形塑兩岸連結的假象;黨團總召賴振昌也質疑,為何獨厚人民幣,而不開放兌換美金、日元、港幣等?

統一超商昨表示,有鑑於國際旅客來台人數持續攀升,7-ELEVEN將於21開始,在3家門市推出旅客兌換人民幣服務,分別是位於西門町商圈的捷盟門市、鄰近中正紀念堂的中愛門市、位於民權東路六段上的名寶門市;每人每日可兌換2萬元上限的人民幣;未來並將視測試結果,增加提供換匯服務門市。

除了統一,全家也在2012年起就提供兌換外幣的服務,包括位於免稅店旁的江寧店、往阿里山的方向的中埔明珠店及寧夏店,但除了可換人民幣,也能換日元、美金、港幣

不過,台聯黨團今天召開記者會提出質疑,賴振昌表示,中國目前一直想塑造出台灣與中國是互相聯結的假象,例如去年就發生中國車來台趴趴走,而超商又代表台灣的日常生活,若開放兌換人民幣,更能方便中國達到宣傳兩岸聯結的目的。

賴振昌擔憂,讓人民幣在台方便流通,也是讓人民幣可以影響台灣的物價等,等同國家喪失貨幣主權。他也質疑,來台灣的不只是中國遊客,為何超商要獨厚人民幣?

除了擔心人民幣流通台灣外,台聯幹事長周倪安也指出,銀行、飯店都能換外幣,應該不需要再開放超商,且中國假鈔盛行,超商員工有能力能分辯真偽嗎?超商開放每人每日可換2萬元人民幣,是否有足夠保全可保護這些金額?她認為,這項舉動實在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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