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國民黨籍的總統兼任黨主席,是「應」或「得」,即「義務」或「權利」?
但觀看國民黨黨章第17.3條:
本黨黨員為總統時,自其就任總統之日起即兼任本黨主席,卸任總統時亦同免兼任之,不適用本條相關選舉產生及任期之規定。新任主席就職,原任主席之任期同時屆滿。
顯然,「為」與「即」乃是無從選擇的「義務」。
換言之,擅長「依法行政」的馬英九,除非辭去總統,否則無法不兼黨主席。那些想要以辭職逼宮的人,會違反國民黨黨章第17.3條的障礙:總統另有其人,則國民黨主席不適格。
昨天晚間,國民黨黨章的網頁很難連上,判斷是有太多人重新理解黨章的規定,作為盤算下一步的依據。
回覆刪除1. 小心黨產的處理。
2. 不僅是黨產,還要小心1949 五鬼大搬運重演,
3. 密切注意幾大家族家產化整為零地往外移動。
比較一下1949的蔣介石與李宗仁,總統(政)與中國國民黨總裁(黨)的關係,握有黨權的蔣介石還可再起,李登輝、陳水扁則為選舉失利辭掉黨主席後,結果都被開除黨籍。
刪除各位看官,如果您是馬騜,會選擇「黨」,還是「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