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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6

台灣政府無權徵兵、買武器。真的嗎?

網友 Huang George 提供以下 YouTube

主要論述是:台灣當局是 USMG 下的佔領機構,根據佔領的臨時性,佔領當局不得要求人民的效忠,因此也不得徵兵。


故,台灣當局自1949年的徵兵是非法的。
購買(售)武器也是。
如何呢?

7 則留言:

  1. 所以"蔣介石版的ROC流亡中央政府"是不是當初代表同盟國對台灣作軍事占領的管理當局?(合法的ROC政府1949年後已經不存在,意即蔣介石帶來的是個從中國內戰中敗亡的武裝集團,不具合法政府的地位.)特別是在行政長官公署時期結束以後,一個屠殺被佔領地人民的同盟軍軍政府,不論之後名稱如何變革,仍然具有盟軍代表的地位嗎?

    美國在所簽署的舊金山合約生效從而結束美國對日(太平洋)戰爭後,在戰爭狀態中所成立的SCAP或是GHQ早已任務結束解散完畢,而當初所謂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當ROC還存在時所授權)後來已經完全被"蔣介石版的ROC流亡中央政府"所替代,即便ROC當年是稟承麥帥第一號命令代表同盟軍占領台灣,在ROC滅亡後,ROC當年所授權的下級行政機關還會存在嗎?

    如果現在這個在台灣的管理當局不是當初由USMG所授權的同盟軍占領當局,而只是個武裝集團所成立的管理當局(無論原本兩者的實質關係),那徵兵等一切作為,特別在這個管理當局的政權型態民主化前,就算是不合國際法,也不會是因為屬於USMG下轄的管理當局所以其徵兵行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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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的意見是:當然要有一派大力的宣稱「不合法」!等到有一天台派真正建國,難道還是採用ROC 的謊話當官方歷史,還感念他們帶黃金萊鬼島拯救台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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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兩手」,可以接受。
      但,很多人道德高尚的人會認為:「兩手」犯天條。

      傷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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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似乎徵兵制(包括預官)和職業軍官是兩種軌道 聽過黑碥蝠中隊隊員自述 如果執勤勤滿可以申請美國國籍 所以算是美國為主盟軍的處理 而義務役屬於日治時期的軍伕性質(版主的國軍為州兵或國民兵性質論點) 所以像823炮戰這類武裝衝突 犧牲的義務役預官和士兵是無法入祀忠烈祠的 因為屬於非正式聘用的軍伕 也不是正式的戰鬥單位軍人 戰爭法下類似傭兵性質 這樣才能說明台籍老兵替國民黨共產黨打國共內戰 不管留在哪一方都得不到戰功和撫卹 無法進入中國的所謂榮民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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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似乎(要查證),美國領地的居民或綠卡者,只要加入美軍服務(不能講服役)一段時間的,即可以擁有美國公民身分。
      這點,與黑蝙蝠(或包括黑貓)的故事很像。
      志願役(尤其是特殊職位),在這意義下,具有 reserve forces 下的 National Guard 的味道。

      義務役軍士官屬於軍夫性質,倒是沒有想到。
      我只想到,「保鄉」(防衛、自衛)的 militia 性質。
      假使如此,當然可以(為台灣)而徵兵。但,不可以攻擊(中國)。

      台籍老兵,在當年應該是「招募」而成的
      集中之後,偷偷的拉到中國打仗
      所以大大稱為 mercenary 應該可信

      台灣很多人,或許中了「豬八戒照鏡子」的陷阱而成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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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目前的台灣當局 非USMG 所委託代管台灣的執行單位 或啥的。國民黨只是武裝團伙 ,當初純粹憑藉盟軍身份陳兵台灣,純粹用武裝力量 把台灣住民納為管理,徵兵當然不合法,不過當初的台灣人 就是蠢。如果台灣當局是非USMG 下的代管佔領機構 ,為何又拿中華民國法統在台成立。國民黨是非合法的民間團體,中華台北只是滯台中國難民的流亡政權。台灣關係法只是授權美國民間可以軍售台灣當局的法案(本質)。沒正當性如何是USMG 下的託管單位,除非你承認他有正當性。
    民政府論述有些錯誤。以前更有人說過ROC 1.0 ver 2.0 來說明中華民國,這也是有問題的,重點他非合法 沒正當性 的武裝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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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多打一個非字。美國把國民黨是為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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