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集體自衛權決議案 全文公開○風傳媒 (2014.06.28) http://www.stormmediagroup.com/opencms/news/detail/5ac399bc-fe94-11e3-8645-ef2804cba5a1/?uuid=5ac399bc-fe94-11e3-8645-ef2804cba5a1
日本聯合執政的自民黨和公明黨27日晚間向媒體透露了將於7月1日通過的內閣決定行使集體自衛權的決議案文本。
決議案全文5400多字,共分為五個部分,分別是:1,前言;2,對尚未達到武力攻擊程度的侵害的對應;3,對於國際社會和平與穩定的進一步貢獻;4,憲法第9條下允許的自衛措施;5,今後國內法整備的途徑。
在前言部分,決議案強調「日本將堅守專守防衛的原則,不會成為給他國帶來威脅的軍事大國,堅持非核三原則的基本方針,構築安定富裕的國民生活。同時,日本作為一個和平的國家,將遵守聯合國憲章,與國際社會和聯合國等國際機構加強合作,並積極參與其活動。這是日本作為一個和平國家的道路,必須予以明確鞏固。」
但是決議案也指出,由於日本目前面臨的安全保障環境已發生根本變化,國家安全保障問題複雜而重大。近年來,海洋、太空、網路空間的問題也越來越深刻。任何一個國家單憑自己的力量無法守護和平,所以日本應該積極發揮符合本國實力的作用。
決議案指出,日本政府目前最重要的責任,是保衛國家的和平和安全,守護國民的生命,因此有必要行使集體自衛權,推行積極的和平主義路線。
對於尖閣列島(釣魚台)等離島的防衛,決議案指出,離島的周邊地區,如果受到還沒達到武力攻擊的侵害情況之下(所謂的「灰色地帶事態」),而且該地區沒有警察力量,或者警察機關無法作出直接應對,在此情況下,為了防止被害的擴大,政府要盡快向自衛隊下達命令,因此有必要簡化下達命令的程序。
對於日美軍方合作,決議案允許自衛隊參加與美軍的共同行動(包括共同訓練)時,可以使用美軍的武器。決議案稱:「當美國做出要求,或者美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根據《自衛隊法》第95條的規定,接受美國的武器,並使用有必要的最小限度的武器。」
對於參與國際軍事行動問題,決議案表示「後方支援活動本身不屬於武力行使活動」。因此「在國際和平與安全遭到威脅,國際社會根據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作出對應時,日本可以根據決議,對行使武力的國家的軍隊實施支援。」
但是決議案文本也規定:1,如果日本支援的國家的軍隊在「戰鬥進行中的現場」,日本的支援活動將不予實施;2,假如日本實施的支援活動地區變成了「現時進行戰鬥的地區」,日本將停止或中斷支援活動。
對於憲法第9條「禁止在海外使用武力」的規定,決議案認為憲法前言明確規定了「國民的和平生存權」,在第13條也規定了「追求生命、自由和幸福是國民的權利」,因此政府認為保護國民的這些權利才是對憲法的最大尊重,憲法第9條不會禁止保護國家和平與安全、捍衛國家生存與發展所必要的自衛權。
另一方面,使用自衛權,終究還是在外國危及日本國民的生命、自由和幸福的緊迫時刻,為了守護國民權利不得不採取的措施,允許行使有必要的最小限度的武力。當他國遭受武力攻擊,政府在下令自衛隊行使憲法允許的武力行動時,原則上需要得到國會的同意。
決議案最後指出,自衛隊的武力行動是否實施,將先由國家安全保障會議審議,再由內閣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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