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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5

外患罪○蔡墩銘

國民對於國家負有忠誠義務,如對於此種忠誠義務予以違反時,成立外患罪。
刑法依行為人違反忠誠義務行為性質之不同,規定各種不同之外患罪。依刑法分則第二章之外患罪章之規定,外患罪可大別為下列三種犯罪類:一、關於軍事之外患罪,即引誘外國對本國予以侵略,或於本國與外國作戰時幫助外國,為此類外患罪之特徵。刑法外患罪章屬於此類犯罪,共有下列六種,即
(一)通謀開戰罪(刑法第103條)、
(二)通謀喪失領土罪(刑法第104條)、
(三)抵抗本國罪(刑法第105條)、
(四)單純助敵罪(刑法第106條)、
(五)加重助敵罪(刑法第107條)、
(六)戰時不履行軍需契約罪(刑法第108條)。

二、關於國防祕密之外患罪,即將本國軍事上之祕密予以洩漏,或將其交付外國而成立之犯罪。刑法外患罪章屬於此類犯罪,共有下列五種,即
(一)普通洩漏或交付國防祕密罪(刑法第109條)、
(二)加重洩漏或交付國防祕密罪(刑法第109條)、
(三)公務員過失洩漏或交付國防祕密罪(刑法第110條)、
(四)刺探或收集國防祕密罪(刑法第111條)、
(五)侵入軍用處所建築物罪(刑法第112條)。

三、關於外交之外患罪,即為防止本國與外國發生外交上之糾紛衝突而設之犯罪。屬於此類之外患罪,共有下列三種,即
(一)私與外國訂約罪(刑法第113條)、
(二)違反委任損害民國罪(刑法第114條)、
(三)消滅國權證據罪(刑法第115條)。(蔡墩銘)

《刑法》外患罪

Chapter 2 Tre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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