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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1

國共和唱「開羅宣言」○柯維斯(2013.12.10)

Comment
批駁馬的主權歪論,柯維斯的這篇寫得最完整。

國共和唱「開羅宣言」柯維斯2013.12.10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6043390.html
121日,中國國民黨政府在台北的國史館舉辦國際研討會,企圖藉所謂「開羅宣言」發布七十週年,強化該宣言是「奠定台、澎重回中華民國版圖的法律基礎」,並且偷渡釣魚台群島主權歸中華民國的法理依據。
號稱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的馬英九表示,有人說該宣言只是「新聞公報」,「這個看法是很大的誤會」,有人質疑因為三國元首並未簽字,因此不算是條約。馬強調,「這個看法是非常大的誤會,在國際法上,一位國家元首在他職權範圍內所做的具體承諾,是具有國際法效力的」。又說美、日官方出版的條約集,把「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降伏書〉等三項文件都「列為條約」,因此這三項戰時的文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這個法學博士愛說笑話,其學術素養早經質疑,且先不論。官方出版的條約集書中所列附錄文書都是條約,正如未簽字的新聞公報可當「宣言」,再進一步成為具法律效力條約,可真是法學新論。
外交部花大力請來不相干的蔣氏後人及英國前首相邱吉爾的外孫女舒梅斯 (Emma Mary Soames) 作為妝點,不料名人之後也不是省油的燈可以隨人擺弄,舒梅斯直言「開羅宣言」不是條約,只是新聞公報,毫不含糊地拒絕外交部的胡說。她還意有所指地說在西方國家,民主的價值被視為理所當然,而在其他地方,許多人仍在為民主奮鬥。
有趣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有志一同,同時都利用所謂「開羅宣言」,以強調擁有台澎主權之法理依據,或說回歸祖國懷抱,因而也就擁有釣魚台諸島主權。
19431123日,美英中三巨頭在開羅會議後,羅斯福、邱吉爾又飛德黑蘭26日和史大林舉行會議,之後發布了沒有簽名的新聞公報,此事早經學者舉證歷歷,也一再說明依戰爭法並無法處置領土最終歸屬。但中共和中國國民黨可謂難兄難弟,對於大家指出的國際法學理論錯誤毫不理會,仍反覆呶呶其詞,一再對人民反覆施展洗腦工作,甚至連外交系的青年學子也去按讚,可見其危害之大,捍衛民主、自由與真理的工作絲毫不能鬆懈,亦需年年講,月月講,日日講,時時刻刻講! 否則,一不小心捍衛輒有流失之虞。
國際法學者丘宏達、陳純一者流提供外交部的理論基本上是1945726日美、英、蘇、中共同發佈之〈波茨坦宣言〉第8條明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194592日,日本向盟軍統帥無條件投降所簽署之〈日本降伏文書〉第1條及第6條中,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宣言〉,等於接受〈開羅宣言〉。
問題是:不論「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等都只是戰爭期間的恫嚇文宣,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宣言〉的無條件投降規定,並不等於戰爭的終結,而是要等待195198日,48國與會簽字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才結束戰爭狀態。《舊金山對日和約》對台灣地位非常重要,也早經多位學者指出,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中華民國政府都未依此取得台灣澎湖的主權,遑論後來才衍生出來的釣魚台諸島主權。
《舊金山對日和約》第二章第2 (b) 款規定「日本國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並未明文規定台灣及澎湖主權的歸屬。1952428日,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間簽署的《台北和平條約》也重複此一條文,這是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的由來,迄今美、日等各國都不承認台灣及澎湖的主權屬於中國,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中華民國政府。這是國際社會明白的事實,只有中共和中國國民黨才會矇騙人民,使人民失去自決的覺悟。
外交部說帖反駁質疑〈開羅宣言〉效力者,算是對沈建德等學者的新回應,但卻無新意。丘宏達、陳純一者流說通常認為該宣言非條約,或以未經簽署而否定其效力並非適切。因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名稱並不影響條約的特性。國際法院1978年「愛琴海大陸礁層案」中指出,「聯合公報」也可以成為一個國際協定。在西方國家最流行之國際法教本,前國際法院院長詹寧斯改寫的《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九版也說明「一項未經簽署和草簽之文件,如新聞公報,也可以構成一項國際協定」。
這根本是惡意曲解奧本海國際法,詹寧斯爵士 (Sir Robert Jennings) 不可能連基本的平時(和平)國際法與戰時國際法都分不清楚,外交部卻故意搞不清楚,引用平時國際法來解釋適用戰時國際法的〈開羅公報〉。即便是詹寧斯在《奧本海和平國際法》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第十四章條約第1208-1209頁指出,「一項未經簽署和草簽的文件如新聞公報 (press communiqué),也可以構成一項國際協定。」但詹寧斯在其下註第7國際法院在〈愛琴海大陸架案(管轄)〉(1978)中指出,『它未看到有任何國際法規則妨礙一項聯合公報 (joint communiqué) 構成一項國際協定』,該公報既未經簽署,也未經草簽。法院做出結論稱,按照它的規定和對它表示同意並予以發佈的情況,它並不具有所認為的拘束力的效力。
但不論新聞公報或聯合公報,不論簽字或未簽字,都不具法律效力,尤其是牽涉第三國。例如兩國之間原定建交,發布公報後卻因故中止,根本不存在法律效力。事實上,一項公報通常是兩國或多國高層在峰會之後同意發表的共同聲明,也常被稱為宣言(declaration),公報的目的是讓公眾了解會議討論的主要內容,以及所達成的共識,很難說具有法律地位。
至於外交部說一個文件是否被視為條約,最簡單的推論就是看是否收錄於國家的條約彙編,真是危哉殆矣! 1971年以後,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所出版的條約集歷來和他國建交都把台灣澎湖列為其領土,這些建交公報也都是有效的條約嗎?200759日,台灣人公共事務會 (FAPA) 曾去函美國國家檔案館,詢問「開羅公報」的法律效力,官方的回函確認根本不在條約 (treaty series) 之內,也非有效力的協定 (executive agreement series)。因此,馬統要擴大解釋將「開羅公報」變成「國際法上毫無疑義的」條約,真是難矣哉!
中國黨學者又說「開羅公報」是中華民國戰後光復台灣及其附屬島嶼(包括釣魚台列嶼)之重要法律依據。注意:這個括號是新近產生的,故意省略澎湖,而加進釣魚台列嶼。其所依據竟是美國總統杜魯門在195015日新聞記者會的發言,及美國國務卿艾契遜在112日的談話。但這些發言都是在美國發表《美國與中國關係白皮書》之後,依聯合國1949128日通過的第291號決議案對中國局勢中立化的呼籲所作出的回應。何況,中共加入韓戰,被聯合國宣布為侵略者,根本不可能將台澎主權交給違反聯合國憲章的中共。而且,依國際法,《舊金山對日和約》的簽訂,方才是最終的處置。
外交部更可笑的是將《台北和平條約》視作為「完成台灣、澎湖及其他所有附屬島嶼主權移轉予中華民國之法律手續,故台灣、澎湖以及其他所有附屬島嶼恢復中華民國領土的地位。」完全無視於事實,更勝於掩耳盜鈴,日華《台北條約》只有重複《舊金山對日和約》第二章第2(b)款規定「日本國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根本並未明文規定台灣及澎湖主權的歸屬,這不僅是國際社會共識,也是聯合國的決議。當年日本外務省亞洲局局長鍋島英二在國會答詢時即說《台北和約》並非以決定何處是中華民國的領土,誰是中華民國的國民為目的而談判的,其中並沒有寫著關於其領土問題,以及領土的歸屬,或是何者為中華民國的國民等這樣的談判。
《台北和約》所附的〈照會第一號〉提到:「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日文正本中「領域」,在中文正本為「領土」,而發生疑義時以英文正本為解釋之根據則為 territories。」如此一來,台灣及澎湖只是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的 territories,與金門、馬祖列島是中華民國政府領土不同,日本根本不可以違反《舊金山和約》規定,擅自將台澎主權交給流亡的中華民國政府當局。

日前國共和唱「開羅宣言」,聲稱依此取得台灣及澎湖主權,乃至於釣魚台列嶼的法理依據,雖了無新意,徒然暴露無視國際法的野心。對照日前教育部發文稱中華民國政府首都在南京,國共和唱統一進行曲,北京相會不遠矣!台灣人能不慎防?

7 則留言:

  1. 有沒有人能將這廝的〈日本降伏文書〉→〈波茨坦宣言〉→〈開羅宣言〉三段論翻成各國語言送到各國網站,讓大家見識一下哈猴博士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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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剝去台獨(及日本)走火入魔的看家謬論

      一、“開羅宣言沒有簽字,無效”
      
    開羅宣言簽過字也好,沒簽過字也好,它是否有效,是要由美英中蘇當事同盟國
    政府來說,由同盟國戰爭合作造就的近代歷史事實來說,不是由台獨來說的。

      完全是常識。任何當事人(國)的契約,可以簽字畫押,可以君子協定,
    其是否有效,端視乎契約後有無悔約賴帳,有無共同事實執行。事後既不賴帳
    且一再確認,又事實共同執行,它就有效。“效”,就在它的共同執行。簽沒
    簽字,有何關係?沒有簽字可以有效;簽了字的一樣可以無效(除非有更強大
    的力量來保證它)。

      《波茨坦公告》,是開羅宣言的再次確認和直接延伸,簽了字沒有?簽了。
    史達林補簽了,杜魯門簽字外,受委託為英、中兩國首相和委員長代簽了。盟
    國《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執行的直接結果,就是日本天皇的無條件投
    降詔書;它長期的結果,就是聯合國。它的“有效”已經成為了戰後60年世界
    政治的歷史構成。若《開羅宣言》無效,則《波茨坦公告》無效,當然,日本
    無條件投降亦無效,戰後,至今天世界的國際關係現實也全然無效。這正是臺
    獨皇民們半世紀每天作的黃粱大夢!

      1950年1月5日,在杜魯門總統上午發表了臺灣主權早已依據開羅宣言歸還
    中國後,下午,國務卿艾奇遜補充講演:

      “我們的立場是什麼呢?在戰爭期間,美國總統,英國首相和中國委員長
    在開羅一致認為,臺灣屬於日本竊取中國領土,應該把臺灣歸還中國。正如總
    統今天上午指出的,這種說法包括在《波茨坦公告》中。《波茨坦公告》已作
    為日本投降的條件之一告訴日本人。他們也接受了它。而且,這是日本投降的
    基礎。”(《美國總統公開信件:杜魯門1950年》p11-12)

      把《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翻了案,也就是把“日本投降的基礎”
    翻了案。首先是美國大爺能同意嗎?天天自慰式的吵鬧(甚至到美國去發廣告)
    “沒有簽字無效”的把戲,能有什麼結果?台獨們死了這條心吧!

      二、“是麥克阿瑟委託蔣介石軍事佔領臺灣”
      
      又是笑話。麥克阿瑟是什麼人?盟軍四國首腦協議委任的對日受降指揮官。
    蔣介石是什麼人?中國元首,美英中蘇盟國最高統帥部四大統帥之一。麥克阿
    瑟的職權本身來自蔣介石元首的首肯任命。不是什麼“蔣介石依據麥克阿瑟命
    令受委託軍事佔領臺灣”,相反,是盟軍下屬指揮官麥克阿瑟執行包括蔣介石
    在內的最高統帥部首長的共同指令,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命令
    太平洋戰區日軍向中國投降,接受中國對臺灣主權的光復。

      登陸臺灣前後,中華民國政府一再聲明,它不是什麼“軍事佔領臺灣”,
    它是在收復和行使對臺灣主權(自然台獨喜歡鼓吹的什麼“軍事佔領國際法”
    與它無關)。聽到了這些聲明,正如杜魯門所說,盟國沒有異議,“美國及
    其盟國尊重中國對該島行使主權”。(杜魯門1950年1月5日聲明)

      不錯,韓戰爆發後,杜魯門一度企圖翻案,想把臺灣解釋成美國委託中華
    民國的佔領。他給在臺灣訪問的麥克阿瑟的電報說:

      “該島的現實地位是,它是由於盟軍在太平洋地區的勝利而取自日本的領
    土。與其他相類似的領土一樣,在沒有採取國際行動來決定它的前途之前,它
    的法定地位不能確定下來。中國政府受盟國的委託,接受該島日軍的投降。這
    就是中國人之所以現在在那裏的原因”。

      麥克阿瑟本人立即回電駁斥了杜魯門:“(開羅宣言)這是福摩薩於第二
    次世界大戰結束時歸還給中國的理由。沒有必要再來解決福摩薩的歸屬問題了
    ;就我們方面說,中國是根據開羅協定的條款擁有福摩薩的。”

      請看,正是這位執行官麥克阿瑟本人,徹底否定了“麥克阿瑟委託蔣介石
    軍事佔領臺灣”的胡說。

      麥克阿瑟是軍人,他的一號命令準確地執行了盟軍最高統帥部在開羅和波
    茨坦發出的關於將臺灣主權交還中國的指令,下令日軍向中國投降。沒有盟軍
    統帥部的指令,麥克阿瑟沒有資格和任何權力去“委託中國對臺灣佔領”。假
    使麥克阿瑟擅自“委託中國佔領”,中國受託佔領後竟片面宣佈主權,行政管
    理下去,麥克阿瑟就必須提出異議,並揮軍入臺。他沒有這樣作,據說“讓中
    國佔有臺灣成了既成事實”,他就應該被捕上軍事法庭接受失職審判。麥克阿
    瑟明白,杜魯門的事後改口的所謂“中國受託佔領”,實際是對他的誣陷,因
    此,他必須為自己辯護,他必須說明白“中國是根據開羅協定的條款擁有福摩
    薩的”,不是什麼“受託軍事佔領”,就像他在同一個一號命令中,下令庫頁
    島及千島群島日軍向蘇軍投降,決不是他一個區區軍事長官麥克阿瑟可以心血
    來潮對史達林“委託”,而是依據盟國波茨坦協議(戰勝國利益分配結果)的
    指令一樣。軍人執行的僅僅是國家指令。
      
    “《舊金山和約》沒有規定臺灣收受國,因此中國不擁有臺灣主權”

      笑話。且不說,《舊金山和約》對中國無效(無論對中華民國政府或對中
    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皆無效),我們要問,在這個世界上難道失主從強盜手中收
    複失物,還需要強盜的背書嗎?難道還需要強盜指明“這個贓物我還給你了”,
    失主才得以“法律上”恢復對失物的主權嗎?不必。除非失主打不過強盜需要
    強盜的開恩,則無話可說。我既把強盜打倒在地,它無條件投降,那麼我(中
    國和盟國)只需要作一件事:命令這頭野獸把它的掠奪物吐出來(“放棄”)。
    吐出來之後,物歸原主和怎樣物歸原主,完全是戰勝國的事情,強盜日本只有
    老老實實,毫無置喙討價還價的餘地。它承認物歸原主當然好,是他悔罪反省
    的表現;它不承認物歸原主也罷,反正舊物已事實回到原主手中,原主隨時警
    惕它再來搶便可。如果居然還需要日本明言“放棄”後給誰,誰才能“合法”
    收回它的舊物,戰敗國就不是戰敗國,戰勝國就不是戰勝國了。為什麼臺灣的
    舊皇民喜歡說“終戰”避諱說“戰勝”。因為“終戰”日本還可以討價還價,
    而“戰勝”(一方是無條件投降),則日本毫無討價還價餘地。這正是臺灣皇
    民們夢想為主子翻案捲土重來的苦心。在翻案的熱情上,他們比日本人還要“
    日本人”的。

      如果此說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了的土地,沒有指明還給誰,就“主權
    未定”,那麼,俄國的南庫頁島、千島群島,中國的臺澎、西沙南沙,南韓北
    韓就應該至今通通“主權未定”,不但中國,還有俄國、朝鮮、韓國都尚有待
    戰敗國日本的開恩了。因為這些土地在舊金山和約裏都一樣是“放棄”,日本
    並無指明由誰收受,為何台獨皇民的“國際法”獨對臺灣有效?

      台獨分子永遠不願明白,戰後中國人民收復臺灣,法源不是來自美國,更
    不是來自日本,而是來自中國人民光復舊物的天經地義。因此,本身違背《聯
    合國宣言》盟國必須共同對日締結和約不得單獨對日媾和的片面的非法的《舊
    金山和約》對中國人民沒有意義。對中國人民來說,1941年向日本宣戰,宣告
    廢除包括馬關條約在內的歷史一切對日條約,就是恢復對臺主權的開始,1945
    年10月25日,日本“臺灣總督”安藤利吉依據天皇詔令向中華民國臺灣省行政
    長官陳儀簽具受降,便是中國恢復對臺主權法律手續的完成。其他的一切,無
    論美日《三藩市和約》怎麼說,也無論中華民國對日和約怎麼說,甚至直到1972
    年北京與東京的中日聯合聲明關於“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
    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
    告第八條的立場”,都不過是對中國恢復對臺灣主權法律手續完成後的程度不
    等的追認。這些追認,有當然好,但並非必須,用中華民國當年駐美大使顧維
    鈞對杜勒斯的說法“(中國對臺灣主權)於波茨坦宣言中已明確表示,其歸屬
    根本無須日本一一追認。”(《戰後中日關係的實證研究》93頁)

      但在台獨眼裏,中國是否合法恢復了對臺灣主權,全看美國日本的施捨
    (這是他們的思維習慣),他們看到舊金山和約日本只是“放棄”臺灣,甚至
    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日本也是“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立場”,沒有明
    言把臺灣交還中國,便歡天喜地,聲言中國著了道,被美國日本“耍了”,臺
    灣主權未定,要由他們來“自決”了(又是莫名其妙。“未定”可以當事國再
    定,也沒有任何人“明言”可以僅僅由“臺灣人”來自定呀?)。他們完全不
    理解,美日的心計中國人民當然知道,但不在乎。一切靠自己的力量。在中國
    人民的眼裏,臺灣主權回歸了中國根本無須美國更不必日本去“承認”。日本
    只要乖乖地“充分理解和尊重”,美國只要“不提出異議”就足夠了。以為要
    日本明言給中國了,中國才擁有臺灣主權,倒是對中國的侮辱了,倒是默認日
    本有這個拍板臺灣的權利了!不需要!結果,美國在舊金山與日本唱雙簧的計
    謀,中國倒把它看作日本對“臺灣給誰”根本無權發言的戰勝國處理投降國的
    原則了。美日《舊金山和約》的心計,1972年到了毛澤東周恩來那裏,歪打正
    著成了中國維護國家主權尊嚴的外交國策了。

      台獨不高興抬出《舊金山和約》此計失效,爭辯說,“贓物必須要強盜明
    言還給你,你才算合法收復。這是國際法!”

    莫名其妙。哪里來的這般“國際法”?國際法無非是國際社會,首先是列
    強為自己利益造就和承認的慣例,然後才是大學教授的講義。過去究竟如何不
    辯論,現在,中國(還有俄國韓國)從戰敗的日本強盜手中收回失土主權,無
    須它置喙追認(最多聽它表示“尊重”),這是世界史的第一例嗎?即便是,
    而今爾後,它就是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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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研討 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

    對日和約遺留問題
    二戰後對日和約遺留台灣問題,有影響的文件依序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
    其最終文件為SFPT是條約,依奧本海國際法 : 條約優於公告、宣言。
    而這兩公告、宣言僅止於,停戰前美英中對戰後處理日本的意向宣言。

    奧本海國際法 :
    條約中1.沒有規定佔領地的歸屬,則佔領者優先權利(但軍事佔領仍不能移轉主權)。2. 有規定佔領地的處理歸屬者,依其規定。若規定中有引述其他文件者,則延覽之。若無引述者,則依條約內容為主。
    至於公告、宣言有否效力?端視其最終執行,有否被依據執行?以及是否可執行或可實現?來決定該等公告、宣言有否效力。

    檢視 舊金山和約(SFPT)
    SFPT條約並未延覽或引述任何文件。然其條文顯然看出,上述兩宣言之意向絕大部分被執行,只有少數未執行。這表示可執行部分有參考依循,而不能執行部分是有另外指定。如有關台灣部份,和平條約SFPT.2(b) 指定日本放棄台灣 ;SFPT的4(b) 載明美國對臺灣有支配權與處分權 ,與23(a) 明定美國是臺灣的主要佔領權國。( 用以完成符合波茨坦宣言(8)限定日本領土。)
    所以這表示開羅宣言是有效的,SFPT執行時是需辨別能否如是執行,若不能如是執行,和約也另有指定處理,顯然起草者多方考慮甚為周詳,也涵蓋上述兩宣言,是一份用心完整的和約。
    為何開羅宣言沒有全部完整採用,應該是1950年中國入侵朝鮮,並於同年向UN控訴美國侵略其領土台灣,遭UN否決敗訴導致。
    在開羅美英中三國領袖以「無領土擴張企圖」之架構下完成「協議」,換言之,如果上述三國中有「領土擴張企圖」,就違反該協議,會有爭議。該協議內容指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初期,在太平洋所”佔領”之所有島嶼必須被剝奪。」
    在1911年中國繼承大清國,滿州是中國領土,因此滿州是被日本竊取佔領應該歸還。然而台灣是大清國之殖民地,是在1895年已被大清國割讓給日本,不是被竊取。1911年中國繼承大清國領土,至今其憲法中並無領土台灣。台灣非中國領土,歸還台灣在執行上有「領土擴張企圖」之問題,因此SFPT無法執行。但仍需處理,所以另指定主要佔領權國美國處理,以符合波茨坦宣言(8)限定日本領土。這也是1950年中國向UN控訴美國侵略其領土台灣,遭否決敗訴主因。
    雖然日本是接受,波茨坦宣言無條件投降。但也需等待後續和約簽定,方能結束戰爭。因此SFPT是最終條約,前述公告、宣言在SFPT簽署後,有參照就有,沒參照就結束OVER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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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柯維斯的這篇文章從頭到尾沒有隻字在宣揚「台灣國」。中國朋友在這裡反台獨,好像搞錯對象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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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發表留言的身分:USA Taiwan)

    ***《舊金山和平條約》英文版:
    http://www.taiwandocuments.org/sanfrancisco01.htm

    ***《舊金山和平條約》英文,漢譯文,日文版 (雲程 譯)
    http://www.oceantaiwan.com/society/20040317.htm

    [轉貼] 美國軍事政府佔領下的台灣 (原文作者:林志昇, 何瑞元)

    美日太平洋戰爭後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並沒有把台灣、澎湖交給蔣介石集團或中華民國,但是該條約卻清楚規定:

    (一)、日本放棄台灣、澎湖。【第二b條】
    Article 2:
    (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二)、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澎湖有處分與支配權。【第四B條】
    Article 4:
    (b) Japan recognizes the validity of dispositions of property of Japan and Japanese nationals made by or pursuant to direc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in any of the areas referred to in Articles 2 and 3.

    (三)、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第二十三條】
    Article 23:
    (a)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be ratified by the States which sign it, including Japan, and will come into force for all the States which have then ratified it, when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 have been deposited by Japan and by a majority,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of the following States, namely Australia, Canada, Ceylon, France, Indonesia,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New Zealand, Pakista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come into force of each State which subsequently ratifies it, on the date of the deposit of its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b) If the Treaty has not come into force within nine months after the date of the deposit of Japan's ratification, any State which has ratified it may bring the Treaty into force between itself and Japan by a notification to that effect given to the Governments of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not later than three years after the date of deposit of Japan's ratification.

    根據以上三條,美國既然是主要戰勝國,美國軍事政府(USMG)理所當然控制台灣,或許有人認為既然如此,怎麼沒有看見任何美軍在台灣,要知道,在法理上(de jure),美國軍事政府佔領台灣,並不表示在事實上(de facto),美軍實際佔領台灣,因為,美軍有「職務代理人」那就是「不被承認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這就是美國反對「不被承認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改變現狀的根本理由。

    美國依照國際法、戰爭慣例法,將台灣、澎湖置於其管轄下,而台灣之國際地位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也就是等同美國海外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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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發表留言的身分:USA Taiwan)

    不要忘掉美國是二戰的最主要戰勝國,
    沒有美國的戰勝日本,其他國家沒有可能戰勝日本,
    因此美國一手安排舊金山和平條約簽字內容、簽字地點、分配好處,

    設若美國是強盜頭子,其他小強盜難道可以不甩美國嗎?

    當年中華民國對日本宣戰以後,是被日軍打著跑,節節敗退,
    若非美軍兩顆原子彈,恐怕不知何年才能結束戰爭,
    是「慘」勝 (根本是戰敗),
    中國根本沒有資格和美國爭奪台灣佔領權。

    中華民國只是同盟國之一員,但從來不是日本的「征服者」,
    日本放棄對台澎的管轄權、統治權,是遵照舊金山和約,
    和約明白規定台澎要交給美國,
    中華民國並不是台澎的收受國,
    只是被委託接受日軍投降而已。

    一切美國說了算,兩岸被排除在舊金山和會之外,
    自顧不暇,還有說三道四的餘地嗎?
    還敢管到硫球群島、釣魚島?
    幸好中國對日本不是事實戰勝國,否則沒完沒了。

    共產黨不但不曾與日本正式交戰更未向日本宣戰,
    還在國民黨背後扯後腿,壯大自己。

    國際公認舊金山和約第廿三條,台灣由美國經管。

    台灣主權有沒有脫离中國,那是你們中國人的口氣,
    美國人只知依國際法理握住台灣就夠了,
    一百年二百年三百年 …
    中國想要台灣看看誰的拳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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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發表留言的身分:USA Taiwan)

    國際現實是,世界上有一個被美國控制叫『台灣』的準國家.

    台灣島上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是在美國海外領土台灣的一個流亡政權,
    可以被美國政府授權管理台灣島內事務,
    但在國際上不具正式的國家資格.

    台灣的正式國際法人是美國政府.
    中國人以後不要動不動就叫什麼『國內事務』『同胞』.

    將來台灣獨立建國了就沒有『同胞』的問題.
    但是在台灣獨立建國以前,在國際上華盛頓確實比北京『強』非常多!
    現實世界是一個看誰的拳頭大的實力世界,
    中國人要逐漸適應自己的國際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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