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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8

邏輯如此 ≠ 時間如此


邏輯如此 ≠ 時間如此

這次的馬王鬥爭,牽涉到喪失黨籍即喪失國會議長的議題。
有人說,這是政黨自治,國家不得插手。
有人說,茲事體大,小小的喪失黨籍會造成憲政危機,所以不可以僅視為政黨自治。否則就會是「他案逮捕」易淪為政爭手段。

另外一個議題是:喪失黨籍→喪失不分區立委→喪失國會議長。因此,只要喪失黨籍自然喪失國會議長資格。
這是內政部長李鴻源迫不及待跳出來當打手的發言內容。

固然,從邏輯上說沒錯,但是,各階段主管機關與程序皆不同,各有各的職權與程序,不能忽視也不能迴避。

關鍵在時間流

喪失黨籍→喪失不分區立委→喪失國會議長,不夠完整。
應該是:
喪失黨籍(黨考紀會)→喪失不分區立委(中選會)→喪失國會議長(立法院)。
每個階段有各自的主管機關、與不同的認定與救濟的程序。 

再怎麼急,也要讓時間走完才行。
否則,就變成政府機關可以看報紙(頂多接到黨的公文)注銷首長資格,那就天下大亂了。
馬英九擁有綠卡甚至於美國籍的報導滿天飛,但美國政府與台灣的政府從未看報注銷其候選人資格。 

這就是台灣的人很容易被欺騙的地方:只要邏輯正確就認為立即如此,已經如此。
殖民地或佔領地如何成為國家,或兩國家如何合併,都是類似的問題。它必須經歷數個階段, 前一階段授權給下一階段,才能將前一階段的合法性與政制轉化為下一階段的合法性與政制。

國際法設計了:前一階段→臨時階段→過渡階段→下一階段。讓下一階段擁有完整的合法性,從而無庸置疑。 

總之,哈佛不知道在教什麼?或者,學生不知道在學什麼?

1 則留言:

  1. 從整個邏輯梳理,考紀會的處份不等於黨籍的立即註銷,因為有二十天申訴期,所謂的發生時效,應該是不定的,只有到最終塵埃落定後才會回過頭來確定處份當日的效力。

    中選會的情況也一樣,中選會之發函立法院,也不等於立法委員身份的立即註銷,否則就不用請立法院註銷該立法委員的資格。

    這件事情和台灣的領土地位問題很相似,開羅會議、波茨坦宣言類似考紀會,舊金山和約和台北和約類似中選會,但因為沒有發函到立法院的動作,所以整個狀態就一直處在未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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