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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催生日本版〈台灣關係法〉

Remark
不要亂想:就只是「原房東」(日本)與「公證人」(美國)有權「保護產權」(台灣)。其他人,都是第三者。


催生日本版〈台灣關係法〉
〈台灣關係法〉(TRA)成立至今正好40週年,各界為此舉辦一系列研討會。研討途徑不外涉及歷史、國際關係兩大類。歷史途徑主要探討:當年發生什麼事?還有什麼機密未被知曉?而國際關係途徑則為:之後大環境有巨大改變,要如何因應將發生的事情?

無論何種途徑,大家都忘了問:為什麼?最關鍵疑問是:為何斷絕外交關係的結果,是一部國內法?為何美國有權制訂TRA其他國家有沒有此權力?

〈台灣關係法〉是太平洋戰爭的遺緒。當年同盟國(UN)為調度資源共同作戰,各國同意讓渡部分主權權利出來,並「欣然同意將首位給美國」(邱吉爾語)。此一以美國為首的協同架構,持續到太平洋戰爭結束與〈舊金山對日和約〉的制訂、執行。

由於美國負肩負和約中「主要佔領國」(首位)的義務,對未解決的領土如台灣等,具有主導與監督之責。進一步說,各國既讓渡了部分主權權利給美國(總統),他帶領盟國的權力便因此與美國憲法產生關連。美國總統任命的美軍指揮官即為總統在海外的代理人,從而戰區與佔領地治理也在美國總統與憲法的適用範圍下。

細看〈台灣關係法〉,其適用對象不僅包括台澎的領土、人民、政府,更涵蓋「西太平洋地區」與人民;不僅如此,先前因斷交而終止的〈中美協防條約〉,也同樣關切「西太平洋地區」。太平洋戰區與西太平洋,以及〈協防條約〉與〈台灣關係法〉的轉換與接續,完整體現美國近八十年的盟國責任。美國劃定台海「戴維斯線」(Davis Line)的權力,也源自於此。

2014年起,部分日本有志之士便推動〈台灣關係法〉。但日本是戰敗國,無戰勝國主權權利的讓渡,如何有權訂立日本版〈台灣關係法〉?

答案是:日本雖在〈舊金山對日和約〉中表達放棄台澎「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且不得食言(estoppel);卻因受讓對象(給某一國、或完成政治重建後的台灣合法治理當局)遲遲未定,使其放棄領土的手續無法完成。在等待合法對象出現前,日本須以「前主權者」的身分,透過握有台澎「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的法理,以實力維持台澎地位不被片面改變。因此,日本防衛指針中「周邊有事」的範圍自始即包括台灣(雖然剛開始不言名),甚至擴及南海。

基於〈舊金山對日和約〉的和約義務,日本是世界上二個有權制定〈台灣關係法〉的國家之一。沒想到吧!

【姊妹文章】


5 則留言:

  1. 讀到最佳解釋〈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的解說

    "日本是世界上二個有權制定〈台灣關係法〉的國家之一。"但
    各國同意讓渡部分主權權利出來,並「欣然同意將首位給美國」(邱吉爾語)。

    所以須取得美國總統的點頭或默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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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日本放棄台澎土地之後,台澎住民應該盡快建國制憲。
    然後,ROC在公開儀式中,正式將台澎管理權交接給台灣國。
    ROC將其中央政府(形式上)遷回其仍有效管理的固有疆域金門馬祖。美國的台灣關係法,甚至將來日本的台灣關係法,都只是在台澎建國前的暫時保護台澎的法案。

    ROC向台灣國租用土地,建辦公大樓供其中央政府辦公之用。
    在CCP倒台、中國成為自由民主國前,ROC人民繼續依現狀居住台澎金馬土地上,ROC國民在台澎土地上的不動產,註記為外國人,國籍ROC,並向台灣國繳土地房屋稅。

    等中國民主後,ROC與中國統一,再限期ROC在台澎居住國民出售其在台不動產,離開台灣國境。


    ROC將台澎管理事務交接給台灣國後,ROC與台灣國建交,ROC向聯合國要求比照二德或二韓模式,重返聯合國;台灣國則以新國家身分加入聯合國。
    若在CCP倒台前,CCP對金馬發動戰爭,係屬中國內戰;
    若CCP攻擊台灣國台澎土地,是對外國的侵略,類同伊拉克入侵科威特,聯合國應派兵制止,其他國家也得出兵助台。

    台澎建國後,要ROC正式將台澎管理權交接給台灣國,須ROC由理性執政黨執政,國會也是理性政黨過半,才有可能。

    DDP是ROC體制內合法政黨,目前是執政黨,黨員蔡英文總統是理性法律人,努力拒絕CCP威脅利誘消滅ROC及併吞台澎土地;
    立法院也是DDP過半。
    支持DDP繼續全面執政ROC,是台澎建國及管理權平順交接的關鍵前提因素。

    台澎建國後,需要理性的政黨與領導人,台獨各派人士,包括目前ROC體制內的DPP黨員,取得台灣國國籍後,可組政黨參與台灣國內中央及地方各種選舉。

    賴清德可參選台灣國首任總統,當選後,代表台灣國和ROC總統蔡英文 在公開典禮上,歐美日等二戰參戰國代表見證下,將台澎管理事務進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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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日本簽署舊金山和約放棄台澎土地後,台澎住民有權建國,也應盡速建國制憲.

      ROC乃代管台澎,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協助台澎建國的第一步不是代辦公投,而是協助認同台澎建國之台澎金馬住民選出制憲委員,組成制憲委員會,制定憲法(建國)及重要法律,再依法律選出首屆國會議員及總統.

      認同台澎應依國際法理建國者,向ROC中選會登記成為選舉人,由ROC中選會代辦台澎制憲委員選務。
      凡登記為選舉人者,同時須簽署限期放棄ROC國籍切結書,亦即台澎建國後,台灣國與ROC交接台澎管理事務之日起,失去ROC國籍。
      可防止認同ROC者(即目前台澎金馬土地上KMT為主藍營或CCP同路人)去登記成為選舉人,擾亂選舉結果。

      如果不照我建議的上述方式,而是由台澎金馬2300萬人公投台澎是否獨立,則認同ROC者一定投反對票。
      問題是這些人並無權利參與台澎建國的各種選舉投票。
      所以一開始如果沒有排除這些ROC認同者,投票結果不能代表有權主張台澎建國者的意願,會參雜外國人(即ROC人)意見。
      這些外國人(即ROC人)還不少,例如2008年有765萬人選馬英九,2012年有689萬選馬英九,2018年政黨得票率,國民黨近49%,
      若不設法排除這些外國人(即ROC人),選舉結果會嚴重偏離有權主張台澎建國之台澎金馬住民的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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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那日本版的TRA,是日本的國內法還是國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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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一句
    日本國依據《和平憲法》從大日本帝國分離,
    大日本帝國未簽《舊金山和約》,
    和約所稱"Japan"是指日本國。

    註釋1
    「renounce」後仍然可以取回。

    你的邏輯很奇怪!
    也不是不行,要提出更多「硬證據」來。

    要不然只是負責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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