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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8

解析「奧會模式」與政治歧視—追記「兩會洛桑協議」之淵源 文‧湯銘新


解析「奧會模式」與政治歧視追記「兩會洛桑協議」之淵源    湯銘新

:::  我奧會於1981323日與國際奧會在瑞士洛桑簽訂協議書,迄今已27年,國人對傳媒所稱「奧會模式」或「奧運模式」之由來及其政治意含,似仍混淆不清,尤以2008年第29屆奧運會在北京舉行,北京奧運會成為全民關注的體育盛事,而奧會模式之內涵瞬間成為國內政論性節目焦點,除了變身為全民話題引起廣泛討論外,甚至引發國內外政治性的爭端,個人認為實在有澄清的必要。再者2009年我國將在高雄、台北分別主辦「第8屆世界運動會」及「第21屆聽障奧運會」,因此現階段對於還原兩會洛桑協議的原貌,實為刻不容緩之要務。茲就歷史真相及個人的奧林匹克經歷,依據兩岸體壇紛爭背景、奧林匹克精神及其憲章,分中國大陸、國際奧會及我奧會三個不同的立場與層面,陳述個人之觀點,就教於各位體育先進。


壹、兩岸奧會紛爭背景
  海峽兩岸自1949年分裂、分治以來,基於「反攻大陸」、「解放台灣」,兩種不同的政治意識型態,兩岸在國際體壇地位及權益之爭,隨國際形勢演變而分為兩岸對峙、乒乓外交、協議共存三個階段,其背景資料摘要如下:

一、兩岸對峙期(1951-1970年)
  我當時具有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之國際地位,雖多次遭到中共及蘇俄等國際共產集團「一個中國」之喧嚷與騷擾,但基於奧林匹克憲章精神及其原則,中共並未達到排我之目的,乃於19588月憤而退出國際奧會。不料19595月我中華奧會,時稱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在國際奧會慕尼黑年會中經由蘇俄及東歐籍之委員提案:「會址設在台灣台北的中華奧會,並未掌控中國大陸的體育,不能被繼續承認,應自正式的名單中被刪除。」。結果在出席60位委員中,僅7票反對而通過該提案。為此,我外交部首次為體育界舉行記者會,譴責國際奧會排我之不當,並發動駐外使館全力爭取友邦支援,以正國際視聽。我體育界受到政治干預,政府爰開始重視國際體育關係之重要性。1960年我以聯合國會員國的國名「中華民國」為奧會的會名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重新向國際奧會申請承認,獲得國際奧會通過,但出席奧運會開幕典禮及比賽時,代表團團名為「台灣」。我先後以「台灣」代表團團名參加羅馬、東京、墨西哥三屆奧運會,當時義大利、日本、墨西哥三國皆為我邦交國,其中東京及墨西哥主辦城市之籌備會於開幕典禮時,在Taiwan英文團名下,加註「中華民國」中文國名,以因應我愛國僑胞之識別。我有關單位組成「正名小組」,協助我奧會正名,至196810,國際奧會第67屆墨西哥年會以32:10票通過我代表團正名為「中華民國」China R. O.19705月,國際奧會第69屆阿姆斯特丹年會時,通過我奧會徐副主席亨當選國際奧會委員。我會之會籍雖經多次挫折,但在政府有關單位支援下,除了第一、四兩屆亞運因地主國政治干預我未能出席新德里、雅加達之亞運,以及1952年我主動退出赫爾辛基奧運外,並未損及我參與歷屆亞、奧運及國際體育活動之權益。

二、乒乓外交期(1971~80年)
  19713月第31屆世界桌球錦標賽在日本名古屋舉行,中共首次參加西方世界之國際競賽,球技表演出眾而名聞國際體壇。美國隊於會後赴北京、上海作訪問友誼賽,周恩來總理接見美國隊而轟動國際政壇。當時美國已趨向「聯共制俄」之外交策略,季辛吉密訪大陸,197112聯合國大會以7635票通過中國大陸取代「中華民國」席位,周恩來以「小球轉動大球」比喻為「乒乓外交」。此後,我被迫退出聯合國,又於1973年我以「一個中國代表權」,又被迫退出亞運會,在各種國際運動組織中,中共以「一個中國」的國際優勢排我得逞。

1975年中共繼以「一個中國」的政策再度申請國際奧會之承認,企圖重返奧運,但國際奧會基於政治不干預體育的奧林匹克原則,不得以排除我為其附帶條件。

  1976年蒙特婁奧運會時,加拿大政府已與中共建交,在「一個中國」的政治壓力下,拒絕我代表團以「中華民國」名稱入境。1979年元旦中國大陸與美國關係正常化並與我斷交,發表「告台灣同胞書」希早日實現「三通」。截至19794月國際奧會蒙特維迪第91屆年會中以3628票,通過仍維持「兩個中國奧會」為原則197910國際奧會基蘭寧主席竟在名古屋執委會中決議,以通訊投票方式,片面要求我不得使用「中華民國」名稱、旗、歌,徐亨委員及我奧會在洛桑地方法院控告國際奧會名古屋決議案違反奧林匹克憲章,展開一場歷史性的國際體育訟訴國際奧會委員徐亨為維護奧林匹克憲章,及我國家奧會因受到政治歧視而控告國際奧會違憲。

  19802月國際奧會,第82屆年會在寧靜湖(美國紐約州)舉行,國際奧會受到我控訴的壓力而修改憲章,以因應我控訴。我滑雪選手梁仁貴又在寧靜湖地方法院控告冬奧運籌備會,歧視我代表團不得在選手村中升國旗,美國司法部干預認為此案「乃政治問題、非法院可過問」。19806月國際奧會在第136期公報宣布:暫停發給我出席莫斯科奧運會之邀請,我再度被中止參加奧運,處境艱困。

三、協議共存期(1981~2007年)
  1980年莫斯科奧運會期間舉行之國際奧會第83屆年會中,薩瑪蘭奇當選第七任主席後,主動與徐亨委員接觸,希我將洛桑法院之訴訟案延期4個月,以利雙方就會籍問題進行協商。薩主席與徐委員先後在洛桑(10月)、洛杉磯(12月)進行兩次會商,討論有關維護奧林匹克憲章及兩會共存之技術問題,在奧林匹克相互尊重、包容的原則下打開僵局。

  1981323我奧會沈家銘主席與國際奧會薩瑪蘭奇主席在洛桑國際奧會總部,簽訂一項歷史性的文件「國際奧會與中華台北奧會協議書」An Agreement between the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and 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

  次年,我主辦1982年世界盃女子壘球錦標賽,中共即宣佈派隊來台參賽而轟動國際體壇。我認為壘球非奧運項目,且國際壘總並未修改其會章,應依慣例在會場中應升起主辦國國旗及演奏地主國國歌。薩氏乃兩度來台表示關切,希我遵守兩會協議,使用會旗、會歌,否則將比賽移至北京等。

  此後,兩岸在國際競賽及國際會議等活動中,經常發生會名「中國台北」、「中華台北」兩種不同的中文譯名,我各運動協會中英文名片上之會名有異、奧運貴賓卡待遇不同、我申辦亞運、世大運受挫、競賽場地不能持國旗及揮舞國旗、我政府體育主管主持開幕儀式時對岸代表團不出席或退場,及選手持國旗頒獎等問題及紛爭屢見不鮮。其中以1988年卡格利冬運,我雪車選手頭盔出現國旗較為嚴重,國際奧會正式通知我代表團團長,總領隊列席臨時執委會說明,我答詢此頭盔係奧地利籍教練在奧地利訂製,已追查並處分管理人員之疏忽,俟代表團返國後再提報我奧會執委會議處等。薩瑪蘭奇主席認為我又違反協議而相當不悅,並提出口頭警告,但在場的執委們對我答復不能接受。會後國際奧會再以書面警告正式通知我奧會,重申我奧會若再違反所簽訂之協議,國際奧會對我之處罰不再僅是取消涉案選手或職員之資格,而是終止我奧會會籍,直至認為狀況已有改善為止。

  因此,我與國際奧會簽訂了協議後,在表面上維持協議共存的局面,但兩岸奧會仍因長時期以來的隔閡,及不同的政治制度與價值觀,雙方都好面子,一時不易調適而仍繼續在明爭暗鬥中斤斤較量。

貳、「奧會模式」是對岸政治口號
  自1971年我被迫退出聯合國以來,中共即以「和平統一」為統戰的指標,在國際會議或競技場合中,千篇一律的表明:「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省。」再度申請國際奧會之承認。1975年,中共以「衝出亞洲,奔向世界」而積極重返奧運,參與國際性之奧林匹克活動。1979年元旦中、美建交,鄧小平於128日應邀訪美在美國公開提出「一國兩制」的構想,並表示不再用「解放台灣」的口號。鄧小平這種構想也為中國大陸體育界提供一種從實際出發的理論依據。乃自1979年起改變了「解放台灣」的策略,接受國際友人的建議修正原定的排我政策,以自圓其說進入奧運會。(筆者註:所謂國際友人即基蘭寧、薩瑪蘭奇等西方國家的國際奧會委員

一、對岸相關文獻
  19897月筆者赴北京參加亞洲盃男籃錦標賽,在新華書局找到了對岸1979年體育統戰政治口號的答案。依據北京新華書局1984年出版之「當代中國體育」一書(榮高棠主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p.411記載:……為了配合國際奧委會中朋友們尋找解決中國代表權問題的努力,考慮到了目前的情形,作為一項臨時措施,在恢復中國奧委會席位之後,也可以特許台灣體育組織以中國台灣奧委會的名義,即中國的一個地方機構留在國際奧會,前提是不得冠以「中華民國」字樣,不得使用其所謂「國旗」、「國歌」及任何代表「中華民國」的象徵。這就是聞名於世的「奧運模式」。……中國奧委會代表所採取通情達理的態度和實事求是的精神,贏得了廣泛的贊成和同情……「奧運模式」的創立,使阻斷我國與國際體育聯繫閘門得以打開,堅冰得以融化,而「奧運模式」的最初方針由鄧小平同志親自確定的,是鄧小平同志「一國兩制」創造性戰略構想在體育領域中生動體現。「奧運模式」的創立,為恢復我國在國際體育組織中的合法地位和解決台灣問題,鋪平了道路,使我國全面登上國際體壇,成為中國體育全面走向世界的新起點,並稱之為「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

  有關兩會並存案,中國大陸各種文史及1993國家體委會出版物之「中國體育年鑑」中記載為:「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體育組織在國際奧會的合法席位恢復後,台灣的奧委會,以地區體育組織的名義(中國台北)保留會員資格……。(筆者註:對岸將Chinese Taipei譯成中文名為「中國台北」)與協議書原文不符,「所謂保留了會員資格」,國際奧會與國家或地區奧會係承認Recognition,並非會員關係」。

二、改名「中國台北奧委會」
  1994年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之「20世紀中國大博覽」中p.998亦有此一記載:「1981323日台灣奧委會改名為中國台北奧委會,並改變原來的旗幟與會徽。」事實上我與國際奧會簽訂洛桑協議,並未改名為中國台北奧委會只提及國際奧會核准我會名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會旗及會徽之附件等。

  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五十周年,由伍紹祖(中國體委會主任委員兼國家奧會主席)主編,北京中國書籍出版社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史(1949-1998)中p.255-256又將此一歷史性文件正式列入史冊,並強調國際奧會名古屋執委會通過關於中國代表權的問題決議具有劃時代歷史意義,是根據「一個中國」的原則,公正、圓滿的解決使中國與國際奧委會的正常聯繫終於得到恢復

  中國奧會將國際奧會名古屋執委會決議案通過以通信投票方式,使聖旺執委會之推翻年會決議案合法化,與所謂「奧運模式」無關,對我控訴及國際奧會因而修憲之事實真相則隻字未提,並將所謂「奧會模式」在國內外主動宣導,不再「解放台灣」,而以寬宏大量的氣度,讓台灣的選手得以其地方組織會名參與國際活動,並進行「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的統戰策略。

筆者個人認為所謂「奧會模式」是隱瞞長期以來排我不得之事實真相的政治口號,除了混淆其國內外之視聽,其對我奧會政治歧視之原則與立場,實有違真誠地和平共存的精神。筆者於早在1981年兩會簽訂協議書時,內心已有被對岸統戰的預感,但礙於當時除委曲求全的現實已別無選擇。1988年筆者離開奧會副秘書長職務,出任全國籃球協會秘書長,至1989年至北京時始發現真相,果然未出所料,且事實的發展更超越了筆者的想像。因此,所謂「奧會模式」是對岸矮化我奧會為其地區性組織,我雖在「兩會洛桑協議」中取得文字上的兩會並存與平等基礎,但對岸依然利用其與眾多邦交國之影響力,對我存有政治上之歧視。

參、國際奧會的基本原則與立場
  國際奧會組織成立之初係以個人身分採選舉的方式,組成獨立自主的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日後才逐漸發展成奧林匹克家族Olympic Family,其成員為國際各運動總會IFs、國家或地區奧會NOCs,均屬獨立自主、非政府之體育運動社團,以發揚古希臘奧林匹克傳統之和平休戰、友誼、和諧、團結、進步、相互尊重、包容等基本原則,在近代國際化、多元化的國際社會中發揚教育青年,以建立和平美好的世界為其崇高的理想。IOCIFs以及NOCs之間採取相互尊重的精神,建立承認Recognition的關係

一、避免政治干預
  奧運會邀請書只發給其承認之NOC,以負責組團參加奧運會,並避免政府的政治干預。IOC不承認各國或地區的政府、只承認由熱心愛好體育人士所組成的國家或地區奧會,但基於運動有助於教育、健康、經濟及社會秩序,NOC與政府之間應保持和諧合作的關係,並抗拒政治干預。

  奧林匹克運動會The Games of OlympiadGames的中文譯意為遊戲、運動、文體活動)、不具國家主義的政治意識型態,甚至以國家選手State Athletes參與的所謂「運動戰爭」Sports War(國際奧會並不承認各國在奧運會中獲取獎牌數之多寡。一般各國奧運獎牌統計表,係由奧運籌備會提供傳播媒體及代表團參考的資訊的一部分而已,並不列入大會正式紀錄)。

二、承認205NOCs
  所有國家或地區奧會,無論其運動成績好壞,人口、面積多寡,不同種族與膚色,均享有與生俱來的運動權利及平等的待遇。不得對任何團隊或個人,有任何政治、種族及宗教的歧視。

  古柏坦為了記取古代奧運會由東羅馬國王以政治干預體育,下令禁止舉行奧運的歷史教訓,乃親自草擬近代奧林匹克憲章,其中有關奧運會的教育意義及體育政治分開的明文規定之相關條文甚多,奧林匹克憲章,經由全球熱心愛好體育運動的相關人士、專家學者,累積百多年的歷史實際經驗,多年不斷隨時代的演進修訂,為目前奧林匹克活動最高指導原則。

  有關國家或地區奧會與其政府間的關係,要保持獨立自主性卻有相當的難度,因此,古柏坦記取歷史的教訓而建立「政治與體育分開」的理想,始終遭到各種考驗。1909年國際奧會第12屆年會在柏林舉行,經過1─4屆奧運會及十周年特別奧運(1906年在雅典)共五屆經驗的累積,古柏坦首度提案討論「國家奧會」的組織。國際奧會在近代奧運會的政策及技術準備上扮演積極的角色,為了近代奧運的國際化及普遍化,必須敞開奧運大門,歡迎全世界的運動選手參賽,因此各國得由熱心愛好體育人士及團體代表組織獨立自主之國家奧會,以負責組團參賽並在國內推廣奧林匹克活動。當時大英帝國所屬之殖民地澳大利亞、加拿大、印度、南非、紐西蘭等已先後參加了奧運,因此筆者將NOC譯為「國家或地區奧會」較合現實。迄今(2008年)在國際奧會承認之全球205NOCs中,仍有15以地區為名NOCs,其中包括波多黎各、中華台北及中國香港等地區在內。

  1923年國際奧會第22屆年會在羅馬舉行時,古柏坦有鑒於德國、俄國、非洲殖民地參賽問題及地區性運動會等,提出體育運動管轄區域Sport Geography的條例,以避免過多的政治干預。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許多殖民地區紛紛獨立,因此國家或地區奧會也與日俱增,並超過了聯合國的會員國數,這都是古柏坦的遠見與體育與政治分割的傑作,使近代奧運雖經多次政治干預,依然能堅持奧林匹克原則而永續發展迄今。

三、強權杯葛奧運史實
  歷任國際奧會主席均遵守此原則,直至基蘭寧主席時,他無法抵擋美國、蘇俄兩強相互政治杯葛奧運會,以及加拿大政府罔顧申辦奧運時之承諾,在中國大陸強大壓力之下,不准我以「中華民國代表團」名稱入境,基蘭寧多次與我協商未果,我則堅持名、旗、歌三者不可缺一而退賽,由於國際輿論對加拿大政府的譴責,使他遭到難堪及多方面的壓力,因此耿耿於懷,但多數委員仍堅持政治不干涉體育的原則以3628票,而維持「一中兩會」的決議。

  19794月,國際奧會第81屆年會在蒙特維迪歐舉行,基蘭寧在執委會中宣稱19802月冬季奧運在美國紐約州靜湖舉行,中、美已建交,美國不會同意「中華民國」國名、國旗在會場中出場。而且聯合國對中國問題已有決議及明確答案,執委會乃以71票通過「建議年會要求中華民國奧會,除去「中華民國」字樣,以免蒙特婁奧運會事件重演。

  中國進入聯合國已8年之久,中美關係亦已正常化,但基蘭寧為了歡迎中國參加奧運已無計可施,乃利用聖旺及名古屋兩次執委會先推翻年會之決議,再以違憲之通訊投票方式6117票否決了年會的決議,將我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改名為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不得使用原有之中華民國名稱及旗、歌,並規定提出不同的旗徽,送執委會核定。他大膽地一意孤行遭到徐亨委員及我奧會的共同控訴,並在洛桑法院被判敗訴,只得修憲以謀補救。基蘭寧主席為了中共參加奧運,不惜違背憲章而被控告違憲,已成為國際奧會歷史上的敗筆(國際奧會主席因政治壓力而違憲),只得記取了這個教訓,對國家或地區奧會的名稱、旗、歌等列入憲章條文列管,並且也解決了長期以來這類政治性的爭議。

四、1980年因我控告而修憲
  我於1979年在洛桑控告國際奧會名古屋執委會決議違憲,洛桑地方法院於1980年裁定國際奧會之行為似違背其憲章之精神及文字,特別是憲章第646566條之規定。國際奧會一向反對政治干預體育,但其決議則完全為一項政治決定。另裁定開庭費100瑞士法郎由國際奧會負擔,另付徐亨先生(原告)500瑞士郎以補償其開銷。國際奧會乃於1980年在美國靜湖冬運期間之第82屆年會中(213-2473人出席),針對我控告而修改憲章相關條文如下:
1.將憲章第8「國家」範圍條文,增列土地及領土之一部分,Part of territory,此點係在迎合中共之一貫主張,認為「台灣為中國領土之一部分」。
2.增列第24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奧會在奧運會中所使用之旗幟及標誌,必須提請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之核准
3.將原有之646566條文之規定改列入憲章之附則(Bye-law)。其內容方面將原有各國於開幕、閉幕及頒獎典禮時所使用之國旗、國歌及國名之文字,一律改為代表團之旗歌,即原文National,改為Delegation

  這項修憲行為與中華奧會、徐亨委員聯名控告國際奧會執委會違憲之案例相關,使國際奧會能規避其法律責任,將名古屋執委會決議案對中華民國奧會單獨限制與政治歧視,經通訊投票,由非法轉變為合法,亦足以說明國際奧會先制憲又違憲,因被控告違憲後再修憲之不妥當,不合法的歷史事實,也證明基蘭寧主席知法玩法的政治干預體育行徑。基蘭寧在惱羞成怒之餘,曾一度要求徐亨撤回控訴,並威脅將撤銷其委員資格未果。日後國際奧會又針對我徐亨委員為維護憲章精神而控告國際奧會之案例,修正了憲章中有關國際奧會委員宣誓之誓辭……對於國際奧會所作之決定,本人將不作申訴which I consider as not subject to appeal on my part……p.26避免今後國際奧委會委員再控告國際奧會的後果

肆、薩瑪蘭奇的觀點
  1981323日兩會協議書在洛桑簽訂後,國際奧會隨即舉行記者會,發布新聞稿並分函通知各委員,IFs NOCs均使用協議書Agreement。新聞稿稱:國際奧會與中華台北奧會共同宣告,以最近修改的奧林匹克憲章為基礎,雙方同意中華台北奧會之會名、會旗、及會徽。依據此項協議書,中華台北奧會可以參加未來的奧林匹克運動會,以及其他國際奧會所贊助與承認的各種活動,正如每一個國家奧會所享有的同等地位及同樣的權利。

一、協議書通告相關組織
  在發佈新聞稿的同時,薩氏即通知國際奧會全體委員及奧林匹克家族所屬各相關組織,並附新聞稿及兩會洛桑協議書及會旗、會徽樣本附件。薩主席並稱:依據洛杉磯執行委員會所決議之立場,本人由大多數執行委員的授權進行處理有關「中華台北奧會」問題,本會已與所有相關單位作溝通與協商,並於今日達成協議,隨附協議書及會後發新聞稿。在此同時,本人樂見而確認與我們的同仁徐亨委員間不會再有所爭議。

二、薩氏從未提及「奧會模式」
  1982年台北世界女壘錦標賽記者會中,薩主席重申我應遵守協議書(筆者擔任現場翻譯)。1988年「頭盔事件」,口頭及書面均警告我已違反協議(筆者為代表團領隊Chief de mission),1998年長野冬運期間,薩氏接見我新任主席黃大洲時,(由國際奧會吳經國委員及筆者、以秘書長身分陪同)重提他當年為我奧會奔走協商、簽訂協議書之努力成果得來不易,我應珍惜並確實遵守協議等。

  20068月北京出版之奧林匹克與北京珍藏版特刊中薩氏在其序文舊事重提稱:「毋庸置疑,我在擔任國際奧會主席20年期間,我最美好的回憶或者說是最大的成就之一,就是與中華台北簽訂了歷史性的協議書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運動員在缺席了32年之後,重返在洛杉磯的第23屆奧運會。1999年中國香港亦是如此。奧林匹克活動是惟一可以如此共容的國際性社組織,正是上述成就,使台灣海峽兩岸的青年人得以同場競技,不僅僅是在奧運會場上,還在所有其他國際性競技運動場上,向世界展示和平共存的可行性。」

  One of my memories or achievement during my 20 years of IOC presidency is, without a doubt, the presenc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ts athletes at the Games of XXIII Olympiad in Los Angles in 1984, after an absence 32 years, and after having found an historical agreement with Chinese Taipei.

  就國際奧會的基本原則及立場而言,我並未因基蘭寧主席違憲作出名古屋決議案這類荒唐的行徑,使我失去出席莫斯科奧運的機會外,如果我奧會能接受基蘭寧主席之建議,暫時委屈接受我曾使用於羅馬、東京及墨西哥三屆奧運之「台灣」代表團團名,爰例參加蒙特婁奧運,其後果可能有不同的結果。

  基蘭寧知錯能改同意修憲,也為奧林匹克活動解決了長期以來的會名、會旗及會歌之紛爭,且符合奧林匹克大家庭以和平、友誼相互尊重、包容的基本原則,因此國際奧會及薩瑪蘭奇主席實踐了體育與政治分開的理想,始終以兩會協議書Agreement為詞,從未提及政治性的所謂「奧運模式」。因此除基蘭寧外,自古柏坦、布倫達治及薩瑪蘭奇均堅持了「體育與政治分割」的基本原則,否則我奧會早在1980年時就被摒除於奧林匹克家族之外矣!

伍、我應以體育教育為立足點
  我奧會自1922年成立以來,因國家多難而歷盡滄桑、受盡委屈。

  且自1981年簽訂協議書後,大部分體壇人士內心不平,一時很難接受,當可理解。而就奧會本身而言,當時為屈就環境採低調處理。但對岸的體育統戰並未因所謂「奧會模式」而真正地和平共處,並透過外交關係,主動向其邦交國宣導「名古屋決議案」及「一國兩制」「一中一台」的體育政策,企圖混淆國際視聽,特別注意我運動團隊之會名、會旗,並加以監控。一旦我方稍有疏忽,隨即向有關單位抗議糾正,甚至發生些不愉快紛爭。

  長期以來,我體育界原本是單純的民間社團,因受到對岸政治打壓,幸賴政府介入支援因應,維護我應有的權益,但畢竟在國際間則被認為是政治干涉,諸如我外交官出面交涉,在羅馬奧運在開幕式中展示白布條「抗議」等,實非得已,情有可原。但自1981年簽訂協議書後,我應誠懇地尊重奧林匹克體育與政治分割原則,回歸體育的基本面,遵守協議書規定,以表誠信,以免各主辦競賽單位認為我不合作及不受歡迎的麻煩製造者,使比賽泛政治化,甚至將遭到國際奧會議處。

陸、結論與建議
   2009年我將主辦世運會及聽障奧運,筆者個人認為茲事體大,我應審慎因應,並妥善的做好準備工作,尤其積極宣導「兩會洛桑協議」與「奧會模式」之差異。茲就個人的淺見,提供建言以供參考。

1.  1981年我與奧會簽訂「兩會協議書」以來,迄今已過四分之一世紀,一般而言,我在國際奧會中之會籍問題已完成階段性任務而告一段落,國際體育應回歸教育部體育司及行政院體委會負全責主導。尤其各單項運動協會國際體育事務在缺乏專業專職之人員負責,以致國際聯繫及相關工作受到相當的影響,勢將不敵對岸的體育統戰攻勢,如我各體育運動團體不圖振作,不瞭解所謂「奧會模式」之含意,又忽視遵守「兩會協議」之規定,將被國際活動主辦者視為是「麻煩製造者」,甚至一再因不遵守「兩會協議」,可能再度被中止國際活動權益,後果堪虞!

2.  建議我政府體育主管單位協調外交部、陸委會等相關部會,成立跨部會之「國際體育政策指導小組」,制定國際體育交流之政策,並轉知我駐外單位密切配合。

3.  成立國際體育之單一窗口,建立統一網站,並與國際接軌,以集中處理各全國性民間體育團體運動組織之國際聯絡事務,掌握國際體育最新資訊與動態,並按照國際慣例及奧林匹克憲章規定,責成我中華奧會負責與國際接軌,以利事權統一。

4.  編印出版兩會洛桑協議之宣導手冊,並辦理各階層體育組織之研討會,加強奧林匹克推廣教育。

5  .積極培養專職專業之國際體育人才,組織調訓各民間體育運動協會現有之國際體育事務人員,舉辦定期研習會、交流經驗、統一步調,加強與國內外組織及協調。

6.  強化兩岸奧會定期座談會功能,就「奧會模式」及「兩會協議書」之兩岸觀點之差異,在「擱置爭議」的大原則下,進行協商,以期「一中各表」在奧林匹克活動中達到「和平共存」、相互尊重以及包容之奧林匹克理想。

7.  我體育領導機構,發揮奧林匹克家族之團隊精神,首先認清國際現勢以及奧林匹克的精神及理念,把體育與政治分割,純正的回歸體育,拋棄政治意識型態,遵守奧林匹克憲章及「兩會洛桑協議」,參與奧林匹克活動,追求真、善、美的人生哲學。(作者為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前任秘書長)

參考文獻
中華奧會檔案資料。
徐亨先生(1981)。奉獻的人生,台灣日報出版。
我國參加奧運會滄桑史下篇,湯銘新編著。台北市: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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