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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1

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

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01814公共字第1010506126號函訂定全文9
中華民國102320日公共字第1020502042號函修正第1


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管會)為辦理利益揭露及衝突迴避審議,依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科技移轉,指將歸屬於本院之科技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業者做產業利用,包括提供技術服務或材料。

三、本原則所稱當事人,指研發成果之創作人承辦或決行其科技移轉之人員。
本原則所稱當事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 當事人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 當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 當事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 由當事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本院科技移轉對象。但當事人擔任前述職務係經政府或本院指派時,應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原則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    動產、不動產。
(二)    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    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    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於本院或承接本院科技移轉業者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五、本原則所稱利益衝突,指當事人執行科技移轉業務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六、當事人執行科技移轉業務時,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
前項應揭露之利益及揭露之方式,由研管會另訂之。
 當事人或其關係人遇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當事人應即自行迴避,或促請其關係人迴避
 有以下情事者,經研管會認定有迴避之必要,應提出具體處理意見,陳報院長核定
(一)    當事人知其本人或其關係人有涉及利益衝突之虞,向研管會核備並經認定應迴避者。
(二)    當事人未自行迴避或依前款規定向研管會核備,經研管會認定有迴避之必要者。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契約另有約定或經本院研管會同意外,當事人或其關係人不得將本院科技研發成果自行提供予業者或參與籌設營利事業

八、承辦及決行科技移轉之當事人及其關係人,於科技移轉契約訂定後二年內,不得投資該接受科技移轉之業者。但該接受科技移轉之業者已上市或上櫃者,不在此限。
本原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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