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58:對法理爭議的政治判斷
1971年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對台灣人來說可算是耳熟能詳,但全文卻被長期封鎖,直到網路普及才得一窺究竟。初見時,浮現的不是理智分析,而是「驅逐」帶來交雜憤怒與譏諷的情緒。不過,理解ROC虛幻本質後,才體會:決議雖針對ROC,文字上卻始終避談ROC;驅逐反而是決議中最不重要的部分。洩漏天機文字是—蔣介石的代表(the representative of CKS)、非法佔據(unlawful occupy)、席位(place )與恢復(restoration)等。
既然聯合國以正式名稱PRC接納「會員換代表團」,為何驅逐的是「蔣介石的代表」,而非ROC?難道先前在聯合國的不是ROC?
學者避重就輕解釋此大哉問:若驅逐ROC,就必須修改憲章,茲事體大不如不動;深藍統派幻想:ROC有權據此「重返」聯合國,實不值一提。1991年俄羅斯繼承蘇聯會籍,一樣未變動憲章;世人也不會天真到相信蘇聯有權重返。UN doc. S/23319(1991)
決議文俐落到僅有:前提(回顧憲章原則)、涵攝(考慮事實需要)、結論(承認及決定恢復合法地位)。雖套用了法理三段論型式,本質卻屬政治判斷。聯合國認定下列關鍵事實,將長期法理爭議瞬間劃下休止符。
1. PRC作為聯合國內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被大會「恢復」權利—意指此事並非正常的會籍繼承;
2. 蔣介石代表非法佔據會員席位—意即1949後,蔣當局始終只是「非ROC的事實政權」;
3. 蔣所非法佔據的客體雖被描述為「席位」,英文卻是place(處所),不是seat(席次)—大會以此不精確名詞定調,自始否定蔣當局代表中國(CHINA席次)的正當性;
4. 因為是恢復PRC權利,大會必須認定蔣的非法佔據期間—從PRC誕生的1949年10月1日起算,到1971年10月25日;
5. 非法佔據、恢復、驅逐、蔣介石的代表(非ROC),四者配對完成大會的政治判斷。
該決議除在瞬間解決長年法理爭議、確認蔣介石當局乃事實存在外,尚禁止了蔣當局與中國掛勾的可能性。於是,2758號決議後的現行台灣統治當局,確定與1912的ROC無關,日後也無法再用此名義存在國際社會。
政治判斷終歸是政治判斷。有鑑於1993年暫訂的「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今年成為正式的「北馬其頓共和國」;加上附註後的「中華民國台灣」不是中華民國,反而會有資格堂堂新生。這可能是當年始料未及的結果吧。
聯合國成立後台灣才同日受降,2758號決議也在多年後的同天出爐,該不會是無意義的湊巧吧?
【孿生文章】
自由的讀者有如下留言:
回覆刪除1. 「中華民國台灣」怎麼可能是1個立憲的國家?哪有什麼[中華民國台灣憲法]?
2. 所謂[聯合國成立後台灣才同日受降],台灣是島嶼、地名,不是國家,怎麼受降?同日是哪1日?
可惜。
這篇文章,主要是在「發覺問題」,並主張:從問題中可以產生機會。
1. 「中華民國台灣」不是立憲的國家。
此乃事實陳述,用的是現在式。
未來?則是開放的。
至於現在,則是「自治領」般的獨自存在,內政不受外部權威的直接控制。
本文並未提及「中華民國台灣憲法」,那是在幾個月前的「基本法」系列文章中的課題。
2. 聯合國成立後台灣才同日受降。
台灣的受降,乃歷史事實。
跟台灣是否為國家,是兩回事。
會有此種回應是連基本的憲法學、憲政主義是什麼都不懂才會如此。誰規定立憲國家一定要有文本?
回覆刪除至於台灣不是國家就不能受降?那越南、香港、新加坡的受降是什麼?這是連基本的判斷力都沒有
台灣不少人一定要看到文字寫什麼才有辦法認知那個知識架構存在;反之以為有了文字,那知識架構就必然存在。因此才會成為詐騙集團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