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雖是民主的典範,遺憾的是,台灣缺乏實施真正法治的基礎—一方面台灣因「中華民國憲法」導致憲政錯亂;另一方面,台灣更因此憲法一再受到中國霸凌。
就內容看,「這部中華民國憲法」原針對中國設計,不適合台灣。更荒謬的,行憲後當局旋即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架空憲法本文半世紀,直到民主開放才回歸原狀。嗣後又經多次零碎修訂,變成權責不明的體制現狀—最大的是,總統在擁有國防、外交等行政權力同時,不僅不必向國會負責,反而有權召集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門「解決爭議」。如此使總統「既是五權又凌駕五權」,破壞「權力分立」的憲政設計,已嚴重妨礙台灣民主深化。
就合法性看,「中華民國憲法」是中國公民在1946年制訂,翌年實施的中國憲法。在舊金山〈對日和約〉前,台灣還是等待重建且地位未定的敵國領土,台灣人仍屬日本國籍,如何有資格制訂中國憲法?無資格制訂中國憲法的台灣人,如何能受其管轄?
更何況,這部中國憲法,已被其制憲母體的中國公民在1949年以中國臨時憲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所廢止,現行的中國憲法更是1954年後的第四版,後者還經過五次修訂。
一部失去效力的憲法文件,理論上不具有管轄台灣的正當性,而事實上卻又指導著台灣當局的日常政治運作—台灣的民主就是在前述巨大矛盾中苟活。為現實找理論根據—這是極為深刻的政治議題。
太平洋戰爭結束,包括台灣、朝鮮等日本帝國領土,成為「以美國為首的盟國」的軍事佔領地。盟國指派蔣介石元帥為代表來台灣,實施佔領軍事統治,並開始「經濟復興」與「政治重建」;台灣與其人民則等待和平條約決定其未來。
根據1945年8月2日〈波茨坦協定〉規定盟國對德佔領原則與重建目標—轉化軸心國的軍國主義體制為民主、自由並重視人權的現代社會,這也是佔領日本帝國與軍事統治的準則。
佔領當局則有權擱置當地主權,並如同合法主權者般的進行治理。但軍事統治只是行政治理,不涉及佔領地主權歸屬。當政治重建完成後,佔領當局應將主權交還當地民選的合法政府。交還的過程既要因應內外環境變遷;也會分階段轉換統治性質—從最初嚴格軍事統治階段,總督享有獨裁權力起,經過「臨時政府」、「過渡政府」等階段逐漸下放權力,最後透過公投確定新憲法,舉行大選組成當地合法政府,再行移轉主權。過程中,無不要受到「管理當局」(美國)的授權與監督。
不僅戰後日、韓、德等循此模式重建,本世紀阿富汗與伊拉克戰後重建都是。但台灣因摻入「中國憲法」外觀,讓學者陷入國共內戰視野,難以清楚辨識台灣政治中「戰後重建」的主軸。
軍事統治不可亂來,佔領當局需要一部「治理基本法」指導政治,但台灣似乎沒有;反之,台灣實施與己無關且被廢止的「中國憲法」。從功能主義角度看,被中國公民廢止而失效的「中華民國憲法」,其總統獨攬大權的特質,正好適合軍事統治初期總督的獨裁所需。挪用一份歷史文件,不會造成主權改變的效果,也未逾越盟國委託的治理權限。
唯有依據戰後政治重建理論與功能主義的角度,將「中華民國憲法」視為佔領區的「台灣治理基本法」(Organic Law),我們才能賦予其對台灣管轄的合法性。進一步的,因為它是「台灣治理基本法」不是「中國憲法」,台灣人民才有資格隨著政治重建需求,依據「國民主權」原則,階段性修訂這部治理基本法。台灣人若將之視為「真的中華民國憲法」,正好弔詭的承認自己受「中國憲法」管轄而動彈不得。
從1960年代起實施地方選舉、國會增補選、1979啟動自治,經1990年代修憲與國會普選,最終於1996年總統選舉—台灣人民逐步組織民主的合法政府,完成自治。目前台灣地位不屬於中國,應屬類似「國協」中紐、澳、加等「王權自治領」(Dominion),但政治重建最終的主權移轉之日還沒到來。
從政治重建角度看,原始且失效的「中華民國憲法」加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即為台灣「治理基本法1.0」;而1990年代經七次修訂的「憲法」,則為半民主的「治理基本法1.5」。
成就雖斐然,但這部「憲法」內在的威權性,卻妨礙台灣民主;特別是其「中國」之名,備受北京以「一個中國」為藉口無理打壓。為深化民主與對應外在霸凌,民主台灣需要一部全新的「治理基本法2.0」。這有賴台灣人民的努力,更需要作為「主要佔領國」的美國的支持才能竟其功。
【姊妹文章】
請問辜老所提制憲運動與這篇主旨,最大的出入點在哪裡?
回覆刪除新年新希望啦,有勞版大開講...
制憲運動,是一種社會運動,目標在使公民催促政府制憲。
刪除它的問題在於:原地打轉 as usual
制憲之前,要確定「有權」,制憲是一種主權權利。
假使沒有此確定,就無「制憲」的權利,無論是否有成果,答案都是「不合法」。
要處理:
「中華民國憲法」本質為「中國憲法」的問題
「中華民國憲法」,台灣人沒有參與制訂的事實
「中華民國憲法」的失效問題
失效的「中華民國憲法」,為何可以在台灣有效?
台灣人沒有參加制訂「中華民國憲法」,為何可以「修憲」,甚至「制憲」
等等
沒有處理這些根本矛盾,所謂的制憲,就會是原地打轉
這裡還沒處理到制憲與修憲的超高門檻。
治理基本法,有許多名稱:organic law, fundamental law, basic law, Grundgesetz等等,是一種佔領、屬地等治理所必然要有的綱要法律。
刪除因為治理基本法是必須的,所以我們可以透過功能性視點,併同法律解釋的途徑,可以得知並使失效的「中華民國憲法」,成為「台灣治理基本法」。
這樣一來,我們並不推翻「中華民國憲法」,卻使它成為與中國無關的「台灣治理基本法」。
這是「佔領與流亡」架構,在基本綱要的體現。
你見到的是「形」=「中華民國憲法」,所以只以「被統治者」的立場對抗。
我見到的是「實」=「台灣治理基本法」,所以得以「主權者」的立場主導。
這是深刻的辯證。所挑戰的不僅是外在的法律,而且是內在的心理狀態。
能請版大開書單嗎?圖書館如果借不到,再上網買去說
回覆刪除幾十年來多方讀書,自己想的
刪除哪有書單?
我自己倒是有書。哈哈哈
雲程大這樣的外形與內在的辯證,著實超越了現在缺乏哲思教育的台灣政治人物。
回覆刪除台灣人的形成,按歷史來看,皆是「被動」進入法治的社會,從荷蘭、鄭氏東寧國、大清建省、日本植民地,到二戰後的盟軍佔領地與分支(蔣軍)最後駐紮「領地」。
台灣內部,尚未有真正的「對話」,因為沒有真正想要認識「自己」。
形式上透過全民選舉總統,總統成為「國軍統帥」;但是當年李登輝前總統最讓人讚嘆的,就是利用「行政院長」這個權位與外部的民氣,屈服了郝柏村軍頭,並啟動「軍隊國家化」。
2千年民進黨執政前後,就像「教官退出校園」一樣,當過兵的人對「政戰體系」應該都很不齒。經過20年的演變,「勢力的填充」才是真的;當理想派喊出口號要舊勢力消失,最後的結局有2種,新勢力順利進駐,或是舊勢力不但沒消失,只是換個面孔,更加牢固。
會通與轉化,是千禧年前後的一本基督教書籍,我覺得「名稱」蠻適合用來描述雲程大對「中華民國憲法與增修條文」的詮釋。但是,這也僅是「民政治理」的部分。
如果從軍政的角度,順藤摸瓜,我大膽的提出一個假設,因為中國國共內戰的結束與隔年韓戰的爆發,美國杜魯門總統改變想法,將台灣澎湖這個「戰利品」在不違反大西洋憲章下,默許為「盟軍分支蔣家軍」的「領地」,而盟軍分支蔣家軍,不論自稱為什麼國號,其地位類比於「騎士團」,是用來對抗邪惡的共產勢力(1950盟軍對日最高統帥曾來台灣視察;1958中共發動金門戰爭後,1960美國艾森豪總統也來台灣)。
台灣出現有騎士團淵源的副總統,不是「偶然」。「騎士團」的權力(利)來源是羅馬教皇(廷),三大騎士團在歷史洪流下只剩「馬爾他騎士團」(醫院騎士團)在羅馬2棟大樓擁有治外法權。台灣當局的權力(利)已在美國的台灣關係法中得到確立。每屆總統大選後,來自美國的賀電成為指標。這個指標看似針對總統,我認為毋寧是對「國軍統帥權」的確認。台派長期注重「政」與「黨」,該是把目標放在「軍」。這個軍,是廣義的,包含國安情治系統。2018的大敗,跟蔡總統的年金改革動到「軍」這一塊,引起「軍」的不作為,檯面上是看不到檢討。中國國民黨內的黃復興黨部,是最後一塊拼圖。
……………………………………
看到維基對馬爾他騎士團的記載有這一段,但是不明白其道理,希望雲程大能幫忙解釋一下。感謝。
雖然大部份的學者均接受國際法對馬爾他騎士團主權獨立地位的解釋,而馬爾他騎士團也享有派駐特命全權大使之權利,但在德國國際法學專家溫格勒博士(德語:Wilhelm Wengler)(Dr. Wilhelm Wengler)所著的《國際法》(Völkerrecht,1964年由Springer出版,1530頁[5])一書中指出,拒絕馬爾他騎士團派遣的大使等於是承認其為主權國家地位。教廷於1953年曾宣布馬爾他騎士團為以神之名之功能組織,因此事實上騎士團應該是相對於海外領地之地位。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馬爾他騎士團
這篇中文雖然Taipei Times邀請而撰寫與刊登,但卻是被退稿的文章。
刪除我猜是沒有頭銜所致。或者,是「跳TONE」??
我花了很多時間,迂迴,才讓編輯大人覺得:好像不是亂講的。
所以才有刊登機會,當然,自己文筆也逐漸從很爛到還可以的地步。
假使,名與實的辯證,都很難讓人理解,那「騎士團」這種「擁有主權的軍事機構」,豈不是更「天馬行空」?
所以台灣人,一直都在人家剪剩的資訊中,建立世界觀。
結果當然就是:理性無定著處,只好逞情緒。
看看台面上的多數人,誰不是?
有關大大所提這個「拒絕馬爾他騎士團派遣的大使等於是承認其為主權國家地位」,實在很難理解。
看英文
有學者認為騎士團沒有主權地位:Ian Brownlie, Helmut Steinberger, and Wilhelm Wengler are among experts who say that the claim has not been recognized.
即使有使節也不算:Even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Order's ambassadorial diplomatic status among many nations, a claim to sovereign status is sometimes rejected.
溫格勒在書中強調:拒絕接受騎士團因為被幾個國家承認,所以具有國際法主體地位的講法。Wengler—a German professor of international law—addresses this point in his book Völkerrecht (1964), and rejects the notion that recognition of the Order by some states can make it a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所以,中文有重複以致於產生誤解:
「書中指出,拒絕」,應該刪去「指出」,就明白了。
「書中拒絕(接受):馬爾他騎士團派遣大使,等於是承認其為主權國家地位(的說法)。」
唉,翻譯者的難處與不小心。
以上查案
非常感謝雲程大。
刪除如果跟另一篇文章提到的「國家」構成四要素加1,人民、土地、政府、主權,加上外交承認,看起來這個外交承認的「數量」也是意義重大,跟目前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剩17個邦交國,也可類比。
剛好我去年去聽了談翻轉教育的課程,提到知識的傳遞,可以透過理論T,案例E,與應用A,三者加以排列加深學生的印象,但是只有四種組合,TEA, TAE, ETA, EAT。絕對不能將應用A排在第一個,因為學習者的頭腦會先被疑問充滿而阻礙學習。
國際法是理論T,台灣的實況是應用A,但是沒有合適的案例E。
所以我才想,如果以騎士團為案例E先講,然後找出背後的國際法理論T,最後再引導讀者去思考應用A(台灣的實況),與案例E騎士團的共同及差異處。這樣子是否更能刺激「台灣人」去思考自己的處境與可能的解決方案?
另外由騎士團的例子,也讓我反思到,蔣介石集團的基督教背景以及「眷村」的存在。為何眷村只針對「軍」,「黨」與「政」卻不用?當蔣介石從中國轉進到台灣時,順序是否為「黨」先行於「政」,「軍」是殿後?不過這可以先按下。
倒是我認為騎士團的案例,是從「統治者」的觀點切入,也就是騎士團類比於「蔣介石集團」,後來演變的「中華民國」到現在民選的「台灣當局」,卻忽略了最重要的載體「台灣土地」與「原日本籍台灣人」,這將類比與「馬爾他土地」與「馬爾他居民」。
………………
馬爾他騎士團,因為奇怪的理念「不反抗天主教」,所以投降於「拿破崙」。後來拿破崙失敗,1800年馬爾他被英國佔領成為殖民地,雖然騎士團在馬爾他島的主權在 1802 年《亞眠條約》(Treaty of Amiens)中獲得英、法等國的承認,但最後從法國手中奪得馬爾他島的英國,並沒將該島歸還騎士團。在 1822 年的維隆那會議(Congress of Verona)中 ,完全喪失領土的聖約翰騎士團,仍受到列強承認為「主權國家」(?)。終於,1834 年輾轉各地的騎士團從教廷手中,在羅馬取得一棟建築物作為永久根據地,命名為馬爾他宮(Palazzo Malta)。
……………………
若是從「馬爾他島」與「居民」的角度來看,自馬爾他騎士團被拿破崙趕出馬爾他島,不久拿破崙失敗後,英國佔領了馬爾他,一方面承認馬爾他騎士團為主權實體,但卻沒有讓騎士團回馬爾他島統治,反而納為自己的殖民地。
1964年9月21日馬爾他宣布獨立,但仍為大英國協成員國。1974年成為馬爾他共和國,2004年加入歐盟。
………………
現在的台灣人民,也在歧異的糾葛中,尤其是對「蔡英文總統」所領導的「民進黨」。
在2018年的選舉,獨派認為民進黨漸漸變成了另一個「國民黨」,甚至選後找「兩岸一家親」的柯P要搞2020選舉的合作。
如果台派能用例子說明,就像馬爾他騎士團相對於馬爾他島的居民,是一個外來「佔領政權」,曾在莫名其妙的理念下投降於「拿破崙」。台派擔心進入中華民國體制的民進黨,若跟兩岸一家親的柯P合,是否會成為另一個「國民黨」(外來政權的象徵),未來可能投降於「中國」?
台派與民進黨如何冰釋前嫌,重新解讀「台灣關係法」與「2018亞洲再倡議法案」,將「蔣介石統治集團(中華民國)」與「台灣澎湖土地與其上居民」切割,就像切割「馬爾他騎士團」與「馬爾他島及居民」一樣。那時馬爾他雖是被「英國」殖民,但卻在164年後宣佈獨立,並接續10年後建立馬爾他共和國。
民進黨執政的中華民國台灣,又如何在2019年解決自身的矛盾,不讓被趕走的「外來政權代表」2020有機會回來?
大大寫長文留言,段與段之間要空一行
刪除這樣對眼睛比較好
試試看啦
好。感謝提醒。
刪除超過40歲還熱衷政治議題的頹廢男人,只能趁老婆小孩睡覺時,用手機上網,打出浮現腦海的一些想法。
大大的「理論T,案例E,與應用A」關係,做得非常好。
刪除我是採取「多案例Es←→理論T」→應用A
大大可以在〈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上、下)清楚看見這架構:用了近40章,來建構一個理論T。
這理論現在還允許發展與增刪,但已經相當可用。
有人問我:你台灣地位的研究途徑是什麼?
我說:從「靜態」的理論,到「動態」的戰略與國際政治。
沒講的是「靜態」的理論,是從數量很多的案例中所歸納與辯證出來的。
大大提出「馬爾他騎士團」的案例,非常感謝(案例太多,我的書當時並沒專章處理這案例,還有的例子是西撒哈拉、新喀里多尼亞、Diego Garcia、Niue等等等等)
「馬爾他騎士團」,的確是所謂的「歷史共業」Legacy。
「當局」,並不等於「領土+人民」。
「馬爾他騎士團」的正當性(主權),在條約。
但台灣當局,正當性來源已經轉換成「人民」。
此與1972年〈上海公報〉時,或1979年TRA時,很不一樣。
之前,當局是完全無「政治」正當性,當局,只有來自戰勝國的實力與授權的「行政」正當性。
但,再怎樣的民主,頂多是「王權自治領」(應有外交空間)
遺憾的是,卻沒有外交空間。
矛盾,當然可以解。
矛盾,也不是只有台灣有。日本也有。
文章,就是在透過法律解釋的途徑,來詮釋並解決現實運作的困境。
這就是以前我所言:理論已經準備好了。
以上說明
超過40???
刪除英雄出「熟年」
好吧,超過50。
刪除其實,雲程大的2本書我大約10多年前買,還找了海洋台灣的網頁看完一問一答,從此無法自拔~~~
記得在舊的雙魚鏡,無諍金剛(夏途島)跟您與椰子大的歧異點,就是"主權在民"或是需要"外部權力者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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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灣當局,正當性來源已經轉換成「人民」。
此與1972年〈上海公報〉時,或1979年TRA時,很不一樣。
之前,當局是完全無「政治」正當性,當局,只有來自戰勝國的實力與授權的「行政」正當性。
但,再怎樣的民主,頂多是「王權自治領」(應有外交空間)
遺憾的是,卻沒有外交空間。
(省略)
文章,就是在透過法律解釋的途徑,來詮釋並解決現實運作的困境。
這就是以前我所言:理論已經準備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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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上民視台灣學堂開講啦!
從1952以後維護台海安全免於被PLA入侵的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在1979年以後就被TRA取代。
回覆刪除既然從1945以後,台澎係被盟軍所佔領,而1979年之前的美國(代表盟軍)依然認定蔣家是代表中國,但1979以後不再如此認為,所以1979以後的台澎領土地位立刻懸空,需要有支撐之法源,所以美國立刻推出台灣關係法TRA。
換句話說,1979之前,美國用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來承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ROC 憲法1.0管轄的合法性,但1979之後,這樣的設置就作廢了。
結論來說,不管把台澎叫啥,當下的台灣統治當局之所以能存在,至今不被解放軍入侵,其所依靠的法源就是:TRA
2019 趁TRA 40週年,剛好政經看民視12 31 作出這樣特輯,HT的這篇 "民主台灣的治理基本法" 應該主動強力膠地連接上TRA,這才是最佳策略,也好舖路導引2020方向。
"2019 趁TRA 40週年,剛好政經看民視12 31 作出這樣特輯,HT的這篇 "民主台灣的治理基本法" 應該主動強力膠地連接上TRA,這才是最佳策略,也好舖路導引2020方向。"
回覆刪除哲大的大腦還是依樣優秀
很抱歉
刪除篇幅有限,一次只能處理一個概念。
這樣都不接受了。和盤托出,讀者會受不了。
補充一下,外部政治支持不等於內國統治法源,政治不等於法律,這一點一定要分清楚。TRA雖然是變型自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而來,但不是直接繼受自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兩者法律本質完全不同。更何況無論防禦條約或者是TRA都只是美國政治支持不是台灣當局統治的法律依據。台灣當局統治台灣的合法性須透過法理解釋,過去來自於盟軍授權,現在來自於人民的授權。不能直接拿美國條約或內國法來充當。條約跟TRA只能做為美國確保台灣不受侵害的證明而已。
回覆刪除台灣當局統治的法律依據,現在來自於人民的授權。這個可以接受,但那是從1996才開始。
刪除那麼從1979 中美建交(K美斷交) ,到 1996這期間,台澎領土地位在國際法上事實是懸空的。因為既沒有中華民國之被授權管轄,也沒有其他取代中華民國管轄的國際約定,唯一的正式文句就是在"台灣關係法" (TRA)上一句:中華民國從1979 01 01 之後被稱為「台灣管理當局」。就這麼多,把過去美國代替盟軍授權給ROC管轄台澎的權限,一句話交代轉給Taiwan GOverning Authority 「台灣管理當局」。
也之因為如此,最少從1979 到 1996 這幾年之間,「台灣管理當局」有TRA 保護之依據,才能舉行1996之首次總統大選,而從1996以後,台灣管理當局之授權,那就是來自民眾的選舉了!
我自己的留言,好像也被幹掉?@#(*︿*$&
刪除OTTO大的辯證,讓原本粗造的概念越來越清晰:
OTTO大說:「外部政治支持不等於內國統治法源,政治不等於法律,這一點一定要分清楚」且「TRA雖然是變型自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而來,但不是直接繼受自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兩者法律本質完全不同。」說得很好。從法(包括條約)的形式而言,這樣說是沒錯的。
不過,就權力(授權)來看,TRA來自協防條約,協防條約來自SFPT,而SFPT來自軍事佔領(投降的後果)。
因此,若佔領沒被正式改變,TAR其實就只是佔領的上位當局之監督法律的變形。
講正當性,細分的話會分為對外與對內。也可以分管轄(行政)的正當性、政治的正當性。
1945,蔣介石當局,對台灣具有對內的管轄(行政)正當性,那是軍事佔領。
1996,台灣當局,轉變並增加對內的管轄(行政)正當性,加上對內的政治正當性。
這中間,發生的是「政治重建」:逐漸加強台灣當局的對內、對外、行政、政治的正當性。
但台灣對外,至今一直是只有管轄(行政)正當性。沒有政治正當性。
這樣切清楚的話,就會知道:
為何民主化(對內的政治正當性),與國格(對外的政治正當性)無關。
刪除很容易理解釐清這些混淆的概念,那就是管理台澎的行政權,並不能擁有台彭領土的歸屬權。
台澎領土的歸屬,至今,還是維持在1951的SFPT的圓點,絲毫不變。
但台澎的行政管轄權,已經從
日本帝國1945 >> 盟軍1945 >> 蔣介石元帥個人1952 >> 中華民國 1979 >> 台灣管理當局 >> 1996被台澎居民授權的管理當局
把領土歸屬與管轄權分開,這樣該很清楚了吧!
案例E建議用波多黎各🇵🇷。
回覆刪除波多黎各,是個不錯的案例。
刪除所有案例,相對於台灣,都有不同的部分。
但所有案例,也有相通的原理。
所以,要參照著看,以整合出「上位」概念或理論建構。
波多黎各,是兩國戰爭的結果。
與國際戰爭的結果,不一樣。
但是,主權移轉與美國的治理,這點是可以參照的。
修憲現有的國會關卡不實際,走公投基本法是務實的作法,16歲以上住滿超過16-20年即有資格,但與統獨決定脫勾,採取實質內部脫離ROC體制的方式,為自治體正式的民政府的法源依據,但這作用與最終司法解釋權有關
回覆刪除蔡英文總統不迅速引進人民力量組成的陪審團制衡黨國司法派閥,結果對民進黨和本土政黨將會造成傷害,甚至包括蔡總統本人.廢除實際徵兵,經過滲透後傭兵化的結果很可能是殘酷的內戰,維和部隊開來的是五星旗.一個旁邊是軍事狂權的小島居然不全民皆兵,整備投資又低,是讓人不夠信任的朋友
至於現醞釀的端午變盤(dragon boat flip),台北市的變數有可能讓鄭文燦等人必須提前出線接班,但若民進黨選擇殘局模式,不推選新民意的候選人,讓北部白色的小親民黨出現,民進黨基層分裂,提前進入香港化的泛民垃圾時間,很快經濟統合協議,以及2020接著而來的一個中國框架下的和平協議會被受共產黨控制的白色力量與身份認同思想親中的藍營政治人物背書,屆時兩岸中國人以和平的手段決定台灣議題,基於保衛台灣人的軍售將無理由進行新的發價,台灣人失去經濟主權和軍事實力後,正式脫離建立主權國家的行列,隋著國際局勢漂流,無論最終結果如何只能作附庸,這將是台灣人的決定,歷史不會下假新聞影響的結論,而是作為告誡後人關於一個不想建立自己國家的愚蠢人民的下場將是如何的警世恆言--蠢台投中
Let's hope not
1.台灣是民主典範???敵我雙方可以參予同一政體的政治運作這也叫作民主典範???!!!
回覆刪除2.佔領當局則有權擱置當地主權???出自哪裡??? 擱置主權等同改變主權及轉移主權嗎???它沒有違反國際人道法嗎???
台灣是民主典範,是對照蔣家統治而言。
刪除大大應是新來的
第2點,有關佔領的常識,實在沒力氣重新解釋了
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