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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4

請公務員(包括兩位總統)小心,這可能是死刑罪(未遂犯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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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要開放給中國的工程顧問服務業,則如世曦工程、中興、中鼎等政府外圍組織會受到巨大的衝擊之外,國安也是。
為了進行工程顧問服務,這些公司必須要也必然有資格從如地質研究所、交通部(包括氣象、水文)等政府機關取得地理、地質圖調圖。這樣,北京就會知道台灣的「風土」。

另外,這些圖面很可能會記載附近的、相關的國防設施(如軍事管線、建築碉堡、地下設施、信號裝備等)
那也是個風險。
另外,不同深度的海水溫度、水流、鹽份、地形等,都會造成聲波不同角度的折射,而影響聲納的準確度。換言之,抓不到這資料的敵方也就抓不到我方的潛水艇。反之,假使我方的資料洞開給敵方,則官兵都將朝不保夕。這是殺人,而且是殺同胞,所以各國都以最嚴厲的刑罰伺候。
除非修改刑法,否則交通部與內政部到處都是余文。

舉例而言,〈刑法〉 107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刑法〉 107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到時候,能用「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阻卻違法嗎?
除非,將刑法第二章「外患罪」進行最大幅度修改,甚至廢除才行!!!

另外,如 eTag 之類,業者可以收集人的行動資料,除了擁有 Big Data 之外,就是車籍資料了(eTag 必然要通監理所的資料庫),再透過手機可進一步結合任何人的現在位置。
非常嚴重!

〔記者羅倩宜/台北報導〕服貿又一國安漏洞!前海軍新江艦長呂禮詩警告,我對中國開放「科技顧問服務業」(聯合國行業標準分類CPC86751),未來中國將能藉此取得台灣海峽水文資料,不利國家安全。他質疑,新加坡與台灣簽訂台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特別註明此行業排除在協定範圍外,但我國卻主動列入服貿對中國開放承諾,且允許中資持有過半數股權,無異是讓台灣國安門戶洞開。
中海測船屢刺探我水文
呂禮詩指出,中國解放軍在二一二年完成「近海海洋綜合調查與評價」專項,建構了完整的近海資料庫,其中獨缺一塊,就是台海周邊的水文資料;多年來,中國海測船或漁船為了取得我國領海內的海溫、聲速等水文資料,經常在周邊海域出沒,意圖偷越雷池,但目前為止,都被擋在二十四海里的領海之外。
他警告,「服貿開放CPC86751之後,中國不必派軍艦或漁船偷偷摸摸蒐集,就能拿到水文資料」。 未來我國探勘單位(如海測船)蒐集到的水文資料,中資的科技顧問服務業可藉由礦藏或地質分析名義取得,轉做軍事用途。
呂禮詩說,魔鬼藏在細節裡,這等於中國不費吹灰之力,就能拿到台灣水文等機密資料,國安門戶洞開。
由於CPC86751涉及國家安全,新加坡去年與我簽署ASTEP,星方特別在附件八BII的「不符合措施清單」中,點名不適用協定之國民待遇及市場進入。
新加坡特別聲明CPC86751不對台開放,馬政府竟主動在服貿承諾中開放給中國;呂禮詩說,「兩國政府對國家安全的把關嚴謹與否,可見一斑」。台星協定採負面表列,除了特別列出的項目外,則是全面開放
經濟部礦務局發言人陳逸偵昨回應說,新加坡當初加入WTO時就未承諾開放CPC86751,因此在與我雙邊協議中也拿掉此項,而台灣加入WTO時承諾開放,因此納入服貿開放項目。
他說,開礦業者交付的水文資料,大多是鑽井探油的資訊,與軍事所需數據不盡相同;國內目前最大開礦業者是中油,因屬國營企業,對資料處理很謹慎。但陳逸偵沒有正面回應,中資業者是否有可能因服貿開放而取得相關資料

〔記者羅倩宜/台北報導〕在海軍服役二十年的前海軍新江艦長呂禮詩指出,台灣周邊海域的水文資料,極具軍事價值,尤其是對台有主權敵意的中國。舉例來說,在反潛作戰中,有了水下溫度數據,中國更能掌握我方潛艦位置;而了解海底地形(岩層、泥層或砂層)之後,也更能反制我海軍的水雷作戰。
我水文資料由軍方情蒐
多年來,我國的水文資料由軍方負責蒐集,例如海軍的達觀艦、海研五號等測量船,定期出海偵巡,在夜間、清晨、傍晚施放深溫儀(BT),記錄不同深度的海水溫度;這些蒐集來的資訊,要進行分析研究,則交給海軍的大氣海洋局或國科會,頂多國科會再發包給大學的研究單位。
呂禮詩表示,中國海測船或漁船經常在台灣周邊海域出沒,例如解放軍海監一一一號,以及曾闖入高雄港、隸屬中國國土資源部的奮鬥四號;其目的就是要取得海溫、鹽度、聲速等水文資料,不過目前透過海軍、海巡署及國安會合作,大多能將這些中國船隻擋在二十四海里的領海之外。
服貿鬆綁為解放軍開大門
他指出,中國的情蒐手段無孔不入,例如中國情治單位吸收我海軍大氣海洋局前政戰處長張祉鑫,希望能取得更多台海的水文資料。相形之下,國軍的敵我意識鬆懈,馬政府在服貿中承諾開放CPC86751,更是替解放軍開了大門。



17 則留言:

  1. 馬還搭配開始清算軍中高階將領。

    http://www.stormmediagroup.com/opencms/investigate/detail/ba1a1cb0-c14e-11e3-a617-ef2804cba5a1/?uuid=ba1a1cb0-c14e-11e3-a617-ef2804cba5a1#ixzz2yptyJKkX

    http://www.stormmediagroup.com/opencms/investigate/detail/8163f772-c155-11e3-a617-ef2804cba5a1/?uuid=8163f772-c155-11e3-a617-ef2804cba5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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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他們可以用「大水庫、小水庫」,以及「實質薪資」的理由捍衛自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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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務機要費部分,扁是被無罪定讞的,這些人是有理由比照辦理的。尤其機密預算部分,單據的要求密度應該會遠低於普通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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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各位大大能否清楚解釋中華民國對敵國的定義?廢除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後好像只有敵區而已?這就是漏洞吧?沒有宣戰的國家能視為敵國嗎?那個地區是不是在目前法律之外?有人要釋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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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敵「國」的定義,的確有此問題。
      刑法此處講的是「外患罪」。
      所謂的「外」,指的是「外國」(foreign state) 或是「外部」(foreign power)?

      再看看對於中國(共)威脅的法令,只有動員戡亂臨時條款而已,而這也已經廢除。
      最糟糕的狀態是:對於中國的威脅,台灣完全無法令規範,比TRA還差勁。

      不過,假使真是外「國」而無法規範的話,則所有的法律都無法管轄「共諜」。
      那,最近幾年的共諜罪,如何逮捕與審判?

      反過來說,假使「兩岸條例」(包括服貿)是以如張慶忠委員以「行政命令」自動生效,則不但將各種兩岸條例陷於非常不穩定的狀態,其牴觸刑法與其他法律的部份也會無效。

      馬的兩岸監督條例,絕對不允許「兩國論」,可能有位自己開脫「刑法叛國罪」之嫌呢!
      以上就教各位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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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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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果按照佔領區定位的台灣管理當局,應該依身份分為流亡中華民,在軍事佔領區,適用其本國法流亡中華法,台澎被佔領民,日內瓦第四公約及SFPT及衍生之條約及法律!佔領過渡到自治,有何不同?如果依Ajin大所言TRA下的台澎自治領,那還沒有制定基本法之前,唯一的法就是SFPT衍生的TRA,這也是中華國失去其流亡政府法人格後,得以台灣當局身份依中華法而治的法源,依此台澎所有人一體適用中華法,但吊詭的是“國”在那裡?又回到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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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既是自治領,何來 "國" ? "國" 尚待建!

      只要能從 "中華民" 跳出來,進入"TRA自治領",那才是第一步啦!
      第二步,蒸發 KMT
      第三步,讓自治領擁有第一流公民社會的文明條件
      第四步,國際頒發 "邦國" 證書

      只要一天還在 "中華民",那就永遠甭想見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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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Ajin大,
    TRA 4.當適用美國法律需引據遵照臺灣現行或舊有法律,則臺灣人民所適用的法律應被引據遵照。 ~~所以還是要和那個魔神丫“國”糾纏不清!除非先修改這一條!
    另外如果沒有SFPT 下的西敏寺法案,或美國國會通過頒布的基本法,則TRA下的自治,只有是台澎獨立關稅領的位階,而看不到澳大利亞在英國協的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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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先聲明,俺不是專家,既懶,又蠢,所以對於啥樣法條學理,看到就發抖,一捅就破。

      幾個關鍵點若能釐清,所有邏輯就自動會呈現:
      1. SFPT針對台澎的尾巴,該如何收拾?
      2. 山姆大帝憑啥制定 TRA?
      3. 山姆大帝有典當台澎的資格與能力嗎?
      4. 常識的邦國四條件,台灣都具備了,為何不能稱國?相同問題, 1972
      進入UN以前的 PRC 其國際地位是啥?國不國?

      從這四個問題不難推論出:台澎地位的解決,根本是國際問題,是爭霸的問題,是超越台澎居民意願的問題。要立邦稱國,不是自我宣告即可。現代的國際,最重要的邦國證書取決於是否有UN的席次,不是自我說的算,也不是哪個大塊說的算!

      如此來看,蒸發KMT與建邦立國是完全兩碼事,有先後關係,卻沒有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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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RA本身解決的問題是把本來委託ROC政府的佔領的權力移交給台灣管理當局,因此島內適用的法律就是台灣管理當局的法律。台灣管理當局的法律是什?因為台灣管理當局並非明確的國家,只能藉由實行的法秩序選擇來加以認定。

      而法秩序的建立,除了依當地人民授權制定的法律而定,反復遵守實踐的法體系(包括外來法或習慣法理)也會因習慣法的法理會被納入整體法秩序的一環。以台灣管理當局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而言,92年修憲前依照的就是台澎居民反覆遵守實踐的法理原則而有法效力,修憲後因為已經取的人民的授權,自然而然會成為台灣管理當局的自治法體系。

      中華民國法律只是法秩序體系的一種選擇(當然台灣人民也可以授權規定以日本法或美國法為遵守的法律體系,台灣管理當局法律就會隨之變動),不能因為適用此法律就反推回中華民國依然存在,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命題。

      舉例來說,日本統治時期的台灣刑事法規適用的是日本國內法,民事法規適用的是大清律例。英治時期的香港新界地區,刑事法適用的是英國法,民事法部分條款適用的是大清律例。這些都是法秩序體系選擇的例子,不能因此就回推,日治時代的台灣或英治時代的香港新界是屬於大清帝國。

      相同的法理,台澎適用中華民國法律都只是島內法秩序體系的一種選擇,這些也只能自我證成台澎是一個獨立狀態的自治體。換句話說,即便台澎地區今日通過一部台灣共和國憲法,也只是島內人民就法體系換個選擇,讓台灣管理當局的法律成了台灣共和國法秩序體系,無法自動讓台澎地區成為一個國家。

      至於TRA 4.當適用美國法律需引據遵照臺灣現行或舊有法律,則臺灣人民所適用的法律應被引據遵照。~~只是當年為了ROC政權不被承認,考慮到整體法律安定性而做出的立法設計,此條文的目的只是要將美國法律體系與台灣管理當局運行的法律體系做一個連結,並不意謂,台灣人民必定受中華民國法律的限制。白話點講,在ROC政府不被承認後,台澎島內法律體系如何選擇?美國政府已經管不著,由台灣管理當局運行的法律來處理。但為了避免ROC不被承認,之前的法律一概失效,就用這個條文來加以解決。這是屬於比較技術性的條文。

      所以會和中陰身國扯不清,並不是TRA 4.的緣故,TRA已經中斷了ROC正當性的法律基礎,僅存的的只剩下台灣管理當局還在選擇適用ROC法律體系的問題,但其實這都不影響台灣領土法律地位的變動,如何建邦立國還是操之於國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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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JO 大,
    由蘇格蘭獨立公投來看,由主權擁有者UK國會產生一個法案,透過公投的Yes Vote由UK parliament 取得主權,得以依蘇格蘭人民主權立憲組織政府。相對的在TRA下的台澎獨立關稅區(或自治區),是否須得到相關權力國(當然就是立TRA那一國)自治的法案,取得自治的授權?(當然若能通過法案,取得主權是更好!)才能制定基本法或憲法?而逃離中陰國憲法的束缚?我想去掉這個源頭,其他就好辦了!Constitutional platform for independence
    Scotland’s current governmental arrangements are based
    on the Scotland Act 1998, which is an Act of the Westminster Parliament. With independence, Scotland’s government will not be based on the authority of Westminster but on the sovereignty of the people of Scotland.

    以上出自蘇格蘭獨立懶人包!http://scotgov.publishingthefuture.info/publication/scotlands-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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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M,chen大~

    嚴格來說台灣問題就是一個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解決了政治問題,法律問題自然就解決了。因為現在階段根本沒有一套法律可以明確的指出或定義台灣的法律地位,對於台灣問題的討論主要還是基於相關法律與外交文件顯示出來的法理在作探討,盡可能的在符合法理情況下還原出事實原貌,因為在國際政治操作下有太多的模糊空間。

    台灣這問題主要還是需要分兩部分來看,一個是領土主權地位的問題,另一個就是佔領管理當局的問題。現在討論的TRA就是屬於後項。從日內瓦公約~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到TRA~這一連串的法律文件也都只是在討論管理當局如何透過法律形式予以外交支持強化統治實力的問題。至於前者的領土主權地位確實還是處於未定狀態中,如何解決還是要透過時間與國際的角力作決定,最後以台灣人民授權認可的法律形式作處理。

    所以TRA下的台灣管理當局並不等同於UK與蘇格蘭間的法律關係,所以無法類推適用。而現階段討論TRA主要還是在於摸清美國外交政策的底細,以何態度來看待台灣主權地位問題?畢竟他才是實質的最大佔領國當局(台灣當局只是伴隨),他的決定會影響台澎未來走向。法律只是國際政治角力下伴隨的義務。

    至於美國為何可以以國內法形式規定關於不屬於本國的事務?那純粹是立法選擇上的考量(國會對行政權的監督與拘束力會較高)。因為TRA只是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轉化與強化,是一部拘束行政機關對外關係,用以強化支持台灣管理當局統治實力的法律。以內國法方式來取代條約的功能是為了因應中美建交的外交現實,不是台灣是屬於美國自治領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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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JO大的思路清晣令人佩服!我的想法是在政治上,台澎民在英美帝國精英的眼中,仍然戦敗次等民,無緣政治!只能研究西方法律法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以謀福島子民夾縫中的生機罷了!
    願上蒼憐憫,各位多士齊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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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Bravo, Bravo! J OTTO 大大簡單四段,啟蒙俺幾年來的矇叉叉,一目了然。值得俺彎腰囉!

    要不然,只覺得用法條來論那些巨人麻將桌上的交易,總覺得有股說不出來的怪怪。沒錯,是政治問題先行於法條。國際霸權麻將桌上先論輸贏後,再來看如何寫清楚借貸或抵押條款。

    另外,從山姆角度來看,雖說台灣是自治領,但俺們需分清楚有兩種自治領, "美屬自治領" 與 "美護自治領" 。波多黎各是 "美屬自治領" ,因為沒有領土地位問題。只要有所 "屬",就沒有領土未定。既然台灣還存在領土未定,所以不可能與 "美屬" 有任何掛勾。台澎與山姆之所以有掛勾,僅是基於山姆是SFPT 最大佔領國的角色,有保護未定領土的義務與責任罷了。既然山姆大帝有應盡的義務與角色,當然只能用山姆國內法來規範圈住了。所以說,雖然TRA是設立台灣管理當局的法源,但TRA不可能對台灣領土地位有所主張。所以說,"美屬" 是混淆的概念。

    如此非常清楚,既然TRA都不能對台澎領土地位說啥了,更何況所設置的台灣管理當局當然也完全沒有權力決定台澎領土地位的去向啦。

    台灣管理當局要叫做啥,都沒有關係,但其設置的法源來自於TRA保護下的授權民選產生。這就是俺一直在喊的,先取得台灣管理當局(台灣政府)執政權,讓台灣不致於繼續受高外的糟蹋,必須徹底蒸發KMT。然而,就算完全蒸發了KMT,台灣管理當局還是沒有權力處理台澎領土地位啦。

    簡單說,建邦立國不可當作蒸發KMT的唯一工具,而蒸發KMT也不必然就能建邦立國!這點就是傳統獨派概念上本末倒置的最大糾纏。

    台澎領土地位問題是需非常長久的國際爭霸賽,打完八圈麻將後再說的事了。到那時,誰是麻將桌上的大贏家,還很難說,但絕對不能排除台澎的潛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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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兩位前輩過獎了~

    理論上而言,用法律方式去解決台灣問題是釜底抽薪的好辦法。先不論政治問題的層面,就法律面而言,既然台灣地位是屬於未定論,那回歸到聯合國憲章住民自決的原則,領土地位還是要歸屬於台灣人民來決定。但因為台灣人民已經選出了自己的政府,也符合了國家成立的要件,台灣是可以被視為一個國家,這是陳隆志教授的理論,法理邏輯上這樣運用沒什問題,但就事實面而言,真的解決了台灣法理的問題?恐怕沒有這麼單純。

    最主要的問題就出在台灣管理當局這個點上,由於與台灣政府的交錯混同,即使台灣政府已經過民主授權,但國際條約法律的介入拘束,讓台灣政府現階段同時也具備台灣管理當局的雙重身分。這樣的結果,除非管理當局地位退卻,讓台灣政府成為名符其實的單純台灣政府,才有進一步就"地位未定論"後續法律程序推動的可能。這就也就是為何台灣國家條件具備,卻只能被視為事實上國家的最大原因。

    從佔領基礎法源的日內瓦公約,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到美國強化台灣管理機構統治實力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與台灣關係法。這些乍看之下是法律文件的部分,用以定義台灣管理當局,但無一不是美國外交政策折衝下的產物。法理面上,台灣領土地位問題的解決前提上有賴於台灣管理當局問題的解決。但解決台灣管理當局法理問題的前提卻有賴於美國外交政策的決定上。這些是一連串的邏輯思辯,所以才會說台灣問題本身就是一個政治問題,,法律問題只是附隨義務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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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JO 大的邏輯強大到令人起雞皮疙瘩!是否有隆中策?真的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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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網友務必留下一致且可辨識的稱謂
顧及閱讀舒適性,段與段間請空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