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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有法論法:有關陳同佳的法規

【縛雞之見】
以下為網友之言:
簡單說,今天政府就是在選擇了一門由中國老師所開的課,遇到一個小考,作答了中國老師開出來的考卷,才讓這件事情變得這麼荒唐。

首先,中國老師出的考卷是像這樣:
1)  陳同佳是一個香港人,他在台灣旅行期間,殺了另外一個香港人潘曉穎,請問這個案子有哪些法院有管轄權?
答: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第4條,由於犯罪行為與結果皆在台灣,台灣具有管轄權


2)  為什麼陳同佳的殺人案件,香港沒有管轄權?
答:因為香港法律為屬地主義,並無屬人主義條款,犯罪行為與結果都是在台灣發生,故香港法院並無殺人案件的管轄權

3)  為什麼香港不理會台灣所提出引渡陳同佳至台灣受審殺人案件的請求?
答:依香港基本法第82條,香港法院具有發生在香港案件的終審權,香港雖屬中國一部分,但為司法獨立之地區,且香港並無和台灣具有引渡協議,故港府得不受理台灣方面之請求。特別是會有死刑的可能,依據香港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是明文得拒絕的。

4)  陳同佳如果後來到了台灣,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台灣應如何遣返陳同佳?
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為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二章第六條所定。
由於該協議並未涉及適用範圍,依據協議精神與簽署方判斷,應為台北當局及北京當局,故依照該協議,遣返之行為亦應由台北當局與北京當局為之

這件事情,是政府(當成學生)願意做答中國老師開出來的考卷,但覺得:答案有點讓人擔心(送中),所以後面跑出這麼多奇怪的政治判斷

問題就在:政府為什麼要回答中國老師的第4題?不會改題目嗎?
回到第1題,台灣具有管轄權,就可以開始走我們自己的司法程序,不就好了嗎?

最後,上從法務部部長、次長,到檢察總長、各地檢察長,都不可以對每一個檢察官做出個案上的關心(還記得誰踩到這條線嗎?)
但這次,國安局、內政部、陸委會、法務部,全部都跳出來,七嘴八舌的對這件司法個案指指點點。


還瞎扯港人港審?香港就是屬地主義,沒有所謂「港人港審」的適用,這是從英國殖民期間建立Common Law體系流傳下來的,難道我們幾位部長在那邊一張嘴,就要幫香港創造全新法律體系?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11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
前項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
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
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前項香港或澳門居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香港或澳門居民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者外,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5.  拒絕協助

(3)  律政司司長在以下情況下可拒絕由香港以外某地方提出的要求根據本條例提供協助的請求 ——
(a) 該地方並非訂明地方;
(b) 該地方是訂明地方而律政司司長依據有關訂明安排的條款拒絕該項請求;或
(c) 該項請求關乎一項可判處死刑的外地嚴重罪行,而 ——
(i)  假使構成該罪行的作為或不作為在香港發生 ——
(A) 便不會構成可判處死刑的香港嚴重罪行;或
(B) 便會構成可判處死刑的香港嚴重罪行,但通常不就該罪行執行死刑;及
(ii)  香港以外的有關地方未能作出承諾以令律政司司長信納不會就該外地嚴重罪行判處死刑,或如判處死刑的話,將不會執行

2 則留言:

  1. 香港人去外國被殺害,香港政府有沒有審理的資格?還是只要香港人去公海殺香港人,香港政府就無法可管?

    香港陳嫌來台觀光殺女友一屍兩命案,台灣只有殺人事實,如果沒有香港的司法互助,就算陳嫌被香港政府強逼來台,台灣抓了人,要怎麼判?

    人證只有兇嫌一人,要傳喚受害者家屬親友釐清動機,如何驗證他們的身分?視訊偵辦,還是得親自飛來台灣?同樣的,兇嫌的家屬親友等人證,要如何偵查?不能確認身分,在法律上就等同無效。搞到最後,你只有殺人事實,以及兇嫌的自白,然後就要判刑?那就跟盲眼判決一樣。

    再說一次,沒有香港的司法互助,就算台灣判刑,香港政府也不承認台灣的判決,受害者家屬也無法求償,必須跑來台灣。然後加害者在台灣沒有身家,就算在台灣民事求償成功,香港不承認也是一場空。

    要對比河堤分屍案,殺人跟被殺的也是外國人,但他們都擁有台灣居留權,並且持續在台灣居住,人證物證都在台灣,犯罪事實也都清楚,自然對司法判決沒有疑慮。

    至於英國商人在台灣酒駕撞死人,潛逃出境,更是司法互助的關鍵。英國人在台灣被判刑確定逃回英國,英國不認可台灣的司法判決,所以拒絕遣送罪嫌來台。那為何香港也不認可台灣的司法,卻要陳嫌自己來台灣自首?香港接受英國百年殖民地的司法訓練,已經變成中國司法了吧?

    義和團、詐騙集團要怎樣騙你?就是用最簡單卻不合邏輯的說法,讓你相信殺人者死,天公地道,但事實上他自己殺人,都不用死,還能拿黨產統治這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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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法律而言,本案就是典型的「衝突法」的適用。
      台灣人,或中華人,很不理解與接受「衝突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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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1022/165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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