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魚之論】
美國將芬太尼定義為化學武器級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白宮這一行政命令的指定,使得生產、運送、銷售以及提供資金幫助的芬太尼主體成為美國可以主動以軍事力量打擊的對象。Grok整理,包括:
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刑事法(18 U.S. Code § 2332a):此聯邦刑事法禁止在美國境內或針對美國公民使用WMD,包括對外國政府財產的攻擊。
反擴散政策與執行命令:2005年布希總統簽署的執行命令13382(Executive Order 13382),授權政府凍結WMD擴散者及其支持者的資產,並禁止美國人與其交易。
國家反WMD策略(National Strategy to Combat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2002年發布的國家安全文件,授權政府在必要時使用軍事力量應對WMD威脅,包括預防性行動。
軍事使用授權(Authorization for Use of Military
Force, AUMF):特別是2002年對伊拉克的授權(Public Law 107-243),基於WMD威脅,允許總統使用軍事力量推翻薩達姆政權。此類授權延伸至反恐行動,允許政府在評估其他手段無效時,使用武力反制WMD。
〈將芬太尼列為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白宮 20251215
根據美國憲法和法律賦予我的總統權力,特此命令:
第一條 目的和政策 非法芬太尼與其說是麻醉品,不如說是更接近化學武器。兩毫克,幾乎無法檢測的微量,相當於10到15顆食鹽,就足以致命。數十萬美國人死於芬太尼過量。
芬太尼的生產和分銷主要由組織犯罪網路進行,威脅著我們的國家安全,並助長了西半球及邊境地區的無法無天。外國恐怖組織和販毒集團生產和銷售芬太尼,為其行動提供資金——這些行動包括在全球範圍內實施暗殺、恐怖襲擊和叛亂——並使這些組織得以侵蝕我們的國內安全和國家福祉。在美國境內分銷芬太尼的主要兩個販毒集團為爭奪地盤和保護其行動而發生武裝衝突,導致大規模暴力和死亡,其影響遠超芬太尼本身的直接威脅。此外,芬太尼可能被有組織的敵對勢力武器化,用於發動集中、大規模的恐怖攻擊,這對美國構成嚴重威脅。
身為美國總統,我的最高職責是保衛國家及其公民。因此,我特此將非法芬太尼及其核心前驅化學物質指定為大規模殺傷性武器(WMD)。
第2條 執行 相關行政部門和機構(以下簡稱「機構」)負責人應採取適當行動執行本命令,消除非法芬太尼及其核心前驅物對美國的威脅。這包括以下行動:
(a)司法部長應立即對芬太尼販運進行調查和起訴,包括酌情提起刑事訴訟、加重刑罰和減刑;
(b)國務卿和財政部長應根據適用法律,對參與或支持非法芬太尼及其核心前體化學品的製造、分銷和銷售的相關資產和金融機構採取適當行動;
(c)戰爭部長和司法部長應根據《美國法典》第10篇第282條的規定,確定非法芬太尼構成的威脅及其對美國的影響是否需要戰爭部向司法部提供資源,以協助執行《美國法典》第18篇;
(d)戰爭部長應與國土安全部長協商,更新所有關於武裝部隊應對國內化學事件的指令,將非法芬太尼的威脅納入其中;
(e)為確保美國使用所有適當的反芬太尼工具,國土安全部長應根據適用法律,酌情與相關機構負責人協調,利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和防擴散相關的威脅情報,識別與芬太尼走私有關的威脅網路,以支持全面打擊芬太尼行動。
第3 條 定義
(a)「非法芬太尼」指違反《管制物質法》(21 USC 841, 846)第 401 條及第 406 條規定製造、分銷或配發,或意圖製造、分銷或配發的芬太尼。
(b)「核心前驅物」係指製造非法芬太尼及其類似物(如哌啶酮或其他哌啶酮類物質)的核心化學物質。
第4條 一般規定
(a)本命令中的任何內容不得解釋為損害或以其他方式影響:
(i)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構或其負責人的權力;或
(ii)管理及預算辦公室主任與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有關的職能。
(b)本命令的實施應符合適用法律,並視撥款情況而定。
(c)本命令並非旨在,也不產生任何權利或利益,無論是實質性的還是程序性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依據法律或衡平法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強制執行該權利或利益。
(d)本命令的公佈費用由司法部負擔。
唐納德·J·特朗普 白宮 2025年12月15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請網友務必留下一致且可辨識的稱謂
顧及閱讀舒適性,段與段間請空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