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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評論:〈重複立法作為憲政對話-論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的界限〉 立法院法制局專題研究報告 202508

【雙魚之論】
憲法機關行使職權時是會發生衝突的,如立法院制訂或修訂的法律被憲法法庭判決為「違憲」(或部份違憲)因而無效(或部份無效)。但要如何解決憲政機關的職權衝突?
現行憲法設置總統的「院際調解權」,專門處理權力部門的衝突。但立法院法制局的報告,卻主張兩院自行「憲政對話」,後者顯然是憲法外的制憲(造法)行為要依據憲法何種授權來「對話」呢?
報告主張以「憲政對話」來調和衝突所持的理由是:司法權具被動性質使得司法權的見解會落後於時代,甚至立法權。此事若有道理的話,則應禁止立法院新民意(下一屆國會議員就任,或至少四年以上)產生前同一立法部門「重複立法」只有新的代議士才能集體主:張新的民意已經變更(若有的話)。否則,允許同一屆國會「重複立法」將陷入憲政機關間的報復循環。
報告更指出:憲法判決與憲法解釋效力不等於(次於)憲法,所以司法權不能「絕對限制國會的立法形成自由」。此說錯誤理解我國憲法中憲政機關的功能性角色。在無論三權或五權「權力分立」理論的司法權制度的中立性與終局性,即賦予其在特定範圍內的最高性,不從屬於任何民意。
此項誤解來自如翁曉鈴等委員錯誤類比本國憲法為內閣制,從而推演出立法權長出行政權=行政權從屬於立法權(立法院比行政院高)的認知。
翁曉鈴豈會不知總統制與內閣制:總統制國家採取總統與國會兩個民意,並因此設計兩民意(權力部門)職權的制衡。但,內閣制只有一個民意,人民只能選舉一個由國會議員組成的國會,由國會多數黨或多數黨聯盟授權或衍生行政部門(政府)。
但翁曉鈴顯然不知,如聯合王國等內閣制的司法權來自君權,如聯合王國是透過君權的巡迴聽訟才形成「共通法」(俗稱「普通法」)體系。她以內閣制為假設來理解我國較接近總統制的憲法,則要如何解決其口中「重複立法」的國會(立法部門),權力要比樞密院(司法部門)高的合憲性?
說白了,他們不懂「以規則為基礎」的功能分工憲政。
更進一步說,在評論實務上,下會期起立法院將(不斷的),將被宣判為違憲的法律「重複立法」的可能性越來越高了。但此時,我們憲法法庭合法開會的大法官人數已經被在野黨限縮到無法開會(開庭)的地步,可謂是精準修法使憲政制度無法運作。
於是,只要立法院過的法律,無論條文明顯矛盾或違憲,行政部門都必須執行。這稱為國民黨歷史中常見的「另立中央」。

摘要〈重複立法作為憲政對話-論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的界限    立法院法制局專題研究報告 202508

立法機關及司法機關同為憲法之維護者,司法院依憲法第78條及第171條規定解釋憲法,並依憲法訴訟法釋字第185解釋,憲法法庭判決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然而,立法院依憲法第63條規定,具有議決法律案等權力,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同樣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本報告爰擬探討「當二大憲政機關本於執行憲法職權,產生憲法法規範衝突時,憲政機關間應如何調和互動」之問題。
憲政機關依各所職司之憲法職權,在不侵害他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下,秉持憲法機關忠誠原則進行憲政對話,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本旨。有關已被宣告違憲之法律是否受「重複立法禁止原則」所拘束,世事日變,價值判斷易換司法權之被動性使司法機關無法即時主動針對同一事實更新見解,故須仰賴立法機關體察時勢,基於民主正當性代表民意透過再行立法與司法機關重啟憲政對話。本報告認為憲法法庭判決及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不能等同憲法,無法限制未來國會立法形成自由,德國、美國司法實務及學說亦有肯認立法者為使法秩序適應社會變遷要求,國會制定或修正之法律被宣告違憲後,得重新制定(修正)內容近似原有法律之見解。
憲法訴訟法已透過憲法法庭之創設將違憲審查制度司法化,為釐明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之界限,本報告聚焦「在憲法訴訟法時代下,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失效、不予適用之條文,立法者另立相似或相同法律之效力範圍」,並研析德國、美國違憲審查制度、司法實務及學說對於違憲審查重複立法之觀點,探討司法違憲審查對於國會立法形成自由之拘束力,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及修法之參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5148

 

 

Grok摘要

該報告探討立法院立法權司法違憲審查間的憲政對話,特別聚焦於「重複立法」是否受限於已被宣告違憲的法律。報告指出,立法與司法機關同為憲法維護者,各自依憲法賦予的職權(立法院依憲法第63條議決法律,司法院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及釋字第185號解釋進行違憲審查)行使權力,兩者規範若發生衝突,應秉持憲法機關忠誠原則,進行憲政對話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報告認為,憲法法庭判決及大法官解釋不等同憲法法完全限制國會立法自由。參考德國、美國的司法實務與學說,立法者可在法律被宣告違憲後,基於社會變遷與民主正當性,重新制定相似法律。報告分析憲法訴訟法時代下,違憲條文重複立法的效力範圍,並探討司法違憲審查對國會立法自由的影響,供立法院修法參考。

論述邏輯解釋

該報告的論述邏輯圍繞「憲政機關間的互動與平衡」,特別是在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發生衝突時,如何透過「憲政對話」調和二者權力,並確保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宗旨。其邏輯結構可分解如下:

  1. 前提:憲政機關的職權分立與衝突
    • 報告首先確立立法院(依憲法第63條)和司法院(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及釋字第185號)各自的憲法職權,強調兩者皆為憲法維護者,但職權行使可能導致規範衝突。例如,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具有普遍拘束力,而司法院的違憲審查判決同樣對全國機關及人民有約束力。
    • 衝突核心在於:當司法宣告某法律違憲,立法院是否可重新制定相似或相同內容的法律(即「重複立法」),以及這種行為是否受「重複立法禁止原則」限制。
  2. 憲政對話的必要性
    • 報告提出「憲政對話」作為解決衝突的機制,強調憲政機關應在不侵害彼此權力核心的前提下,秉持「憲法機關忠誠原則」進行互動。這種對話旨在實現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目標。
    • 由於司法權具有被動性(僅能回應具體案件),無法主動因應社會變遷更新見解,而立法機關具民主正當性,能反映民意並因應時勢變化,因此立法機關有權透過重啟立法與司法對話
  3. 重複立法的正當性
    • 報告論述,憲法法庭判決及大法官解釋的效力雖高,但不等同憲法本身,因此無法絕對限制國會的立法形成自由
    • 參考德國與美國的司法實務與學說,報告指出,立法者基於社會變遷與法秩序適應的需求,可在法律被宣告違憲後,重新制定或修正內容相近的法律。這表明「重複立法禁止原則」並非絕對,且立法機關有權因應時代需求重新立法。
  4. 憲法訴訟法時代的界限探討
    • 在憲法訴訟法架構下,違憲審查已司法化,透過憲法法庭強化審查程序。報告聚焦於:若某條文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失效或不予適用,立法者重新制定相似法律的效力範圍為何?
    • 報告分析司法違憲審查對國會立法自由的拘束力,認為司法判決應尊重國會的民主正當性,不應過度限制立法權。
  5. 結論與應用
    • 報告結論強調,憲政對話是調和立法權與司法審查權的關鍵,立法機關應在尊重司法判決的同時,保有因應社會變遷的立法自由。
    • 透過比較德國、美國的經驗,報告為立法院提供修法參考,特別是在如何平衡違憲審查與立法自主性上,提出具體建議。

邏輯結構總結

報告的論述邏輯從「憲政機關職權衝突」出發,透過「憲政對話」與「忠誠原則」作為解決衝突的理論框架,結合國內外實務與學說,論證重複立法在特定條件下的正當性,並強調立法權的民主正當性與司法審查的平衡。其最終目的是為立法院提供修法指引,確保憲政機關在保障人民權利與適應社會變遷中協調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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