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亂法》(10 U.S.C.
§§ 251–255)調動聯邦軍或聯邦化國民兵。
第251條 聯邦對州政府的援助
當任何州發生反抗其政府的叛亂時,總統可以根據該州立法機關的請求,或在立法機關無法召開會議時,根據該州州長的請求,調動該州要求數量的其他州民兵加入聯邦軍隊,並使用他認為必要的武裝部隊鎮壓叛亂。(1956 年 8 月 10 日,第 1041 章,70A 法令 15,第331條;重新編號為第251條,公共法114–328,A
部分,第 XII 章,第 1241(a)(2) 條,2016 年 12 月 23 日,130 法令 2497。)
第252條 使用民兵和武裝部隊來執行聯邦權力
每當總統認為非法阻撓、聯合或集會,或對美國當局的叛亂,使得透過正常的司法程序在任何州執行美國法律變得不可行時,他可以召集任何州的民兵參加聯邦服務,並使用他認為必要的武裝部隊來執行這些法律或鎮壓叛亂。
(1956 年 8 月 10 日,第 1041 章,70A 法令 15,第 332 條;公共法律109–163,A
部分,標題 X,§1057(a)(2),2006 年 1 月 6 日,119 法令 3440;重新編號為§252,公共法114–328,A
部分,第 XII 章,第 1241(a)(2) 條,2016 年 12 月 23 日,130 法令 2497。)
第253條 干涉州和聯邦法律
總統得使用民兵或武裝部隊,或兩者並舉,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採取他認為必要的措施,鎮壓任何州內發生的任何叛亂、家庭暴力、非法聯合或陰謀,如果發生以下情況:
(1)妨礙該州法律以及該州境內美國法律的執行,以致該州任何部分或任何一類人民被剝奪憲法所規定並受法律保障的權利、特權、豁免權或保護,而該州的法定當局不能、沒有或拒絕保護該權利、特權或豁免權,或給予該保護;
(2)反對或妨礙美國法律的執行,或妨礙依據美國法律進行司法公正。
在(1)款所述的任何情況下,該州應被視為拒絕了憲法所保障的法律平等保護。
(1956 年 8 月 10 日,第 1041 章,70A 法令 15,第 333 條;公共法律109–364,A 部分,標題 X,§1076(a)(1),2006 年 10 月 17 日,120 法令 2404;公共法律110–181,A 部分,標題 X,§1068(a)(1),2008 年 1 月 28 日,122 法令 325;重新編號§253,公共法114–328,A 部分,第 XII 章,第 1241(a)(2) 條,2016 年 12 月 23 日,130 法令 2497。)
第254條 宣告解散
每當總統認為有必要根據本章使用民兵或武裝部隊時,他應立即發佈公告,命令叛亂分子在限定的時間內解散並和平撤回其住所。
(1956 年 8 月 10 日,第 1041 章,70A 法令 16,第 334 條;公共法律109–364,A 部分,標題 X,§1076(a)(2),2006 年 10 月 17 日,120 法令 2405;公共法律110–181,A 部分,標題 X,§1068(a)(2),2008 年 1 月 28 日,122 法令 325;重新編號§254,公共法114–328,A 部分,第 XII 章,第 1241(a)(2) 條,2016 年 12 月 23 日,130 法令 2497。)
第255條 關島和維京群島被列為「州」
就本章而言,「州」一詞包括關島和維京群島。
(額外公共法律90–497,§11,1968年9月11日,82 法令
847,第335條;修訂公共法律96–513,第五章,第511(11)(A)節,1980年12月12日,94 法令 2920;公共法律109–163,A 部分,標題 X,§1057(a)(8),2006 年 1 月 6 日,119 法令 3441;重新編號§255,公共法114–328,A 部分,第 XII 章,第 1241(a)(2) 條,2016 年 12 月 23 日,130 法令 2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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