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紐西蘭和美利堅合眾國之間的安全條約〉紐澳美安保條約 1951.09.01
澳洲、紐西蘭和美利堅合眾國之間的安全條約
本條約各締約方,
重申對《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的信念,以及與所有人民和所有政府和平共處的願望,並希望加強太平洋地區的和平結構,
注意到美國已作出安排,根據該安排,其武裝部隊駐紮在菲律賓,並在琉球擁有武裝部隊和行政責任,並且在對日和約生效後,還可以在日本及其周邊地區駐紮武裝部隊,以協助維護日本地區的和平與安全,
認識到澳洲和紐西蘭作為英聯邦成員國,在太平洋地區內外負有軍事義務,
希望公開正式地宣布他們的團結意識,以便任何潛在的侵略者都不會誤以為他們中的任何一個在太平洋地區是孤獨的,並且
希望在太平洋地區建立更全面的區域安全體系之前,進一步協調集體防禦努力,維護和平與安全,
因此聲明並同意如下:
第一條
雙方承諾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以和平方法解決它們所捲入的任何國際爭端,以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與正義,並在其國際關係中不以任何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第二條
為了更有效地實現本條約的目標,各方將單獨和共同地透過持續有效的自助和互助的方式,維持和發展其各自和集體抵抗武裝襲擊的能力。
第三條
當任何一方認為其領土完整、政治獨立或安全在太平洋地區受到威脅時,雙方將進行磋商。
第四條
各方認識到,太平洋地區對任何一方的武裝攻擊都將危及自身的和平與安全,並宣布將根據其憲法程序採取行動應對共同的危險。
任何此種武裝攻擊及因此採取的一切措施,應立即報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此種措施於安全理事會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恢復並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後,應終止。
第五條
為第四條的目的,對任何締約方的武裝攻擊包括對任何締約方的本土、或其在太平洋管轄下的島嶼領土、或其在太平洋的武裝部隊、公共船舶或飛機的武裝攻擊。
第六條
本條約不影響、亦不得解釋為以任何方式影響締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或聯合國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
第七條
各方特此設立由其外交部長或其副部長組成的理事會,負責審議與本條約實施有關的問題。理事會的組織應確保能夠隨時召開會議。
第八條
在太平洋地區建立更為全面的區域安全體系和聯合國發展更為有效的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手段之前,根據本條約第七條設立的理事會有權與太平洋地區的國家、區域組織、國家聯盟或其他當局保持磋商關係,以促進本條約的宗旨,並為該地區的安全作出貢獻。
第九條
本條約應由各締約國依其各自的憲法程序予以批准。批准書應盡快交存澳洲政府,澳洲政府應將此一交存通知其他各締約國。本條約自各締約方交存批准書後立即生效。[1]
第十條
本條約無限期有效。任何締約方均可在通知澳洲政府一年後終止其根據第七條設立的理事會成員資格。澳洲政府應將此通知的交存情況告知其他締約方政府。
第十一條
本條約的英文本應存放於澳洲政府檔案館。澳洲政府應將本條約經正式核證的副本分送其他各締約國政府。
下列全權代表簽署本條約,以昭信守。
本公約於一九五一年九月一日訂於舊金山市。
澳洲:
紐西蘭:C A BERENDSEN
代表美利堅合眾國:DEAN ACHESON、JOHN FOSTER DULLES、ALEXANDER
WI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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