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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錯誤的倒閣權,自傲的立法委員

【雙魚之論】
翁曉鈴國會優位主張的錯誤根源

翁曉鈴一就任,就在總質詢中對陳建仁院長表達國會優位,並在委員會表示自己比同僚更為優秀等言行。這透露了由於國民黨佔立法院相對多數,並爭取到民眾黨後成為絕對多數,因此產生對抗行政權的想法。為賦予自己對抗行為的正當性,必須主張「立法權優於行政權」。

權力分立的原則與契約論

先前已說明,權力分立後的各部門僅是功能性區分,並非何者優於他者,也非權力形成的時間順序——契約論的權力部門的先後只是為說明方便而暫借的工具,並非實際生成的次序。統治權力早已存在,只是原本混在一起。透過契約論的理論架構化,我們才邁入近代政治。

內閣制的國會優位特點

翁曉鈴透露的「國會優位」主張,是比照如英國、日本等內閣制國家。在這種國家,只有「一種民意」,國民僅有選舉國會議員(立法部門)的權力。國會成立後,多數黨或政黨聯盟組成內閣,享有行政權。這種政治體制不是分權制衡,而是權力聯合,行政權產生於立法權。在此情形下,才能主張「國會優位」。但即便國會優位,人民仍是最終的授權者

內閣制中的僵局解決機制

在內閣制中,若行政與立法產生僵局,會出現倒閣或國會重選:

  • 倒閣之後,內閣總理得請求元首解散國會並重選
  • 倒閣可能不一定導致國會重選。在聯合政府內訌的條件下,只要內閣重組其政黨成分,即可持續執政無須重選。

這項制度的公平之處在於,行政權脫胎於立法權,當立法權要支解行政權時,行政權得以自己為代價反向支解立法權這是只有「一個民意」的國家體制的合理設計:最後回到真實的民意。

總統制的兩個民意與制衡

然而,總統制國家有「兩個民意」:一個選總統(行政權),一個選國會議員(立法權)。兩者都是民意,所以並無大小或優劣,更因為具程序正當性,所以在法制上並無區分新舊的可能與必要。因此,兩個權力間的關係不能是誰解散誰,而是透過具體程序在兩者皆存續下相互制衡,以防止對方獨大。美國的就是這樣的例子。

台灣體制的定位與問題

台灣在修憲之後,基於總統與行政院長分享行政權在此制度下,總統與行政院長皆屬行政權,通說是「傾向於總統制的雙首長制」。也就是說,台灣的政治體制源自「兩個民意」,一個選行政部門、一個選立法部門。這樣的體制,不是「一個民意」設計的內閣制,不能比照內閣制,也沒有國會高於內閣,只能比照「兩個民意」的總統制,將立法與行政的運作關係設計與視為功能性的分立制衡

因此,我們幾次修憲維持倒閣的設計,特別是原先設計1/2通過的法案國會必須以2/3覆議,卻變成覆議仍維持通過時的標準1/2,實在是原地踏步浪費能量,設計者更是搞錯體制基本假設的天才。更令人瞠目結舌的是,同樣天才的憲法學者當上立法委員。她越認真越自負,危害就越大。假使還別有企圖甚至受到外部敵對勢力的影響或操控,那就是在暗助敵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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