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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4

波蘭民主倒退 劇本在台重演? 馬揚異@今週刊 20251211

特別企劃:他山之石,憲法法庭遭染指、損害獨立性,波蘭女性痛失自主墮胎權

波蘭民主倒退 劇本在台重演?    馬揚異@今週刊 20251211

從東歐國家民主倒退的經驗可以發現,獨立的司法權、分權制衡的憲政體制,比想像中更脆弱。

憲法法庭癱痪一年的台灣,如何記取其他國家的慘痛教訓、建起防火牆,避免憲政繼續失控?

憲法法庭和它所捍衛的珍貴權利,一旦遭到侵蝕破壞,就算事後花費很長時間,也未必能完全修復。過去十年的波蘭,就是個值得台灣警惕的前車之鑑。

二〇一五年十月,當波蘭人民用選票支持高舉「司法改革」旗號的在野黨「法律與正義」(PiS)取得政權時,完全沒有料到,這股渴望改革的憧憬,將在五年後否定每一位波蘭婦女自主決定墮胎的權利。

當年的議會選舉,立場右翼民粹的法律與正義黨,囊括近四成選票,成為第一大黨,取代中間偏右的「公民聯盟」(PO)執政。新政府一上任,就打著司法體系被共產黨把持、長期貪腐等口號,強力推動司法改革,並透過一系列手段,逐步掌控憲法法庭

染指憲法法庭的第一步,是以「缺乏民意基礎」為由,拒絕讓前任政府在四個月前提名的五位大法官,在當年十一、十二月如期上任;緊接著,在參眾兩院都握有過半席次的執政黨,自行任命了一批大法官人選

 

捍衛司法獨立權 波蘭憲法法庭堅守防線至少一年

值得注意的是,波蘭憲法法庭並未任行政權宰割,試圖捍衛司法權獨立,除了裁定前朝提名、遞補十一月缺額的三位大法官合憲,庭長熱普林斯基也同意讓執政黨提名的兩名大法官履行職務,希望做出政治妥協

但此舉並未奏效,法律與正義黨籍的波蘭總統杜達(Andrzej Duda),仍拒絕任命前政府提名的三位大法官十五人的憲法法庭,僅剩下十二名成員

這時,執政黨跨出關鍵的第三步,通過法案將違憲審查庭的出席門檻由九名拉高到十三名在總統拒絕任命前朝人選下,除非熱普林斯基同意讓另外三名執政黨提名的大法官履行職務,否則憲法法庭將陷入癱瘓。

儘管熱普林斯基率領的憲法法庭依舊堅守司法防線、裁判這項修法違憲,但行政權拒絕承認這項裁判,雙方僵持不下。一年後,隨著熱普林斯基期滿卸任,執政黨得以任命新的庭長與副庭長,從此掌控憲法法庭。

隨後幾年間,波蘭的憲法訴訟制度徹底喪失獨立性。二〇年,由行政權實質控制的憲法法庭宣判,除了遭強暴懷孕,以及懷孕危及母親生命等兩種情況外,其他的墮胎行為都違憲。

這項釋憲案,引發波蘭自蘇聯解體以來最大規模的內部示威抗爭,但政府仍舊在隔年一月發布新法。波蘭也因此被國際間視為「民主倒退」的案例,聲譽至今仍未完全恢復

盡管波蘭内閣在二三年議會選舉後,以「公民聯盟」為首的聯合政府重返執政,但由於憲法法庭大法官任期仍未屆滿,五年前制定的反墮胎法案,至今仍牢牢束縛著波蘭婦女。由此可見,一國的憲法法庭權力遭到侵害以後,即使仍定期改選議會與總統,民主基礎仍將出現短期內難以彌補的傷痕

波蘭,不是唯一因執政者不願節制權力而開導車的民主體制。曾被視為東歐民主化典範的的匈牙利,也曾出現類似情況

一一年,在同為東歐國家的匈牙利,極右翼民粹領袖奧班(Viktor Orban),在國會挾三分之二多數席次優勢推動新憲法《基本法》,下調包括大法官在內的法官退休年齡,刻意讓大批法官在短期內退休,接著在司法體系安插親執政黨人士。在沒有獨立司法權監督下,奧班至今穩坐總理大位,同樣證明了缺乏能善盡職責的司法權,民主制度將立刻陷入傾斜危機

 

干預憲法法庭 傷害民主後果難料—國外案例與台灣比較

國家

發動者

如何癱瘓司法權

波蘭

執政黨

1.拒絕承認前朝提名的大法官、重新提名大法官人選

2.修法拉高憲法法庭評議門檻

3.拒絕承認憲法法庭裁判

4.將國家司法委員會成員全數修改為國會直接指派(過去有3/5為法官互選)

5.賦予法務部長檢察總長職權、可直接指派普通法院庭長

匈牙利

執政黨

1.挾國會多數通過新憲法,讓大量法官提早退休

2.在各級法院安插執政黨友好人士

3.賦予司法部長(類似法務部長)行政法院的人事權、预算決定權

台灣

在野黨

1.兩度否决總統提名、共14名大法官人選(民眾黨團僅在首輪提名時同意候選人之一劉靜怡)

2.修法拉高憲法法庭評議、違憲審查表決門檻

 

讓立法權獨大恐演變成暴民政治、強人政治

拒絕同意大法官人事、修法拉高評議門檻、癱瘓憲法法庭、提出各種有憲疑慮的法案,波蘭當年的劇本,如今正在台灣重新上演。

即使台灣目前國會局勢朝小野大,與波蘭、匈牙利執政黨掌國會多數的情形不同,短期內還不會步上威權獨裁的後塵,但立法院以多數民意為號召,侵蝕五權憲政的現象,確實正在發生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就提醒,「如果讓行政權獨大,很可能變成威權政治;讓立法權獨大,就是暴民政治。但就像法國大革命走到最後出現拿破崙一樣,暴民政治最終還是會走向強人政治。因此,權力才一定要互相制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張嘉尹也不禁感嘆,台灣大法官制度發展至今七十多年,到一九年《憲法訴訟法》通過,本已逐步發展成熟,「過去跟亞洲其他國家的法官、學者互相交流時,他們都很羨慕,認可台灣憲法法庭在許多人民基本權益的案件當中表現非常好,幾乎是亞洲第一,想不到過去一年來會這樣倒退!

從東歐到台灣的經驗不難發現,憲法法庭即使發展得再成熟,如果沒有足夠強韌的「防火牆」,無論是在分立政府或完全執政的權力結構下,隨時可能成為擴權者的頭號攻擊目標

當下的台灣,除了應該思考如何盡快解決憲法法庭癱瘓僵局,也可以從國際經驗反省,如何透過完善的法規配套,避免司法權未來再成為奪權的工具。

 

強迫跨黨派協商 德國有配套

先看緊鄰波蘭的德國。一百年前,納粹獨裁政權透過頻繁修憲迫害人權,進行種族清洗,當年的歷史教訓,換來戰後德國人對於憲法法治的重視,以及對於大法官人選的審慎。

德國的憲法法院共分兩庭,大法官法定總額十六名,由聯邦參眾兩院各選出八名選舉門檻極為嚴格,需要議院全員三分之二同意才能選出。由於提名選任要求絕對多數決,執政與在野黨之間勢必得進行協商,避免議院席次過半的多數黨強勢通過提名;另一方面,極高的提名門檻,有時也讓法官缺額因議院協商破局、技術性拖延而無法補足

事實上,今年七月,德國聯邦眾議院就曾因協商破局,導致三名大法官人選難產。當時,眾院席次未達三分之二的執政聯盟,提名了在野黨同意支持的法學教授Brosius-Gersdorf,然而在表決前一刻,執政聯盟成員基民盟卻因為被提名人曾支持「懷孕前十二周墮胎除罪化」,拒絕同意這項人事,大法官選舉因此被延後。

不過即使大法官人事卡關狀況時有所聞,但根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四條直到新法官被任命之前,任期屆滿的法官仍必須繼續執行職務;若有大法官因故缺席、未達開庭門檻時,憲法法院也可從另一庭抽籤選出代理法官,用意就是不讓大法官缺額,造成任何憲法法院癱瘓的可能。

視線移回亞洲,不同於德國用嚴格的提名門檻,避免單一政黨把持人事權,韓國則是透過分散提名權,建起憲政體制的「防火牆」

韓國一共有九名憲法裁判官,由總統、大法院(即最高法院)院長各提三名,另外三名則由國會過半數出席、過半數表決同意選出。總統、立法、司法權各提三名,同樣有分權制衡功能、避免一權獨大癱瘓國家憲法審查機制

舉例來說,去年十二月前總統尹錫悅閃電宣布戒嚴,隨即面臨來自國會的彈劾動議。然而當時,三名由國會選出的憲法裁判官均懸缺,導致憲法法院未達法定開庭門檻(需七名裁判官出席)、無法審理尹錫悅彈劾案。

 

堅守司法權運作 先進國家有底線—各國大法官制度及配套

國家

法官選任

提名選任機制

開庭與表決門檻

人數不足的配套

美國

法定總額:9 任期/退休年齡:無規定與退休年齡限制

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審查後同意

開庭門檻:6 表決門檻:出席者過半數

1.將案件發回管轄地區巡迴上訴法院 2.維持下級法院判決 3.若法官迴避之案件有審理必要性,可在利益衝突情況下參審

加拿大

法定總額:9 任期/退休年齡:無限制/75

總理指名,總督任命

開庭門檻:5(特殊情況當事人允許可4) 表決門檻:出席者過半數

人數未達評議門檻時可請求專案法官出席開庭(來自聯邦上訴法院、聯邦法院、稅務法庭)

德國

法定總額:16(分兩個審判庭,一庭8) 任期/退休年齡:12/68

由聯邦參議院、聯邦議院(眾議院)提名表決,同意票數須達總票數三分之二才能通過

開庭門檻:6(單一審判庭) 表決門檻:出席者過半數,但宣告剝奪基本權、政黨解散、彈劾案需法定總額2/3

1.當新法官無法被表決選出,待卸任法官需繼續執行職務 2.法官缺席(如迴避)時由另一審判庭抽出代理法官

日本

法定總額:15 任期/退休年齡:無限制/70

内閣指名,任命後每十年接受國民審查投票決定罷免與否

開庭門檻:9 表決門檻:8

無,但由内閣指名,不曾發生大法官長期空缺問題

韓國

法定總額:9 任期/退休年齡:6/65(可連任一次)

總統、國會(過半數出席表決且過半數同意)、大法院院長各提3名,由總統任命

開庭門檻:7 表決門檻:1.違憲審查、憲法訴願:5 2.彈劾、政黨解散、憲法解釋變更案:6

無,但透過分散提名權避免大法官提名卡關

 

尹錫悅彈劾案卡關 韓國三權制衡仍可運作

為此,當時的在野黨共同民主黨挾國會多數優勢,火速提名並單方面批准三名憲法裁判官,要求代理總統韓悳洙任命。韓悳洙拒絕任命之後,再度遭到國會提出彈劾動議並被停職。在國會壓力下,新任代理總統崔相穆不得不任命其中兩名裁判官,最後,憲法法院也在今年四月通過彈劾尹錫悅。

儘管開庭門檻嚴格經常被詬病、執政黨也確實透過「拒絕任命」試圖癱瘓憲法法院,但國會也能透過彈劾動議施壓總統進行任命,三權制衡之下,憲法法院不至於無法運作

相較之下,日本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均由内閣提名,過去不曾出現因缺額而停擺的問題。然而行政部門主導人事,加上日本長期一黨獨大的國會生態,導致司法權的獨立性長期不平衡。即使每名裁判官在被任命十年後,均要接受「國民審查投票」,但歷史上從未有法官因此被罷免,被質疑形同虛設。

就制度而言,日本或許稱不上是模範生,但最高裁判所過去確實有推動一些具有社會進步意義的解釋案,譬如在二〇一三年裁判《民法》中「非婚生子女法定繼承份額只有婚生子女一半」的規定違憲,被視為帶動保守法律改革的成功典範。

諷刺的是,即使再怎麼畸形、充滿爭議,日本的憲法審查機制也不曾像台灣的憲法法庭一樣癱瘓。看完了各個民主國家的憲法訴訟制度,不難發現各國都因國情不同,面臨各自的挑戰跟質疑,但透過完善的法治與行政立法權的自我節制,所有國家也都守住了「不讓司法權停擺」的底線。

而台灣是否要繼續突破這道底線,是包括總統、大法官與立法委員在内的所有人,必須共同回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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