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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摘要〈重複立法作為憲政對話-論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的界限〉 立法院法制局專題研究報告 202508

摘要〈重複立法作為憲政對話-論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的界限    立法院法制局專題研究報告 202508

立法機關及司法機關同為憲法之維護者,司法院依憲法第78條及第171條規定解釋憲法,並依憲法訴訟法釋字第185解釋,憲法法庭判決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然而,立法院依憲法第63條規定,具有議決法律案等權力,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同樣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本報告爰擬探討「當二大憲政機關本於執行憲法職權,產生憲法法規範衝突時,憲政機關間應如何調和互動」之問題。
憲政機關依各所職司之憲法職權,在不侵害他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下,秉持憲法機關忠誠原則進行憲法對話,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本旨。有關已被宣告違憲之法律是否受「重複立法禁止原則」所拘束,世事日變,價值判斷易換司法權之被動性使司法機關無法即時主動針對同一事實更新見解,故須仰賴立法機關體察時勢,基於民主正當性代表民意透過再行立法與司法機關重啟憲法對話。本報告認為憲法法庭判決及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不能等同憲法,無法限制未來國會立法形成自由,德國、美國司法實務及學說亦有肯認立法者為使法秩序適應社會變遷要求,國會制定或修正之法律被宣告違憲後,得重新制定(修正)內容近似原有法律之見解
憲法訴訟法已透過憲法法庭之創設將違憲審查制度司法化,為釐明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之界限,本報告聚焦「在憲法訴訟法時代下,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失效、不予適用之條文,立法者另立相似或相同法律之效力範圍」,並研析德國、美國違憲審查制度、司法實務及學說對於違憲審查重複立法之觀點,探討司法違憲審查對於國會立法形成自由之拘束力,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及修法之參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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