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見】
本文這樣長(實際上太長),能登報的機會是只能被高手修到短短800字。這是自由時報言論版的限制。
文中所謂兩股陣營,其實一直都是各大國外交的決策主要關切因素:管理當局的聲音與被統治人民的聲音。顯然,在1979年時,在台灣這兩種聲音是互斥(或至少是不相容)的,卻莫名其妙的被整合在同一目標下。美國國會,是負責整合到其政策與立法中的主導者。
對於TRA,我一直不懂的就是:
為何「與ROC外交關係」的斷絕,會導致「美國國內法」(台灣關係法)的制訂?
為何行政部門只有國務院的意見,而缺乏國防部、財政部、能源部等的意見?
為何國會反而加入安全、財政、能源等條款,使之成為真正的綜合法案?
我當然有理論解釋,言之成理,但缺乏權威人物的認可與堅實證據,哪怕片語隻字的提起。
國民黨與台灣人合力促成「臺灣關係法」的一段歷史 蔡武雄@自由 20200409
有關「台灣關係法」的內容條文已經有不少專家學者作過詳細的研究 — 英文的專著超過一打,中文的歷史評析也不少,包括王景弘、錢復、裘兆琳、李大維等人,筆者無意再作學術性的解析。不過,在立法過程中,卻有鮮為人知的兩股不同陣營 — 國民黨民間和在美台灣人 — 的貢獻事跡,在近幾年才陸續有相關人士揭露;筆者僅就所知,回顧這「敵對」兩陣營的個別貢獻與讀者分享 。這就是本文想談的國民黨相關工商企業界的「六人小組」和帶有台獨背景色彩的「六個台美人」的故事。
先從四十二年前的「內幕」說起
很多人知道,「台灣關係法」是四十一年前(一九七九年)美國國會立法通過並經卡特總統簽署成法,可是很少人知道這個法案早在四十三年前(一九七七年)卡特總統的國務院就已開始秘密起草,而且是在「絕對機密」的情況下進行;不但國會一無所知,連國務院起草人和他的直接上司幾個人以外其他的官員也被矇在鼓裡。
那段早期秘密起草的內幕細節,是由始作俑者自己在二十年前,在台北召開的「台灣關係法二十週年」回顧與展望研討會(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七日)上首次揭露。這個始作俑者美國人的中文名字叫費浩偉 (Harvey J. Feldman)。
當年這個研討會是由楊基銓董事長的「國際文化基金會」主辦,拜託我從美國邀請幾位專家學者參加討論;我就找舊識費浩偉大使和白樂崎大使 (Nat Bellocchi) 專程赴會。台北方面除邀到李鴻禧、黃昭堂、邱垂亮和施正鋒諸教授之外,也特別請來四十年前曾經在美國國會的「台灣關係法」聽證會上作證,有過卓越表現的兩位台灣人教授(彭明敏和張旭成)一齊參加;最後一場綜合討論由我代表「台灣國際關係中心」主持,整個研討會紀錄由楊基銓和施正鋒編輯,於一九九九年由前衛出版社在台北出版。
研討會中,費浩偉簡短的回憶說,卡特總統一九七七年一月上任後就急著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企圖玩「中國牌」以對抗蘇聯,於是於當年八月派了國務卿范鍚 (Cyrus Vance) 赴中國和鄧小平討論美中關係「正常化」。范錫從北京回美後,九月費浩偉大使就從保加利亞被召回美國,被任命為國務院中華民國科科長,在他的直屬上司亞太事務助理國務卿郝布魯克 (Richard Holbrooke) 指示下,開始秘密起草如何維持美台斷交後的關係法案。因為事態緊急,郝布魯克還特別叮嚀費浩偉在六個星期之內要完成任務提出草案,並且不可讓其他任何人知道,也不准他與任何人商量!(“I was neither
to consult nor to inform anyone, and was to present my report in not
more than six weeks.” )
草案忽略台灣安全,無視台灣人權
費浩偉的閉門造車只進行了兩個月,就因為同年十一月卡特忙於處理巴拿馬運河的主權談判和中東和平談判而停頓,直到隔年(一九七八)九月美國和鄧小平重啟談判。當時卡特政府已傾向於接受北京的建交三條件(美台「斷交,廢約,撤軍」)的兩條半(廢約只接受一半);費浩偉也加緊和國務院的法律顧問李馬克 (Lee Marks) 等人研議完成「台灣關係法」草案。
可是還不到三個月,卡特總統就選在國會休會期間的十二月十五日驚天動地地宣佈將於次年(一九七九) 一月一日與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並且與台灣的中華民國斷交!卡特總統並於一九七九年一月中旬向美國國會正式提出該項粗枝大葉的「台灣關係法」草案。
當年卡特總統最信賴的國家安全顧問,反蘇的布里辛斯基 (Zbignew Brzezinski) 和他的東亞政策助理,親中的奧森伯 (Michel Oksenberg) 都不曾詳細考慮美台斷交後對台灣安全的保障和台灣人民的前途。他們骨子裡認為美中一旦建交,台灣的國民黨政府勢必會依照中國共產黨政府的條件接受統一;甚至還有人認為卡特政府承認中共政權後,國民黨政府在五到十年內便會投降,所以他們提出的法案根本不提安全保障條款。這一點是許多國會議員最痛恨之處,因此他們決心徹底重寫;這就是所謂《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會主導立法之原因。
另一方面,卡特政府的人馬也不甚暸解或未必同情台灣人反抗國民黨政府的戒嚴威權統治歷史,而當時在美台灣人的影響力還很有限,認識的國會議員有的還只是小咖,或是不在要津,致使國務院的「台灣關係法」草案只涵蓋日常運作的繁多項目,包括設立美國在台協會,繼續美台之間的經貿商務、文化、投資、旅遊、移民等「人民對人民」的非官方關係的條例,就是沒有保障台灣安全的特別條款之外,更缺乏台灣人特別關心的人權條款。
卡特這種漠視台灣人民福祉,「出賣」台灣「討好」共產黨的政策,激怒了國會兩院許多親台的議員,提出的方案也受到非常嚴厲的批評。參眾兩院的議員因此提出相關的議案,召開聽證會廣徵各方的意見,大幅度地修改卡特政府的方案,增訂不少條文,包括對台軍售問題和台美人關心的台灣人權條款,最後才通過比較完整的「台灣關係法」送給卡特總統簽署。卡特雖然很不高興,本來也打算否決該法,但考慮到參眾兩院壓倒性的表決票數,即使他否決也沒用,國會一定會駁回他的否決案;所以他只好簽署,乃有了現在的「台灣關係法」。
國民黨的「六人小組」另類思考
美台斷交及卡特政府欲制定「台灣關係法」之際,當時國民黨政府最擔心、最恐懼的是如何延續它的政權,維持和美國的「官方」關係,保護它的政治權益,保障台灣的安全和穩定台灣的社會。所以除了緊急宣布停止一九七八年底的台灣公職人員補選的選舉之外,就是設法動員美國國會的親台議員和民間團體支持台灣,並暗中組織民間遊說團隊,運用台灣工商企業界人士的關係和管道向國會議員進行遊說,企圖通過立法,確保台灣政府的權益。
事實是,美中建交和美台斷交,使國民黨官方體會到對美外交已經徹底失敗,沈劍虹這位末代駐美大使憤恨地控訴美國「出賣」友邦,已引咎辭職,蔣經國便任命蔣彥士為新的外交部長,並且搶在卡特總統尚未正式向國會提出善後的「臺灣關係法」草案之前,展開對美「非官方」「非傳統」的緊急遊說,企圖以民間的力量影響美國的政策,透過國會挽救蔣政權的危機。於是這個國民黨圈內人士稱為「六壯士」的工商企業界人士組成的遊說團隊便應運而生。
國民黨「六人小組」的成員
國民黨六壯士或「六人小組」的成員是:辜濂松、侯貞雄、徐小波、衣治凡、張安平和楊麟。
最早先是蔣彥士找到國民黨中央委員台灣水泥公司董事長辜振甫的侄子,也是中國信託的總經理辜濂松;辜找來好友東和鋼鐵的總經理侯貞雄;再透過辜家關係找了辜振甫三女婿嘉新水泥的張安平。又由侯貞雄找到他的好友律師,理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徐小波,透過徐又找來他早年的美國同學兼室友,時任俄亥俄州民主黨參議員助理的格瑞迪 (Daniel Grady) ,以及徐的另一同為塔夫茨大學 (Tafts University) 佛萊徹法律外交研究所的好友,擔任理成營造董事長又與美國軍方關係密切的衣治凡。最後一位成員則是辜振甫自己的好友,與美方大企業合作關係密切的楊麟。
國民黨「六壯士」的不尋常背景組合及其運作
「六壯士」是個極不尋常又功力不小的組合:尤其衣治凡的父親衣復恩曾任蔣介石座機的駕駛,也是老蔣時代與中情局合作主持對中共情報蒐集的「黑貓中隊」和「黑蝙蝠中隊」出生入死的反共要角;侯貞雄又因他的東和鋼鐵早年拆解過一艘蘇聯最高領導人赫魯雪夫的座艦,把艦上重要設備零件提供给美國軍方研究,因此建立特殊關係;楊麟的父親楊管北是老蔣同為青幫的上海名人、美中關係深厚的杜月笙左右手和密友。因有這幾層關係和管道,加上當年兩蔣父子和中情局副局長克萊恩 (Ray S. Cline) 建立的深厚感情,使時任美國「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CSIS) 執行長的克萊恩情願邀請這支「辜濂松小組」到他家晚宴,並不厭其煩地與之「交換意見,研擬對策,慢慢歸納,漸漸定調,朝向立法的方向討論,直到半夜十二點才結束。」克萊恩不但積極獻策,還親自在二月七、八日在參、眾兩院外交委員會的「台灣關係法」聽證會為台灣當局的利益發言,極力支持國民黨政權。
就以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在二月七日上午召開的那一場聽證會為例,克萊恩以學者的身份在外交委員會主席邱池 (Frank Forrester Church III) 和其他參議員的面前極力批評卡特總統親中的錯誤外交政策,全力維護中華民國的國家利益,甚至說台灣是「具希望、繁榮及人民自由之寶島...」(“ Taiwan,... is
an island of hope, prosperity, and human liberty ” );他一向提倡兩個中國(或「一國兩府」並存的政策,所以極力敦促外交委員會必須立法對台灣安全及防衛予以官方的保證。
同時間,六人小組的徐小波和衣治凡等人,也經由友人的管道直接和邱池主席作了正面的討論,希望國會能立法保護台灣,不被中共佔領,免使台灣人步越南被北越統一的後塵,變成難民的命運。
侯貞雄在他的回憶錄中說,六人小組成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六日分別趕赴美國後,在華府的短短「十天之中,見了不下兩、三百人,包括美國自由派的參、眾議員與國會研究助理,以及美國律師、官員、企業領袖」!他認為,六人小組運用各自的關係和管道努力推動「台灣關係法」頗有成果,得以完成這件工程。不只是使該法「有七、八成內容及精神,是參考六人小組提交的報告建議」,甚至於自誇他們催生了「台灣關係法」。
對於「六人小組」的工程,錢復在他的回憶錄中透露,這些在國民黨體制下受益的工商企業家自己出錢出力「僱了美國公關公司,安排拜會立法及行政部門,表達了我國民間意見。」錢復承認他們的貢獻,還讚揚有嘉地說「這才是真正的國民外交」。
國民黨「六人小組」的努力顯然得到蔣經國的肯定,所以當他們回到台灣時,蔣經國特別於二月八日在總統府「召見六人,當面致謝」嘉許他們的貢獻。
在美國國會聽證會上的「台美人六勇士」
美中建交和美台斷交,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對台灣人反而是一種有利的機會。基本上,在美國的台灣人能出的力很有限,沒有像國民黨那樣擁有雄厚資源的企業家可替台灣人民的利益和前途遊說,但是因為美國國會和民間以及國際的人權組織不乏同情台灣人民基本權利的人士和組織,而且十幾年來「流亡」在海外的台灣人也已有計劃性地組織和展開台灣人權、民主、自決和獨立運動。所以在這個關鍵時刻,台美人除本身的投入之外,也結合國際人士和組織,對「台灣關係法」草案的修訂,發揮相當的作用,尤其對保護台灣人民的「人權條款」的增訂,作出一定的貢獻。所以,台美人在參與國會聽證會,積極推動改善「台灣關係法」內容之餘,也同時揭露國民黨在台灣長期實施戒嚴體制,剝奪人權的事實和實例,向國會提出建言,迫使台灣當局解除戒嚴,改善人權,促進台灣的民主和自由,並借機宣揚台灣人的自決決心和獨立的意志。
參與計劃或出席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在一九七九年二月間分別召開的「台灣關係法」聽證會上的檯面人物有六位台美人:陳文源 (Wilbur Chen)、王能祥 (N.H. Wang)、陳唐山 (Mark Chen)、許富淵 (Farrell Hsu)、張旭成 (Parris Chang)和彭明敏 (Ming-min Peng)。前五人在參議院聽證會,後者彭明敏則在眾議院的聽證會上作證。
這六人之中,除張旭成和陳文源,其他四人有一個共同背景:曾經是「台灣獨立建國聯盟」(World United Formosans For Independence,
WUFI) 的盟員或領導幹部。彭明敏當過台獨聯盟的主席;許富淵和王能祥是台獨聯盟主席張燦鍙的戰友,當過前後任第二副主席;陳唐山是資深外交盟員轉任「全美臺灣同鄉會」(Taiwanese Association
of America) 的會長;張旭成是賓州州立大學教授,代表台灣學者的立場;陳文源由王能祥陪同代表郭雨新的「台灣民主運動海外同盟」(Overseas Alliance For Democratic Rule in
Taiwan)。
台灣人在參議院聽證會上慷慨陳詞
從二月五日到二十二日,參議院外交委員會針對卡特總統提出的「台灣關係法」草案和其他議員提出的正反意見,前後召開了六天的聽證會,由外委會主席邱池主持,其他委員佐助。出席參院聽證會作證的在美台灣人有五位。張旭成是在拜登參議員 (Joseph Biden) 代替邱池主席的場次作證,其他四人是在裴爾參議員 (Claiborne Pell) 的場次作證。
張旭成強調「台灣獨立實體」並倡議「新加坡模式」
第一個作證的台灣人是張旭成。他是以賓州州立大學教授的身份出席第二天(二月六日)的下午場。他也是當天下午四位美國教授和兩位美國商界人士之中最先作證的學者。他與諸位參議員為了台灣的安全問題討論了半天,也為是否應該或如何提供對台軍事和政治保證提出看法。他批評卡特總統外交政策的諸多錯失,致使台灣政府擔憂,民心惶恐,而向國會提出數項有關政治、軍售、經濟、貿易的建議和彌補措施。他詳細分析台灣面對的政局問題和危機,認為美國不該強迫台灣和中國談判,美國行政部門也不該附合國民黨和共產黨的立場,強詞奪理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It would be wrong for
the United States executive branch to try to say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
張旭成甚至大膽地警告卡特總統不該逼台灣太甚,免得蔣經國這個留俄十二年還娶了蘇聯太太的領導人狗急跳牆,「聯蘇制中」玩「蘇聯牌」,如此反而會傷害美國和日本的國家利益。他強調台灣的一千七百萬人民(意指華人及台灣人)不願生活在共產中國的統治之下,就像新加坡(的華人)也獨立建國,所以他建議美國承認台灣的獨立國家狀態 (Taiwan‘s independent statehood) ,而使台灣成為東亞的新加坡則是解決台灣問題的最佳方案 (“... the best solution for Taiwan is to make Taiwan the Singapore of
East Asia...” ),美國應該加以考慮。
同時他還強調台灣的前景是「不會走回頭路,會一直走向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 ... “the trend toward
a new, separate, independent political entity is irreversible ....”)。他說,台灣人民畢竟「要決定他們自己的命運;他們也要支配他們自己的命運」(“They want to settle their own fate; they
want to manage their own destiny” )。張旭成不是台獨聯盟的盟員,也刻意避免給人誤會為台獨的印象,但他客觀的學術論點與台獨聯盟的主張卻有相當程度的吻合。
台灣的人權和獨立是共同訴求
張旭成和其他美國學者專家們作證完畢,輪到裴爾參議員主持的場次。出席的台灣人有四位。
對於作證人選的產生,王能祥回憶說他曾帶郭雨新去見裴爾參議員,安排好由陳文源代表郭雨新的「台灣民主運動海外同盟」出席作證,因為王能祥不是美國公民,所以只能陪陳文源出席;陳文源除了口頭作證和書面證詞之外,王能祥還另外準備了一份郭雨新的書面證詞列為聼證會記錄的附錄。
李界木在他的回憶錄中提到,裴爾「辦公室在聽證會舉辦前二天打電話給華府台灣同鄉會,希望派一二人代表出席作證(代表台灣人民的心聲)」。他回憶說:「當時會長陳文源與本人(同鄉會幹事)商議時,我建議請陳唐山(剛卸任不久的同鄉會長)代表,結果同鄉會提出現任會長(陳文源)與過去會長(陳唐山)代表出席。」
同一時間,李界木把這消息轉知「台灣獨立建國聯盟」,而獨盟也派曾經擔任第二副主席的許富淵(他的前任就是王能祥)參加出席。所以當裴爾參議員在聽證會上盤問陳文源一個很敏感的問題,問到台灣人在國民黨政府裡擔任最高職位的副總統(指謝東閔,他在兩年多前被王幸男的郵包炸彈炸傷)是否受到一般台灣人民的尊敬時,許富淵就從旁聽席上要求發言,獲裴爾允許,他便回答說,副總統(謝東閔)只為國民黨政權的利益而不是為台灣人民的利益服務 (“He is not working in the interest of the
people of Taiwan. I think he is only working in the interest of the regime.”);同樣,陳唐山也順勢要求代表「全美台灣同鄉會」提出相同的證詞,同樣被裴爾接受。他們的證言證詞,也都被列入國會記錄。
出席作證的台灣人目標皆很明確並且鏗鏘有力。在裴爾這個場次,第一個作證的台灣人是陳文源 (由王能祥陪同)。陳文源的口頭發言簡短有力,顯然是有備而來,他先說明代表「台灣民主運動海外同盟」作證,這個新的政治同盟成員包括「台灣多數人政治促進會」(Action for Majority
Rule in Taiwan),「台灣人民自決運動」(Formosan Christians for Self-Determination),和「世界台灣同鄉會聯誼會」(World Federation of Formosan Clubs),所以足以代表台灣一千七百萬的台灣人民發聲。
他的重點:第一是支持對台灣人民最有利的參院十二號決議案,因其最有可能協助台灣島內進步勢力的成長及保障台灣的安全(“... will most likely
foster growth of progressive forces inside Taiwan....”);第二是肯定台灣人民會尋機衛護台灣實質和法理的獨立 ( ”... safeguard de facto and de jure independence for
Taiwan...“);第三是儘管國民黨政府全面戒嚴,台灣人民期望的民主運動正堅定地生根 ( ”... a democratic
movement has become firmly rooted in the genuine wish and support of the
Taiwanese populace.“),最後他再度重申支持參院十二號決議案。
陳文源還趁勢拿出隨身帶來的國際特赦組織 (Amnesty International) 對台灣人權及政治犯的調查報告,加強他的論點,以此呼籲美國敦促台灣政府尊重台灣人權。陳文源和王能祥也提供「台灣民主運動海外同盟」主席郭雨新的一篇七百字的書面證詞 ,重申陳文源口頭證言的四項重點之外,特別糾正一般的錯誤觀念認為「台灣問題終將由中國人自己去決定」,而鄭重堅持「台灣問題必須由台灣人民自己決定」。
陳唐山接著作證,他慢條斯理但堅決地提出臺灣人的「台獨」主張。他說:「我們就是要追求獨立和擁有自己的政府,建立一個自由民主的台灣共和國」(“We would just like to
be independent, to have our own Government, to establish a free,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aiwan”)。針對政治犯的問題,陳唐山建議增列一項人權條款,必須要台灣政府尊重並履行台灣人民的人權。
陳唐山另外代表「全美臺灣同鄉會」直接向參院外交委員會主席邱池提出一項一千兩百字的強烈有力的書面聲明「台灣人民之心聲」(Voice of Taiwanese),聲明強調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蔣經國的中國人政府不能代表台灣人民,一千七百萬的台灣人民期望的是自決,他們追求的是建立一個獨立的自由民主國家。
許富淵在證詞中,建議美國停止支持台灣的蔣經國政權,逼其改善惡政,善待台灣人民。
其間,裴爾趁機暢談他在二戰期間受訓研究台灣和台灣史,對台灣有特別認識和感情,他很同情台灣人的遭遇。然後他提出幾個問題要證人回答。這就給了陳文源、陳唐山和許富淵難得的機會,不約而同地抨擊蔣政權藉其戒嚴體制剝奪台灣人的自由和人權,並舉例說明蔣政權的諸多不公不義惡政,包括囚禁眾多政治犯等問題。
參議院聽證會於二月六日完成台灣人代表的口頭證詞。參院聽證會後,「臺獨聯盟」位在新澤西州的總部特別提出一項三百字的書面聲明,重申台灣人民排除中國人的國共兩黨政權的決心,以及建立台灣人民自己的獨立「台灣共和國」的目標,而此項巨大工程必須趕在中共武力犯台之前完成。
眾議院聽證會上彭明敏強調:台灣必須獨立
彭明敏是六個關鍵的台灣人中最後作證的要角,他受李奇眾議員 (Jim Leach) 邀請,以專家學者的身份出席在眾院外交委員會的亞太小組的聽證會作證。時間是二月十五日。他當時的頭銜是「台美協會」董事長 (Director of Taiwanese
American Society) 及「台灣研究社」主任 (Director of Formosan
Studies)。
根據彭明敏的得力助手魏瑞明的回憶,作證之前彭明敏和他及兩位正在美國訪問的台灣人牧師 (王再興、謝禧明)利用三天的時間集中拜訪參眾議院的外交委員會委員,充分表達台灣人民的心聲。
彭明敏在作證時展現了他的學者風度,在主持聽證會的伍爾夫眾議員 ( Lester L. Wolf ) 和李奇及其他議員面前,平心靜氣地說明台灣的長久安全和政治的穩定,主要繫於內部政治的正常化 ( ... “normalization of political life within Taiwan.” ),但是三十多年來台灣的政治和法律就是不正常 (anomalies)。他舉出四大不正常的實例:凍結憲法,長期戒嚴,萬年國代立委和黨禁,然後敦促美國儘快支持台灣人民追求民主自由的期盼,包括自由的全國大選,言論和結社自由。最後,他強調台灣人民必須在排除外來的脅迫下給予機會,決定他們自己的前途 (“ultimately, the people on Taiwan should be given the opportunity to decide their own
future free from outside coercion.” )。
彭明敏不喊口號,他在李奇眾議員親自作證,贊同主張增訂一項保護台灣人民的人權條款,之後回答主持人伍爾夫眾議員的問題時說,提倡人權必須包括人民有選擇政府的權利,這是自決的真意。伍爾夫又問台灣以前並沒有獨立的歷史?彭明敏則強調「我們接受的原則就是台灣必須獨立」( “We accept the
principle that Taiwan should be independent.” )。在彭明敏作證之前的二月七、八兩天眾議院的「台灣關係法」聽證會並沒有台灣人參與,只有郭雨新的聲明列在聽證會記錄的最後附錄部份。
美國人權組織和勇士們的仗義執言
在「台灣關係法」的立法過程中,除了在美台灣人在國會參眾議院聽證會中據理力爭,另外還有一股國際和美國的人權運動組織和團體及勇士也作了不少的貢獻。他們長期為台灣人民爭取人權和民主自由仗義執言,不遺餘力,只是到目前為止尚未有系統地出現在任何回憶錄或文章中。他們的關心和幫助台灣值得我們衷心感謝和記憶。就以這次的「台灣關係法」聽證會和一九七七年的「台灣人權」聽證會來說,筆者僅就所知所見的國會記錄和文獻,略述一二。
國際特赦組織
首先必須肯定的是「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 AI),尤其是美國分會代表,紐約大學教授司馬晉 (James Seymour)。他長期以來一直關注台灣的人權,還協助張燦鍙夫人張丁蘭女士於 1976 年發起組織「全美台灣人權協會」(Formos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FAHR),並且與其成員一直保持密切合作。他在1977年6月14日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的國際組織小組召開的《台灣人權聽證會》作證,詳細列舉國民黨蔣政權怎樣違反人權的許多事實,包括逮捕反對陣營的候選人及助選員(如顏明聖、楊金海、黃華、陳明忠等人);一次就判小說家楊逵 12 年徒刑,只因為他勇敢地批評國民黨政府,比起他在日治時代被抓,每次被拘留最長只是一個月。司馬晉作證的證詞及記錄長達18頁。前面提到陳文源在1979年參院《台灣關係法聼證會》作證時提供的「國際特赦組織」的「台灣人權報告」(Amnesty International
Briefing :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就是該組織在 1976 年10月完成的報告,長達13頁。
1977 年的台灣人權聽證會記錄除了詳載司馬晉的證詞,還記錄另一位也是長期關注台灣人權的美國人梅心怡 (Lynn A.
Miles) 的兩篇報告,他代表的組織叫做「台灣人權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Defence of Human Rights in Taiwan)。梅心怡不只提供報告,還是個經驗豐富的行動家,曾經參與救援過許多台灣政治犯,是當時台灣反對陣營中要角如彭明敏、謝聰敏等人的好朋友。他的報告長達9頁。
亞洲中心 (Asian Center) 和柯義耕 (Richard Kagan) 提供的台灣人權報告
在參院外交委員會的《台灣關係法聽證會》記錄的附錄中,排在郭雨新的證詞(2頁)之前並列有兩大長篇關於台灣人權的報告(33頁)。
第一篇是由紐約的亞洲中心 (Asian Center) 派出的一隊台灣人權調查小組親赴台灣調查的結果報告,由 Becky Cantwell、Don Luce、Leonard Weinglass
共同執筆,細述國民黨政府迫害台灣人權的種種措施和許多個案實例。這篇報告其實包含該中心的兩個長達 27 頁的人權報告,其重點在於敦促美國政府和國會慎重考慮設法保障台灣人民的人權,這也是他們最後的結論。這個亞洲中心是當年反對越戰的和平主義者「神職人員暨平信徒聯盟」(Clergy and Laity Concerned) 的盟友,後來改稱亞洲資源中心 (Asian Resource Center);主角 Don Luce 及另一對桂格教徒 (Quakers) Roger Rumpf 夫婦和「全美台灣人權協會」、「全美台灣同鄉會」和「台獨聯盟」等台灣人的組織合作甚為密切。
第二篇是由翰林學院的教授柯義耕 (Richard
Kagan) 執筆,他代表「神職人員暨平信徒聯盟」提出的人權報告。柯義耕也是早期反對越戰的年輕學者,他深入研究台灣的歷史,對國民黨政府的戒嚴統治瞭解甚深,也對台灣的民主政治及人權情況非常關心;他很同情台灣人的反對運動,早在 1970 年“424”黃文雄因刺蔣案未成被捕的第二天,就上廣播電台為台灣人的反抗運動辯護。這個報告是他接受「神職人員暨平信徒聯盟」的委託,經歷兩個星期在台灣各地實際觀察原訂於 1978 年年底要舉行的選舉活動和一般人權情況。他觀察入微,分析明確,最後的結論和建議敦促參院外交委員會必須慎重考慮保障台灣人民的人權 ( “I entreat the
Senate Committee to consider seriously the human rights of the people on
Taiwan” )。他同時提醒,美國政府必須保護台灣人民有追求自己前途的權利,尊重台灣人民不受國民黨或外力脅迫而能表達他們對台灣前途的立場 (“Their desire to
express their own position of the future of Taiwan without KMT or outside
threats should be respected.”)。
結論
《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立法史上一個獨特的產物。它由卡特政府行政部門一兩個人在完全秘密的情況下開始閉門造車起草,這個草案倉促提出,完全無視台灣的國家安全,也沒有保障台灣人權的考量;他們認為美國和中共建交後,五年十年之間國民黨政府就會投降中共。這項草案向美國國會提出,令許多親國民黨政府的國會議員憤怒至極,加上從前國民黨的所謂「中國遊說團」(China Lobby) 現在被卡特政府稱為「台灣遊說團」仍有不少重量級的國會議員支持者,譬如參議員高華德 (Barry Goldwater)、陶爾 (John Tower)、杜爾 (Bob Dole)、史東 (Richard Stone) 和眾議員查布勞基 (Clemente Zablocki) 等人;他們聯合其他議員及支持者,再加上親國民黨的企業家和專家學者的作證幫忙,重新改寫了卡特總統的草案;這就是為什麼所謂「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會主導立法的原因。
例如該法有關保護台灣安全的條款,包括軍售武器給台灣 ( 從第二條 b2 到 b6 ) 在國會辯論中除上述五位議員之外,還包括其他重量級議員的支持 - 參議員邱池 (Frank Church)、賈維茲 (Jacob Javits)、甘迺迪 (Edward M.
Kennedy)、葛倫 (John Glenn, Jr)、裴西 (Charles H. Percy)、丹佛斯 (John Danforth)、克林斯頓 (Alan Cranston),以及眾議員吉爾曼 (Benjamin Gilman)、伍爾夫 (Lester L. Wolff)、索拉茲 ( Stephen
Solarz)、德文斯基 ( Edward Derwinski )等等。在立法過程中,獲得這些重量級議員的鼎力相助,台灣的國民黨政府還利用企業界的資源組成民間「六人小組」遊說團,加強美國國會參眾議員和專家學者的支持,以及聽證會的力道,特別在安全條款方面作出重大程度的貢獻。
反觀在美的台灣人,雖然沒有像國民黨政府和民間企業界的雄厚資源和人脈,但在這個關鍵時刻和史無前例的國會聽證會戰場也充分發揮戰力。透過代表性的「六個台美人」加上美國和國際人權組織的相挺,經由裴爾參議員和李奇衆議員的提案和堅持,多少促成《台灣關係法》第二條 C 款的人權條款有了重要的成果。
當然,台灣人權條款能通過也不只是裴爾和李奇兩人的功勞。從《台灣關係法》的立法歷史記錄中,可以看出當時的李奇眾議員在國會裡的份量還不太夠,若不是有其他眾議員如伍爾夫(Lester Wolff)、查布勞基 (Clemente
Zablocki)、和親國民黨的德文斯基 (Edward Derwinski) 及何旭布魯克 (John Ashbrook) 等人的支持,恐怕還無法過關。再說,裴爾參議員地位雖高,但他原本提出的人權修正案 (amendment) 若沒有得到另兩位重量級的參議員裴西和賈維茲的加持,經過再修正被取代成為三人的共同修正案,也不會成功地過關而被接受變成如下的現行第二條C 款:「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茲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Nothing contained in this Act shall
contravene the interest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human rights, especially with
respect to the human rights of all the approximately eighteen million
inhabitants of Taiwan. The preservation
and enhancement of the human rights of all the people
on Taiwan are hereby reaffirmed as objec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台灣關係法》是在美中建交及美台斷交的情境下,為維持美台關係繼續來往的權宜措施,它確實達到了這個目的;出乎意料的是,它進一步又促進了台灣後來的一連串政治改革,使得台灣的政治成功地轉型,包括廢除戒嚴、黨禁、報禁、刑法一百條條文,以及取消萬年國代立委等,在台灣形成了一個寧靜的革命;亦即當初台灣人努力的「台灣關係法」人權條款,雖然有針對國民黨政府的味道,使國民黨有點失面子,但是它確實因此促進了台灣的民主自由,增強了台灣社會的穩定,並保障了台灣的國家安全;更在當前美台中的關係中擔負了某種護衛台灣對抗中國的角色。在《台灣關係法》的立法過程裡,在美台灣人沒有缺席,在整個台灣長遠的政治歷史光譜裡,也不會缺席,謹此誌之。
FYI
回覆刪除NSSM 106 china policy
"...However, ... and we have a degree of responsibility for the people of Taiwan. We therefore have a moral obligation as well as political, economic and military interests arising from our long association with the GRC...."
c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