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15-02-02

查理查理,多少自由假汝之名精神分裂○鄭舒筠/天下的獨立評論 (2015.01.31)

Comment
ISIL爆了法國雜誌社,也斬了兩位日本人的人頭,等等。
中世紀甚至到近代,各地(包括歐洲、日本、中國)斬人頭習以為常。近現代則逐漸不興這套。
但,即便現代社會號稱文明,但在複雜的社會沿用過於簡單與原始的判準,也讓顛撲不破的真理令人懷疑。
兩個錯,可以同時存在:私掠他人斬頭雖不對,但查理對不對?值得思考!

查理查理,多少自由假汝之名精神分裂○鄭舒筠/天下 (2015.01.31)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2344
今年一月初,不幸發生在巴黎的恐怖屠殺事件被法國官方定調為恐怖份子對言論自由最殘暴的攻擊。悲劇發生之後,世界各國領袖引領著上萬名自願參與的民眾在巴黎進行遊行,誓言捍衛言論自由的價值。霎時間,與自由有關的各種陳腔濫調,像是「不自由,毋寧死」、「筆墨勝刀劍」及「自由平等博愛」等制式標語,雪片般地飄落在全球各地的主要新聞版面上。

放眼望去,當今民主國家的公民鮮少會質疑言論自由作為一種民主原則的神聖性,但卻很少有人能清楚說出言論自由確切的疆域和內涵是什麼。不是因為人們有思維惰性或天生不邏輯,而是因為言論自由在人類社會的日常實踐早已充滿謬誤、混亂、偽善、偏見及各式各樣的雙重標準。

以法國為例:你不可以針對一個人的種族特徵或天生生理缺陷進行詆毀或嘲諷,因為那會被認定為歧視的表現,但你可以畫漫畫或寫文章嘲諷別人的宗教信仰,無論你冒犯的對象是天主教、回教或猶太教

這背後的邏輯在於,種族的屬性是生物性的,是與生俱來的,但個人的宗教信仰是後天的選擇,所以你不能批評一個人的膚色,或嘲諷他們鼻子的形狀,但是褻瀆他人信奉的神明卻是被言論自由所容忍的。換言之,何者受到保障,何者不受到保障,其間的判準在於「可選擇性」。如果再將這原則放在法國的歷史架構來看,法國人還沒忘記兩三百年前天主教會坐大濫權且腐敗至極的那段歷史,所以他們記取祖先教訓,發展出今日奉行的世俗主義和政教分離等原則。

對於這種有點悖離直覺的自由實踐方式,現任教宗法蘭西斯的反擊是真誠:「如果你侮辱我的母親,你可以期待我揮你一拳。」然而,他的言論不僅被經濟學人雜誌譏諷為「違反基督精神(un-Christian)」,該雜誌還提醒他「宗教」這種易爆的衝突導火線是多麼需要公民社會對它進行永不懈怠的監督

但教宗的立場真是如此不堪一擊嗎?如果宗教是這麼易燃易爆的衝突導火線,我們不是更應該立法提倡一種相互尊重的同理心和敏感度?如果每一次對他族宗教的無情嘲諷都將導致跨文化之間更深的隔閡,以法律保護「褻瀆神明(blasphemy)」的自由,長遠來說真的是利多於弊嗎?如果有越來越多的信徒一次又一次地對世俗社會絕望吶吼:「我的信仰比我的膚色更具神聖性」,我們為何一定要堅持膚色比信仰更應受到法律保障?如果教宗主張,對宗教的惡意攻訐或低級嘲諷不等於理性監督,他這樣的呼籲能被世俗社會接受嗎?更何況,很多人是在襁褓時代就被父母抱去教堂受洗成基督徒,或一出生就浸淫在濃烈的回教信仰裡,你能說他們的宗教信仰是出於後天的抉擇嗎?

更荒謬的是,法國法律保障人們用低級趣味去詆毀宗教的自由,法國政府卻不允許人們對恐怖主義「自由」地發表意見。如果有人膽敢公開對恐怖份子表示一丁點的同情,可能會立刻遭到警方拘捕。最近的例子是法國警方以「苟同恐怖主義」的罪名拘捕一名喜劇演員,只因他在臉書上表示:「我覺得自己好像查理.考力巴立。(I feel like Charlie Coulibaly. )」( 註:查理指的是巴黎恐怖屠殺事件的主要受害者查理週刊,考力巴立則是犯下屠殺罪行的其中一位恐怖份子。)

如果連「我覺得自己好像查理.考力巴立」這樣的戲謔之詞不能說,「我覺得考力巴立的穿著打扮很具時尚感」這樣的玩笑語就更不用說了。問題是,以上兩句話都很明顯地與認同恐怖主義無關。

不僅是法國,還有英、美等號稱老牌民主搖籃的國家,恐怖主義在九一一事件後被政治人物欽點出來成為言論自由的禁忌話題。「國家安全」被政治人物無限上綱,一點點跟恐怖主義有關的言論都會被貼上「煽動仇恨且協助散播恐怖主義」的標籤。這種動輒得咎的趨勢所造成的不寒而慄並不亞於恐怖威脅本身,其對言論自由造成的殘害更不下於恐怖行動本身。

今年一月初不幸發生在查理週刊的巴黎恐怖屠殺事件是恐怖份子用體制外的手段對言論自由進行挑戰,因為他們的手段暴烈、手法粗糙,人們可以很快地挺身駁斥。但自由如風中之燭,它可能遭受的衝擊,不僅來自體制外部,更多時候是來自體制內無聲無息的鯨吞蠶食。而因為人們對體制的信任與習焉不察,這樣的威脅反而更令人擔憂

巴黎恐怖屠殺事件不僅激發人們對言論自由原則的挺身捍衛,更促使人們對自由的界線及內涵進行激烈的辯論和反省。這無疑是個好現象。但在人們一個個跳出來宣稱「我是查理」或「我不是查理」的同時,是不是有更多人在心裡嘀咕:我好像是查理,又好像不是查理。我真的不知道我到底是不是查理

因此,在辯論一個社會是否應限縮或擴張言論自由範圍的同時,人們或許更應積極為言論自由原則梳理出一個堅實且合乎常識的內在一致性



5 則留言:

  1. 真是奇怪的結論
    前面論述每個人的認知有多大的差異,最後卻呼籲尋求合乎常識的一致性?誰的一致?
    以secular法律的標準來說,法國的言論自由有不一致嗎?

    回覆刪除
    回覆
    1. 基本上,不懂伊斯蘭教本質的人談這類話題,都是隔靴搔癢。

      刪除
  2. 言論自由就是什麼論點都可以不受審查即直接公開發表但這不代表什麼論點都可以被實施、如果只針對個人個體相關的私事進行公開發言、則須可承受由獨立司法系統所裁判的法律責任、發表者如有危害公眾安全的可能、也須受到行政機關合乎比例原則的搜查、拘留或將發表者移送法院系統審理.公務機關方面則有責任基於事實提供與公共事務相關的正確資訊.

    回覆刪除
  3. 整體種族宗教或職業的事情更是應該讓各方透過公眾平台公開發表各自的偏見、才能真的進行溝通、進而促進了解與諒解、與改變公共政策、真正而非形式上的和解共生才有可能.限制任何與公眾事務或思想理論作公開發表是很危險的事情、因為這代表族群間的對話是間接透過代理人操弄(包裝在所謂的宗教領袖社群代表等稱呼之下)、而不是真實普遍的溝通、這更不用說媒體因自身立場的選則性編輯與商業金錢考量所帶來的對立..

    回覆刪除
  4. 總之、講出真實想法是化解對立的真正處方、但並不連結物理暴力行為、只可惜地球上各種代理人要的是虛偽的沉默、假裝沒有偏見存在、因為權力金錢以及操弄的必要性.

    回覆刪除

請網友務必留下一致且可辨識的稱謂
顧及閱讀舒適性,段與段間請空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