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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香港蒙面法違憲判決新聞摘要


新聞摘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29452949
本摘要並非判案書的一部分
新聞摘要
第一申請人
郭榮鏗


第二申請人
張超雄

第三申請人
涂謹申

第四申請人
梁耀忠

第五申請人
李國麟

第六申請人
毛孟靜

第七申請人
胡志偉

第八申請人
陳志全

第九申請人
梁繼昌

第十申請人
郭家麒

第十一申請人
黃碧雲

第十二申請人
葉建源

第十三申請人
楊岳橋

第十四申請人
尹兆堅

第十五申請人
朱凱廸

第十六申請人
林卓廷

第十七申請人
邵家臻

第十八申請人
陳淑莊

第十九申請人
許智峯

第二十申請人
鄺俊宇

第二十一申請人
譚文豪

第二十二申請人
范國威

第二十三申請人
區諾軒

第二十四申請人
莫乃光



第一建議答辯人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第二建議答辯人
律政司司長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2945
申請人
梁國雄



第一建議答辯人
律政司司長

第二建議答辯人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2949
[2019] HKCFI 2820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
聆訊日期  20191031日及111
判案書日期 20191118
法律代表
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女士、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先生、大律師鄧鈞堤先生、大律師譚俊傑先生、大律師楊嘉瑋先生及大律師黃卉儀女士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HCAL 2945/2019的第一至第二十四申請人
資深大律師潘熙先生、大律師李少謙先生及大律師黃宇逸先生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的張柱才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HCAL 2949/2019的申請人
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先生、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先生、大律師馬耀添先生及大律師呂世杰先生由律政司延聘,代表HCAL 2945/2019HCAL 2949/2019的建議答辯人

摘要
1.  這是兩項司法覆核的申請,尋求質疑《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章)(「《緊急條例》」)及根據該條例所制定的《禁止蒙面規例》(第241K章)(「《禁蒙面規例》」)是無效及違憲的。

2.  申請人提出的理據1是,《緊急條例》等同立法機關將一般的立法權力,在不准許的情況下授予或轉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時也違反了《基本法》下的憲制架構,故屬違憲。本庭裁定《緊急條例》,就其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規例這方面,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尤其是見於《基本法》的第二、八、十七(二)、十八、四十八、五十六、六十二(五)、六十六及七十三(一)條。至於《緊急條例》中關乎緊急情況的條例是否合憲的問題,本庭不作裁斷。

3.  至於理據2,本庭裁定《緊急條例》沒有被《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5條隱含廢除。只要此條例所援引的情況不屬於《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提述的那種緊急狀態,《人權法案》就不會暫停生效,而所採納的措施也必須遵從《人權法案》。

4.  關於理據3,本庭裁定《緊急條例》本身沒有違反依法規定的規定(即法律須具確定性的原則)。雖然《緊急條例》下採納的規例及措施減損了基本權利,但我們必須一併審視包括有關規例及措施的整個相關的法律體系,才能瞭解這些規例及措施是否符合法律須充分易懂可解及充分確定的規定。

5.  根據理據4,申請人辯稱《緊急條例》第2(1) 條的一般字眼不能被詮釋爲容許政府採納侵犯個人基本權利的措施,《禁蒙面規例》因此是超越了《緊急條例》所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本庭裁定無需處理這論據,並對此不表達任何意見。

6.  根據理據5A,申請人辯稱《禁蒙面規例》第3條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一如Hysan development Co Ltd v Town Planning Board(2016) 19 HKCFAR 372,134‑135段之解釋)。本庭裁定,《禁蒙面規例》第3(1)(a)(b)(c) (d) 條與答辯人意圖通過該等措施尋求達致正當的社會目的有合理關連。但(b)(c)(d) 分段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爲達致該等目的之合理所需,故此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

7.  根據理據5B,申請人辯稱《禁蒙面規例》第5條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本庭裁定,《禁蒙面規例》第5條引入的措施與答辯人尋求達致正當的社會目的有合理關連,但該措施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亦超乎了爲達致該等目的之合理所需,故此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

8.  鑑於上述結論,法庭將有進一步聆訊讓與訟各方就有關恰當的濟助及訟費作出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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