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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3

行政院宣布 對太陽花學運人士撤告○中央社(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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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全對於佔公署的人撤告,我不同意。

同一事件,有司法成分,也有政治成分。司法歸司法,政治歸政治。

除了撤告,其實還有較為間接,或隱諱的作法可以選擇:如
1.  政治與輿論勸說,讓檢察官輕求,再司法輕判。
2.  司法審理完成,以政治赦免。

佔領官署,本來就是社會改革者要付出的代價。行動,本來就是在司法與政治之間的衡量。

現在這種舉措,等於破壞建制,這是最壞的選擇。
也許當年「行政院當年對學生提刑事告訴具政治考量」吧,但是錯在行政院沒有要求法務部對學生從輕求刑。告,仍要告,但要輕告。

奇怪的是,佔領立法院怎沒人提告?


行政院宣布 對太陽花學運人士撤告○中央社(2016.05.23)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3日電)行政院發言人童振源今天上午宣布,行政院長林全20日上任後第二份公文,就是撤回對太陽花學生運動人士的告訴。

政院首政治決策 126學運被告撤告○中央社(2016.05.23)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3日電)行政院發言人童振源今天上午表示,行政院長林全20日已批出公文,對太陽花學生運動126名被告撤回告訴乃論的刑事告訴,這也是林全內閣的第一個政治決策。

他說,行政院提告太陽花學運人士民國103323日夜間到24日凌晨進入行政院案,林全20日批出上任後第二份公文裁示,行政院將對126名被告撤回告訴乃論的刑事告訴。

童振源轉述,林全表示,太陽花學運是政治事件,非單純法律事件,應在多一點和諧、少一點衝突原則下儘量從寬處理, 決定撤告。

林全說,行政院當年對學生提刑事告訴具政治考量,但現今太陽花學運訴求已普遍成為社會共識,立法院也依訴求針對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進行立法,突顯太陽花學運正當性與社會貢獻。政治事件不該只單純用法律問題看待,決定撤告。

童振源受訪表示,林全上任後簽署第一份公文是例行性人事公文,第二份公文就是撤告,可說是行政院第一個政治決策。決策前,相信林全有和總統蔡英文充分討論。1050523




19 則留言:

  1. 嘿嘿,俺要來吵一下。俺同意撤告!

    因為既然是告訴乃論,就沒有一定的訴諸於法的義務。所以是可以撤,且應該撤。

    KMT之所以告且不撤不是學生行動的問題,更不是為了維護公權力,乃是面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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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關於告和不告的法律見解,給大大參考。
    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4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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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咦,不是入侵官署罪嗎?
      當時我還馬江宜樺,說入侵官署罪,最重是死刑
      馬政府是在恐嚇學生

      怎會是侵入住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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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也同意撤告,"行政院沒有要求法務部對學生從輕求刑",這是行政干涉司法,比撤告的傷害更大。
    同意算命的說法:既然是告訴乃論,就沒有一定的訴諸於法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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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干涉司法的疑慮,我也想過
      所以說,檢察官輕求
      所以說,特赦

      除了「人權」之外,還有個「法律利益」要維護。

      國民黨已經放話,要衝官署了。

      政治事件,所以不追究進入官署者(進入之後的行為如何,假使破壞或偷竊等,那要另外辦理)
      這樣的話,打人的警察呢?
      也是政治事件?

      我是認為,有一條線明明白白在那裡
      誰跨越了,誰就要負責

      但是我也很矛盾,假使不是學生衝進去
      現在就是「馬萬歲」了。

      體制(實定法)與革命(自然法),那是永遠的法哲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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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民黨要衝官署不是政治問題,是治安與國安問題(葉毓蘭自己講的),所以就依國民黨的標準,處以死刑。為了省事,再依他們邏輯,直接格殺無論即可。

      對於不同法域價值認知的人,國民黨要為他們自己的法律邏輯跟信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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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T的說法是根據是否有犯規而免責。HT強調的是 "誰跨越了,誰就要負責"
      然而,在此有個 "告訴乃論" 的前提。那就是看苦主的奇摩飢,要告可也,要原諒可也。
      若再有赤藍,無禮無由故意要衝撞,好啦,試看看咩。看是變成公訴犯行,或告訴乃論。

      另外,打人警察,至今並沒有人提告,應該一些律師也可以提告啦,且舉出事證後,或許可以變成公訴,不當傷人罪。

      在Doestoevsky 那本震撼名著 "罪與罰" (Crime and Punishment)的辯證,從古早到現在,一直就是法理學爭論不休的內容,要不然,那些教授哪來頭路?死不死刑?法(檢察)官不犯罪?憑啥權力立法?有最高權力的存在嗎?朕即法,若不對,為何存在?公義必須合法嗎?合法必須公義嗎?

      唉,這種討論,從俺以前住在非洲的老祖先就討論到現在囉。答案是:We need 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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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們需要上帝是因為每人必帶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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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廣告一下: https://www.facebook.com/Hsinyibc , 住在外國的朋友們在網路也收聽的到, http://www.happyradio.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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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印象中有告訴乃論,也有公訴罪部分。或可分別看待。
    arf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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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官署的權威來自公民的集體服從,公民的集體服從使其權威。
    公民不服從有些前題,其一是公利不如此無以申張。
    所以赤藍要衝官署?很好呀!我就拉板凳等它來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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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讓檢察官輕求,再司法輕判"。
    如果ht兄如此尊重法治,那這麼的期待不又是讓司法沒了獨立性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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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依法告訴乃論,依法就有撤告的權利,依法公訴,那就尊重法治讓檢查官依據提告法院依據審理。
    赦免是走完程序之後的事。搞不好法院就直接判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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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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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兄可能誤會了

      我的立場是台灣
      但我的思考,不一定與DPP一致,也不一定與KMT不一致
      就只是我的思考而已

      何況,想錯了,隨時可以改
      就只是如此單純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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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的想法比較單純,所謂政治事件其實是準革命的含蓄說法(很多新政府的支持者確實有這種想法),當革命成功(尤其社會主流站在革命的一方),對於舊法秩序本來就有全盤推翻的可能。因此所謂侵害特定法益的違法性,顯然已被超法規事由給排除。就像不會用明國的尚方寶劍斬清國的官一樣,雖然此次換新政府其實國號沒換。

      至於警察打人,要用相同詞彙的政治事件來描述也可以,但就是看不出準革命的性質,當然也就沒有任何超法規事由給予違法性排除,相對地公權力行使反而必須服譍在既定的法益維持秩序下予以遵守,也就是所謂的那條界線。因此會得出與前述不同的結論。

      相同的民主標準而言,光下對上(尤其居多數正當性的民對官)與上對下(官對民權力行使有嚴格界限)的行為行使就可以看出其中差別。

      中文的思考模式很可怕,一樣看似相同的詞彙,背後隱涵的本質可能南轅北轍,但高外卻很擅長使用這些宮廷文匠技巧來黑龍轉桌,混淆視聽。這是可以觀察的另外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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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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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你們不要陷在國黨對抗思維中所創的僵局模式、這個政治事件的處理應選模式為“大和解”、如此就沒有不用負責任的問題、學生也要作公益、政府則承認那事件上有比較大的責任.至於下個衝政府的行動當然視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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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民進黨政府上台幾天政策就失誤一堆、作法只求妥協、便宜行事、像處理紅十字會的策略模式根本就是業餘、民進黨需要戰略規劃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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