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16-04-04

基礎科學為基石的生技產業-以浩鼎為例○Youthful Immaturity (2016.04.02)

Comment
浩鼎事件,就是希望有這樣的文章出現,我們才能正確理解這種「以腦筋作為基礎」的科學與產業。


至於內線交易,我問過法律界朋友:不構成。因此,翁院長是瑕疵(自己違反自己所訂立的規則)而非違法。但,在「公審」中,翁院長很可能會先被法律從業人員騷擾,所以很難回來。但這樣一來,卻又會被「坐實犯罪」。




基礎科學為基石的生技產業-以浩鼎為例○Youthful Immaturity (2016.04.02)
浩鼎一案是最近臺灣生技界最紅的新聞。本文將由幾個不同的角度,分析這個案件。其中會牽涉到很多科學的細節,對於沒有背景知識的朋友,可能不會太好讀。但生技產業是一個完全基於基礎科學發展出來,需要很多專業的產業,這個產業的特殊性,讓它有很多執行細節,和其他產業有所不同。想要了解生技產業,或著在股市上做比較合理的判斷,抑或想要真正了解浩鼎這個案子,我們就必須了解這些知識,所以還是希望大家能夠忍耐一下,耐心讀完,我也會盡量講得簡單一些,讓大家都能讀懂。

本來我一直希望能等到浩鼎實驗數據,在ASCO被公佈出來,之後再寫文章解釋,但現在有些媒體,甚至是科學家,講出來的評論離譜至極、毫無水準,不只不是基於數據來評論,甚至很明顯連浩鼎的解盲說明會都沒看。這些不用看數據就可以解釋和討論的東西,就在這篇文章裡解釋一下,至於數據部分,等公開以後,我再看看要不要再寫一篇來解釋。

說明會的錄影檔我放在文末(1),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聽一下,全長才一個多小時,而且浩鼎的張念慈董事長頭腦非常清楚,講得很有條理,應該會對了解OBI-822的解盲很有幫助。


【本文開始】

浩鼎而這件事的起因,源於浩鼎的免疫療法乳癌新藥OBI-822,進行第二期臨床試驗結束,解盲(unblind)分析結果之後,發現想達到的主要臨床目標(primary endpoint無惡化存活期 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 PFS),在統計上並未達標。

得知結果之後,媒體訪問中央研究院翁啟惠院長,對於浩鼎的解盲結果,有何評論。翁啟惠院長一方面是浩鼎的顧問,二方面又是研究醣類的世界級學者,而OBI-822,本身是一種以癌症細胞表面才會表現的醣類做為抗原(antigen),來激發免疫反應,產生抗體(antibody)來對抗癌症細胞的療法。翁院長作為這方面的專家,問他意見合情合理

翁院長對OBI-822的評價,基本上相當正面,但他的這些科學判斷,後來卻被當成是在幫浩鼎護航,讓浩鼎失敗的新藥,不會大幅影響浩鼎的市值,設下股價止跌的防線。

而後更爆出翁啟惠院長女兒持有大量浩鼎股票,以及解盲前翁啟惠院長代女兒賣了10張股票,這樣的訊息,被質疑是內線交易。

有沒有內線交易,這尚待法律釐清。但新藥解盲能夠操作內線交易的時間非常有限,要抓應該不難。

【內線交易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雙盲隨機安慰劑控制試驗(double-blind, randomised, placebo-controlled trial),是一種為了控制安慰劑效應(placebo effect)和潛在干擾因素(confounding factors),而衍伸出來的設計。雙盲的基本概念,是受試者(participants)會被隨機分配到打安慰劑和打新藥兩個組別,且受試者本身和執行試驗者,兩邊都不知道哪些人是會被施打安慰劑,哪些人會被施打新藥。

以浩鼎OBI-822的設計而言,他們的安慰劑組和新藥組設計如下:

  • 實驗組:OPT-822/OPT-821(30 μg/100 μg) + Cyclophosphamide
  • 安慰劑組:Phosphate Buffer Saline (PBS) + Cyclophosphamide

OPT-822OBI-822以前的名字,PBS基本上就是生理食鹽水,而cyclophosphamide則是用來做化療的抗癌藥物。浩鼎的試驗參與者,是末期乳癌病患metastatic breast cancer),末期癌症的新藥臨床試驗,基於人道考量,不能只給安慰劑,因為不給藥病人會死得很快。這就是為什麼安慰劑組也會給予化療藥物cyclophosphamide的原因。而為了對cyclophosphamide的效果做控制,所以實驗組就變成也得加入cyclophosphamide,這樣才能比較OBI-822和安慰劑PBS的差別。

這裡有幾個關鍵:

一,這是一個跨國、多醫學中心的研究(multi-national and multi-centre trial)。


晉加是實際臨床測試的數據資料處理者,而e-trial則是負責編盲(blinding的公司。這是目前新藥臨床測試的常態,藥物研發、臨床測試執行與數據分析,和編盲(有編盲才會有解盲),分別由不同公司執行。在這個情況下,有能力解盲的是e-trial,而寫分析報告的,則是晉加。這樣的設計,就是為了確實執行編盲,增加安全性。透過這樣的方式,要在解盲前就知道解盲結果的機會,其實非常小

浩鼎公司自己的網頁,其實也有針對這個部分作出說明:


這些都是臨床試驗的基本原則,如果了解這樣的設計,就會明白要事先知道解盲結果做內線交易,難度非常之大。我唯一想到可能的,大概就是浩鼎在解盲跟收到報告,還有出來發布結果的時間上說謊,或著e-trial配合作弊。但這些因為現在對於臨床測試透明化的要求,其實都不太容易發生,發生了也很好抓

有些有臨床試驗實務經驗的人,會說其實試驗的執行者,尤其是臨床護士,可以猜出誰打的是安慰劑,誰打的是新藥。這在某些狀況下是成立的,因為打新藥往往會有一些獨特的副作用,所以可以猜得出來,另外有時候藥物效果太好,也可以看得出來,而通常效果如果好到可以看得出來,那就會提前解盲了。

但是這並不是問題的重點。給藥跟照顧病人的護士,可以判斷某一個病人,或某幾個病人,是打新藥還是安慰劑,並不會影響他們無法用眼睛算統計用眼看就能把數據分析出來的事實。尤其這又是一個多國、多中心的臨床測試,要能夠藉由執行者的現場觀察,多國多地串通,事先知道結果,難度太大

而所有的臨床資料,雖然都會回到晉加,但晉加在不知道哪些病人是實驗組,哪些是安慰劑組的情況下,根本無法做有意義的統計分析。

另一個常見的說法是,臨床測試執行者(例如晉加),在解盲前就猜得到針對主要臨床目標的解盲結果。這其實一點也不難,因為我們可以把解盲結果,簡單拆成顯著不顯著兩種,而新藥成功的機率其低無比,只要每次都猜不顯著,中的機會十之八九。在這種情況下,白痴都知道,解盲前趕快賣股票,是規避風險的理性選擇。因此,就是猜中了,也不代表有內線交易。同時,就算猜中了是不顯著,那又如何呢?真正關鍵的是數據代表的意義,像是藥物效果的大小(effect size),這類的資訊,而不只是統計結果顯不顯著。但這些資訊不經過分析,是不可能事先知道的,所以這種說法,一點意義也沒有。

我解釋了這麼多,說的不是浩鼎或翁啟惠就一定沒有問題,而是說能做手腳的空間不大,時間也不多,真有問題應該很好查,所以我們可以等檢調給結果就好。以目前擁有的資訊來看,在沒有新的關鍵證據出現前,我會認為有法律問題的機會不大。

【翁啟惠發言影響股價】

浩鼎案的另一個爭議,是很多人認為翁啟惠的發言,等於是在替浩鼎背書,股民聽到翁啟惠的發言,有了信心,浩鼎的股價就會挺住。

我不否認翁啟惠的發言的確可能會造成這個效果,但這顯示的並不是翁啟惠的發言失當,而是臺灣大眾,對於生技新藥開發的不了解。

生技新藥的問題在於,研究人員對於其背後科學的掌握還太淺,白話點講,就是生技醫藥領域的科學家還太廢,是以,即使是用最好的科學、最佳的設計與執行,去研發一個新藥,這個藥最後掛掉的機會還是非常高。

也就是說,今天不要說是翁啟惠背書,就算是全世界所有活著的諾貝爾生醫獎得主都背書,死了的也從墳墓裡爬起來掛保證,也是一點屁用都沒有。唯一會讓人比較憂慮的,是如果今天審核新藥能否上市的主管機關,或著審查委員,出來掛保證說,某藥一定會過,這樣就比較會有問題。

何況今天翁啟惠並不是背書說這個藥一定會過,他只是就科學的角度,去做他的詮釋。他的詮釋是否是基於事實,這是最重要的一點。如果翁啟惠的詮釋是基於事實,是他對於數據的解讀,不管說出來的結果對該藥有利不利,那都是一個專業意見。他的專業意見,可以幫助股民瞭解,這個藥的解盲結果,到底該如何解讀。可是這些都不代表新藥會不會上市。

OBI-822解盲結果的意義】

OBI-822的解盲結果到底該怎麼解讀呢?

首先我們必須知道,OBI-822到底是在臨床研發的哪一個時期。一般媒體上的說法是,這次解盲,是完成臨床二期後的解盲結果。但也有人說,這是一個可以申請藥證的臨床試驗,但不是只有臨床三期的試驗結果,可以拿來申請藥證嗎?這是怎麼回事呢?

要了解這點,我們得把這個臨床測試,切割成臺灣全世界兩個部分來看。就全世界而言,OBI-822的確是一個臨床二期的試驗。一般來說,臨床二期的試驗,是不能夠當作申請新藥上市藥證的註冊試驗registration trial,簡單講就是主管機關用來判定該藥可以上市的臨床試驗),臨床三期才行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想要促進生技產業發展的國家,他們會有一些特別的規定,例如在有臨床需求(unmet medical need)的疾病,像是目前無藥可醫,或是現行藥物療效很差的疾病,且新藥是以新的作用機轉(mechanism of action, MOA)來治病的情況下,該國的主管機關,會加速新藥上市的流程,讓臨床二期本來是用來驗證概念(proof of concept, POC)的研究,可以直接拿來當作註冊試驗

OBI-822在臺灣就是屬於這樣的狀況,它在全球市場,是一個二期的藥物,但在臺灣,如果結果順利達標,它很可能就可以二期當三期用,嘗試送審拿藥證,拿到藥證以後,在臺灣先開賣,讓公司有實際的營業收入,再以這個藥證,去和市場較大國家的審查機關,像是美國的FDA、歐盟的EMA等談判,加快自己的藥物在他們國家上市的流程。

由於臺灣市場就生技新藥產業來說,實在太小,浩鼎最終獲利的目標,一定是放眼全球,所以這個臨床二期試驗,能不能拿來當作註冊試驗,差別主要是在上市的速度,而不是最終能否上市

真正影響上市與否的關鍵,還是在於浩鼎之後能否在臨床三期試驗上取得成功,拿到美國、歐盟等地的上市許可。所以OBI-822主要臨床目標未達標,雖然是利空,但應該不是一個影響很大的利空,何況主要臨床目標未達標,並不代表就一定無法拿到藥證,這還得看主管機關的判定,這點我後面會做更仔細的說明。

知道了OBI-822的研發狀況之後,我們就必須判斷,到底OBI-822的解盲結果未達標,這點應該怎麼解讀。我還是要再強調一次,因為沒有看到實際的數據,所以我只能先相信浩鼎本身的說法,然後就可以判斷的部分,做出解讀。

前面提過,OBI-822的主要臨床目標,是無惡化存活期PFS。而一般來說,我們在講臨床測試沒有達標時,說的是實驗組和安慰劑組相比,在PFS上沒有達到統計上的顯著差異,也就所謂的p值沒有小於0.05

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統計概念,是p值要小於幾,才算是達到顯著差異,是一個完全人為擅自認定的界線。也就是說,雖然科學界大都同意,在做假說檢定(hypothesis testing)時,當p小於0.05,我們就可以主觀拒絕新藥和安慰劑在效果上沒有差別的零假設(null hypothesis),宣稱新藥的效果,顯著優於安慰劑,但這個0.05的界限,背後其實沒有好的科學理由,要求我們一定要用這個值。

由有甚者,統計顯著,和具有臨床意義,是兩件完全不一樣的事。舉例來說,如果今天A藥一年平均可以讓人長高0.001公分,且p < 0.001,統計上極為顯著,這個顯著差異,依舊不具臨床意義。一年長高0.001公分,出生開始吃,活到一百歲也才高0.1公分,是要幹麼?

反之,臨床上大的差異,即使不顯著,也不應被忽略,而應該進一步地去研究,譬如B藥平均可以讓人長高30公分,但p值只有0.052,這個B藥的效果就不應該被忽略,需要進一步分析,甚至設計新的實驗去驗證。

這也是為什麼現在做臨床測試的統計學家,不斷強調應該拋棄p值和假說檢定,改用信心區間(confidence interval)或其他統計分析方法的原因。信心區間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拿來做假說檢定,而且還可以讓我們看到數據的分佈以及效果的大小,是明顯比較好的工具。

但在這些統計學家完全成功前,目前的法規還是過度偏重以p值來認定這個過時的概念,是以才會有「OBI-822是統計上的失敗」,這樣的說法。

在沒有看到數據以前,我難以評估OBI-822的效果,是不是好到可以符合「臨床上大的差異,即使不顯著,也不應該被忽略」這個標準,不過浩鼎張念慈董事長針對OBI-822 PFS沒達標的幾個解釋,有其合理之處。

OBI-822作為一個免疫療法,有其先天上的限制。其中一個很明顯的限制,是免疫反應的產生,會需要時間delay response),而且每個人產生的時間可能會有一點差異。

施打OBI-822的受試者,都是末期乳癌患者,他們有些人,還撐不到產生免疫反應,或著免疫反應還來不及殺死腫瘤,就已經死亡了

浩鼎當年設計實驗的時候,沒有這個知識,但現在有了,所以可以預期,臨床三期的試驗,他們可以針對這點做改進。

另一個問題是,研究人員發現,施打cyclophosphamidePBS的病人,也會產生針對OBI-822,也就是globle-H抗原的抗體。

由於低劑量的cyclophosphamide會刺激免疫反應,所以這狀況不難想像,然而這樣就有可能會縮小實驗組和安慰劑組的差距。如果光是施打cyclophosphamide,就產生很多針對globle-H的抗體的話,那OBI-822能夠刺激的幅度可能就有限,讓解讀變得困難。不過這點我個人認為影響應該不大。

第三個問題,是浩鼎發現大約只有60%的乳癌病人,其乳癌細胞上有高度表現globle-H。即使算上低度表現的,也只有80%。癌細胞沒有表現globle-H,即使產生了針對它的抗體,那也是無用武之地。

不過張念慈董事長表示,打OBI-822,不只會產生針對globle-H的抗體,還會產生對另外兩個globle series醣類抗原的抗體,而這三個醣類抗原加起來,對乳癌細胞的覆蓋率差不多是100%(也就是說乳癌細胞至少會表現這三種醣類抗原中的其中一種)。所以理論上,只要有產生抗體,應該就不會有沒有目標可打的問題。但我猜可能實際上的治療效果(endpoint),還是和癌細胞抗原表現量多寡有關。不過這個得看數據才能確定。

除此之外,也是有病人不會產生免疫反應的情況,這些病人當然就不會有療效。舉個例子,今天有一個藥,透過刺激大腦,可以增加智商。科學家做了一個臨床試驗要證明這件事,結果發現,增加的智商未達統計上的顯著差異。然後他們進一步發現,他們的受試者中,居然有很多沒有大腦,然後有大腦的,智商的增加的確有達顯著差異,那合理的狀況,是他們接下來必須設計更好的實驗,只招收有大腦的人來受試。

和大腦不同的是,免疫反應是一定要打了抗原才知道會不會有,所以未來做三期試驗時,可能必須先做一個事先的篩檢(pre-screen),有反應的才讓他進來。這是一個很珍貴的資訊,對於臨床三期的設計非常有幫助。

【錯誤的主要臨床目標】

第四個問題,也是我個人認為最重要的一點,是浩鼎一開始選錯了主要臨床目標

在浩鼎開始臨床試驗的時候,癌症免疫療法還太新,研究人員沒有經驗,不知道一般用來衡量藥物效果的PFS不適合拿來衡量癌症免疫療法,反而是整體存活(overall survivalOS)比較適合拿來當主要臨床目標。

這是因為免疫反應的一個特色是發炎,腫瘤組織一旦發炎,就會變大(紅腫熱痛是發炎的特色,這個大家應該還記得吧)。而PFS裡頭的疾病進展(progressionPFSP),其中一個衡量指標,就是腫瘤的大小,所以免疫療法用PFS去衡量,會有先天上的問題。

此外,上頭第一點提到,免疫療法會有延遲效果(delay response),在這過程中,很可能腫瘤會變大,或著出現新的腫瘤,而這兩點,都是衡量疾病進展的重要指標。

受到這些因素影響,OBI-822的效果,無法被準確衡量,出現低估的情況,是可以預見的。而這些問題,在有了臨床二期提供的資訊之後,都可以透過設計去克服

這就是為什麼我覺得說這個臨床試驗,是一個科學上的成功,並沒有錯的原因。實驗的結果,並不是只有成功或失敗這一個面向,更重要的,是實驗有沒有辦法回答我們的疑問,以及我們可以在這個實驗中學到什麼、獲得怎麼樣的資訊,讓我們可以設計更好的實驗,更精準的回答問題。浩鼎的二期結果,給了他們很多資訊去設計更好的三期實驗,這是說明會裡非常重要、必須接收到的take home message

註:張念慈說primary endpoint設下去就不能改,所以他們才只好硬著頭皮用PFS做下去,而不是改成用OS,這應該是錯的。除非臺灣法規不一樣,不然某些特殊情況下,是可以修正設計的,只是要通過很嚴格的審核。我不確定浩鼎這個例子,審核會不會過,不過滿可能不會的。

【新藥審查並非只看顯著差異】

前面提到,主要臨床目標未達標,並不代表就不能申請藥證。這是因為,當主管機關審藥的時候,會考慮多層理由。這除了上述提到,統計顯著的限制,讓我們不能只依賴統計,更重要的是,生物科技還是一個相對非常不成熟的科學領域,發展又極為快速,所以我們的法規,常常跟不上新的研究進展

是以這幾年,由研究結果去推動法規修正的狀況很多,也讓我們的審核過程更有彈性。舉例來說,過去很可能會認為癌症免疫治療須以PFS為主要臨床目標,但現在學界共識已經改變,以後也許就可以接受以OS為主要臨床目標的實驗設計

除此之外,我們現在也越來越重視病人的生活品質(quality of lifeQOL),如果藥物能提升病人的QOL,上市彈性就會大一些,所以一般來說,毒性小的藥物,上市彈性就會大,即使效果沒有比現行的藥物好,也可能可以拿到藥證。治療肺癌的標靶藥物艾瑞莎(Iressa),就是因為能夠增進病人QOL,而獲得上市許可的一個好例子

也就是基於這一點,所以浩鼎認為,他們即使未達標,但未必不能和TFDA(臺灣的FDA)談註冊(我個人是不認同這點)。且浩鼎顯然認為,OBI-822的數據,除了PFS沒達標之外,其他數字都很好,所以多重考量下,三期做完可以被認定為能夠上市的機率頗高。

【參與ASCO的重要性】

就目前來看,翁啟惠的說法,其實並沒有超出浩鼎自己出來說的範圍。唯一不確定的,是浩鼎和翁啟惠異口同聲,說有免疫反應的病人比例很高、且有免疫反應的病人療效很好,這樣的說法,是根據怎樣的數據在宣稱。而要知道這件事情,我們就必須看到OBI-822的數據。

這就是為什麼去參與ASCO很重要的原因。很多人在說,參與ASCO並不代表藥就會上市,這是事實。

但這根本不是去ASCO重要的理由,而是ASCO,浩鼎會把數據拿出來,然後專家們會看到。專家們看過之後,會形成意見,這些意見,就是所謂同行審查(peer review)的一種形式。這是科學數據判定最重要的一個過程,因為藥物到了審查機關那裡,也是要用類似的方式,進行審查,然後決定藥物會不會上市。你可以想像,如果臨床二期的數據,讓一群專家都認同應該很有機會做出成功的三期,這個藥往三期前進的疑慮就會小一些(但這仍然不代表會上市),甚至未來藥證評審委員的顧問,很可能有一些人就會出現在ASCO裡面。

單一專家的意見,在科學上的意義很小。但是一群專家的意見,若都指向同一個結論,那意義就很大。這個是科學社群的一個基本概念。之所以會這樣,是因為科學往往太過專精,非該領域的專家,難有好的評斷能力。可是靠單一專家評斷,會有太過倚賴個人,個人偏見可能影響判斷的問題。所以一群專家取得共識,是目前比較認同的評斷方法。

也就是說,即使是權威如翁啟惠,他個人的意見,不但沒辦法代表OBI-822會否上市,甚至不應該被過度倚重。但如果他的意見,與ASCO的專家意見一致,而我們在自己看過數據之後,也同意他們的看法,那我們就可以說,OBI-822目前的數據,支持它有條件做出好的三期。這才是ASCO重要的理由,也只有在那時候,我們才有辦法真正評斷,翁啟惠基於數據的判斷,是否言過其實,或著違背事實。

如果翁啟惠違背事實,那不論他女兒有沒有股票,他都應該道歉下台,反之,我則認為問題不大。畢竟藥物最後到底能不能上市,都不是翁啟惠幾句話就能決定的。好笑的是,很多人說,參加ASCO不代表藥物能夠上市,顯然是知道即使上了好的期刊、有專家意見支持,也不代表藥物的研發會成功。但卻又同時覺得翁啟惠幾句話,就能改變藥物的未來,進而影響股民的信心,幫浩鼎止跌,這是什麼奇怪的邏輯?

【有利益衝突未必就是道德瑕疵】

除了發言影響股價這個論點之外,另一個認為翁啟惠做錯的地方,在於他女兒擁有大量浩鼎股票,讓他針對浩鼎的發言,出現了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

這個部分會牽涉到一些每個人道德判定上的問題,所以你要說翁不應該說話,我是可以接受的。但實際上這並不是一個非常大的問題

生物科技因為其產業的特殊性,一直都是一個充滿利益衝突的行業,這點網路上已經有不少很好的文章,例如這篇『生物科技,你的名字是利益衝突』和這篇『夏珍專欄:翁啟惠說得好!怎麼會亂成這樣?』,都有很清楚的說明。

簡單的說,因為生技新藥研發產業的技術與產品,幾乎都是技術轉移(technology transfer)自學術界,而技術發明者常常會持股,或著拿權利金,甚至可能是技轉新創公司(spin-off startup)的創辦人,也同時是最有資格評論自己技術和產品的人,所以這些科學家,肯定都有利益衝突。是以,如果我們直接採取不能有利益衝突,或有利益衝突就是錯的立場,那我們就不能進行任何技術轉移,也不該有生技產業。

然而,我們的政府,和世界各國的多數政府一樣,顯然並不是採取這樣的立場。以科技基本法來說,它就明定了「推廣政府出資之應用性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政府應監督或協助第一項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將研究發展成果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利用。」,所謂將研究發展成果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利用,指得除了技術轉移,我還真想不到其他東西。

此外,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也明定:「新創之生技新藥公司,其主要技術提供者為政府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時,該研究人員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得持有公司創立時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並得擔任創辦人、董事或科技諮詢委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2)。 前項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認定之。

這也是直接鬆綁,讓國家雇用的研究者可以牟利、促進技轉的法條。

而如果我們弄清楚浩鼎成立的來龍去脈,就會知道翁啟惠根本就有資格可以直接擁有浩鼎的股票,他自己不拿,根本是對自己不合理的高標準要求,而他女兒以他贈與的資金,和潤泰集團認股,只要資金流程沒問題,根本也不算回事

至於翁啟惠在宣稱自己沒浩鼎股票時,沒有提及女兒有,牽扯出來的資訊揭露問題,這部分就比較值得討論。

【魔鬼藏在細節裡的利益衝突揭露】

前面提到利益衝突不等同於道德瑕疵,這是因為利益衝突是可以被處理的。目前技術轉移興盛的國家,其大學與研究機構,都會設有技術轉移辦公室(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 TTO),裡頭都會明定利益衝突的處理方式,而其中必定包含的一項,就是利益衝突必須被揭露

但所謂的揭露,到底應該怎麼做?揭露的範圍應該到哪裡?這些就是會有爭議的細節,也因此,各個大學或機構,都會有自己的規定,要求聘用的研究員遵守。

中央研究院也有自己的技術轉移規範,這規範還是翁啟惠在自己任內訂的。且按照目前翁啟惠的聲明,以及現有的資訊來看,翁啟惠並沒有違反自己訂的規矩,該揭露的都有揭露。

中研院也已經連署要送翁啟惠去倫理委員會審查,翁啟惠的宣稱是否屬實,相信很快就會有結果。

所以唯一能夠真正攻擊翁啟惠的點,還是翁啟惠在回答問題的時候,沒有先再一次強調,我女兒有股份。可是翁啟惠也沒有像很多媒體說的說謊,因為他的確自己就沒有股票,而他女兒有股票的事情,根據他後來的聲明,早已揭露過了,所以照理來說,根本沒有問題。

要說翁啟惠可以做得更好,讓資訊的揭露更完全,或著根本不應該說話,這些我都同意。但要說翁啟惠說了這些話,有什麼很嚴重的問題,那我就沒辦法認同了。揭露過的資訊就是揭露過,不能因為他沒有每次發言都提一次,就說人家是說謊。

【知識經濟需要用腦投資】

最後我還是想再說一次,生技產業是一個非常特別的產業,這個完全奠基於科學的產業,最大的特點,就是充滿利益衝突,但同時它也是最能讓數據說話的產業。翁啟惠就算得了諾貝爾獎,他的言論也不可能改變數據。所以在正常情況下,翁啟惠的發言,不管有沒有利益衝突,都不應該是一個影響股價的力量。


作為生技業的投資者,股民自己要對這些事情有所認知,聽完翁啟惠的發言,可以去聽浩鼎的說明會,確認翁啟惠的解讀沒有超出浩鼎說明的範圍;可以去查浩鼎的狀況,瞭解其成立始末,以及翁啟惠與浩鼎的關係等;甚至可以等到ASCO完,數據揭露之後再做判斷

自己要把錢投進去,就應該要對這個產業有更多的了解,對公司的狀況有更好的掌握,而不是什麼都不知道,只聽翁啟惠的說法就認定是利多利空,或著看了一堆根本沒看到數據、也未必有聽過浩鼎解盲說明會的科學家,在那裡違背科學精神亂放砲的評論,就傻傻相信。

而如果臺灣要發展生技產業,我們整個社會也要對這個產業有多一點認知,了解這個產業運作的情形,才能防止像這次的浩鼎事件再次發生。

這種無法判定解盲結果,導致股價不合理漲跌的狀況,若不能被糾正,很容易就會再製造出下一個被潑糞的翁啟惠。

臺灣在生技產業發展的過程中,已經抹黑了陳垣崇、陳良博、何大一和翁啟惠,我們還有幾個世界級的科學家,願意像這樣被糞水灑得整身臭不可聞?


  1. 浩鼎OBI-822解盲結果說明會
  2.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請網友務必留下一致且可辨識的稱謂
顧及閱讀舒適性,段與段間請空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