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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2

大赦、特赦:井水,河水

今天金恆煒有文章聲援阿扁的特赦。

〈赦免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全國性之減刑,得依總統大赦程序辦理」,所以大赦包含「全國性」,而不受「全國性」限制。大赦既了無限制,自不能排除「個人」於外,其作用一如福特之赦免尼克森。

他的理解怪怪的,以「包括但不限於」來理解「得」,從而將大赦用在特定個人上。那就變成「大赦包括特赦」,而實際消滅了特赦的權力。
以為自己小時候唸書不專心,趕緊查一下WIKI

大赦與特赦的區別
  • 大赦令中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種類和範圍,凡屬於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不用指明被赦的具體人,特赦令則要指明被赦人名單
  • 大赦可使犯罪人的罪行在法律上歸於消滅,特赦只能消滅其刑,不能消滅其罪
  • 大赦可以免除刑罰的執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訴;特赦只可免除刑罰的執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訴

中華民國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 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三條

立法院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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