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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5

愛釣魚,不表示能釣魚

近日關於尖閣/釣魚台主權爭議又起,許多講法實為無效論述,說得再細也於事無補。


首先,主權是國際法概念,主權誰屬要以國際法規則判定。從1648年〈西發里亞條約〉後,國際政治轉為「承認政治」—主權地位應由世俗,即相關方的共同認可。二十一世紀,若仍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心態,死抱古書片面為證,不免貽笑大方。

國際法的「先佔」權利,並不以「宣告」為要件。外交部條法司說日本兼併硫磺島、南島等曾對外宣告,「佔據」釣魚台時則因未宣告,故為「竊據」。這樣的說辭,暴露外交部對國際法的無知。而日本的法律也未規定獲得新領土後必須發出敕令。

另,外交部說託管不涉及主權,故釣魚台被美軍託管時無須抗議。乍看之下,一腳準確地踩在國際法的音符上;但也不小心捅到了中華民國的馬蜂窩。沖繩於1945-1951年間,為美軍征服後的「軍事佔領」;1952-1972年間為〈舊金山和約〉下的聯合國託管。外交部既承認託管不涉主權,軍事佔領也必然無關主權。那麼:承盟軍之命占領台灣的蔣介石或中華民國,又如何擁有台灣主權?

再退一萬步來說,若《臺灣府噶瑪蘭廳》「海防」中有「山後大洋北有釣魚臺,港深可泊大船千艘。」可停泊千艘舢舨的深港,是何等規模?更別說「大船」了。1884年日本人登島時,查無大清活動跡證;今天也只見野鳥築巢。所謂深港在哪裡?古書中同名地域甚多。以大台北而言,稱為雙溪的至少一處在山、一處濱海。日本也有中國地名,怎說是好?又「尖閣」為日本取《英國海軍水路誌》Pinnacle Islands而命名,Pinnacle 意即小尖塔。是否古書論者應接受,尖閣群島屬於英國的?

至於「海防」或「武備」是軍事戒備緩衝區,不能成為國土證據。明清兩代實施海禁,不僅規定「寸板不許下水」,更令沿海50里以內人民全部遷入內地,房屋一概燒毀。海禁範圍外330公里遠的釣魚台怎會王土?明帝國支配海域僅為離岸40公里,[1] 馬總統卻執意以「水師巡防區」主張釣魚台主權。但看美國海軍擁有全球的水師防區的事實,豈非承認美軍擁有全球島嶼。馬臉不知要哪裡擺才好?

操弄文字,不如老實面對國際法!1928年常設仲裁法院的「帕爾馬斯島案」 (Island of Palmas Case) 判決文內容提出:對領土主權的連續不斷與和平的表現才成為真正的所有權。[2] 中國,有這樣管理過釣魚台群島嗎?

【姐妺文章】



[1]  《読売新聞》2013121日〈尖閣、400年前は支配外明王朝公式日誌に〉
[2]  這是1928年常設仲裁法院的「帕爾馬斯島案」判決文內容。Robert Jennings著,王鐵崖、李適時、湯宗舜、周仁譯,《奧本海國際法》,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北京):1998p.90
「帕爾馬斯島案」判決書確認:因發現者西班牙對該島並未實施有效管轄,故無權於1989年的美西〈巴黎和約〉中將該島主權割讓給美國。從而判定帕爾馬斯島主權屬於17世紀起即實施有效管轄的荷蘭,而不是發現者西班牙,更不是系爭一方的美國。「帕爾馬斯島案」更述明,主權的表示不必追溯到遠古時期,看美西戰爭的「關鍵日期」就足夠了。西班牙雖為帕爾馬斯島之發現者卻無有效管轄,1898年時該島仍然是荷蘭的有效管轄下,故西班牙無權移轉在他國管轄下的島嶼給美國。[2] 釣魚台的情形也類似──中華帝國對於釣魚台既無有效管轄的事實,北京即使願意上訴國際法院,結局也不會利於自己。

4 則留言:

  1. 釣魚台真的是中國的領土無誤,連爺爺也曾經上去過主張主權,只不過在京城內而不是東海上。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92%93%E9%B1%BC%E5%8F%B0%E5%9B%BD%E5%AE%BE%E9%A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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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來是釣魚台Hotel啊!
      那QK一次幾小時?
      一次要多少銀兩啊?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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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無花姑娘乎價格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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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灣人越來越幽默,中國人華人越來越嚴肅。越行越遠,瑞釩,無法回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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