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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9

無法實施的法律,要惡法亦法嗎?

柯文哲競選期間收受捐獻總共近1億元,其中一筆1000元是由未成年學生所捐,結果被監察院抓出來。


要柯文哲退款給學生,否則要罰學生2000元。這小事!

另外,要罰柯文哲100萬元。
這可是1000倍的暴利與暴力呢!

1.  監察院,有權罰鍰?

2.  候選人收受獻金,如何知道對方是未成年人?

3.  違法金額為1000元,罰款卻是100萬元。不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則,這個國家瘋了嗎?

4.  監察院為了查1000元,用了多少成本?司法上的成本概念,微罪不舉呢?

5.  候選人可以使用這條,讓競爭對手破產。如用100人,各捐1000元,半年關帳後才提出檢舉,100萬乘以100,那就是罰1億元。難怪有人,早早看對手的募款「很羨慕」(洩心思??)


6.  對於窒礙難行的法律,要怎辦?

3 則留言:

  1. M的,莫非審理此案的監察委員是民進黨埋伏的暗樁?頭殼怎會笨到如此想藉踢柯P來替KMT加分?要是這筆100萬罰款再藉由所有未成年的人出來募資籌集,那豈不更糗大?
    唉,KMT的諸公們,拍馬屁也須大腦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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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好一個白痴的中華文化,好一個白痴的法條解讀。
    法律的存在價值在於其正當性、適當性,在於當初立法的原意,而非法條所敘述的文字之(扭曲)解讀。若是則每個人自我解釋各取所需不就天下大亂。
    若法條所敘述文字是違反當初立法的原意,或可以解讀成違反立法的原意。那該法條當然自始無效。
    法律若違反當初立法原意,則該法自始無效。若有違反立法原意的解讀應予駁回或糾正,更不應該以修改法令來因應。
    沒有所謂的”惡法亦法,人民必需遵守”這種說法。惡法絕對是自始無效 也沒有修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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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注意到沒?
      自從馬上台後,訓詁的風氣,除了官員越來越刁之外,連法律的基本概念也被扭曲。

      如貪瀆,以大小水庫給稀釋了。
      如點亮台灣的激勵,轉成電力供給據理問題。

      這是他們對台灣最大的傷害,因為人民被枝微末節的文字所害,還以為是很重要實質問題,而爭論不已。
      白白浪費時間,與復興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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