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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4

亂! 關於「臺灣主權未定論」之答客問○中華台北外交部條約法律司(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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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路過,說中華台北外交部有這篇,很感謝。
9%的政權,說其他人是少數人?很爆笑!
現在是什麼時點?外交部要發台灣地位聲明答客問?為了習近平訪美嗎?還是,軍事佔領真正威脅到中華台北?


相對於關心尖閣,馬外交部從2008.06.112012.08.21總共有63篇聲明,馬關心關心台灣地位僅僅5篇,1/10不到。

2012.08.16中日和約
2011.09.05有關台、澎主權已於二次大戰後歸還中華民國的法律文獻,現正在國立故宮博物院展出中,歷史事實不容否認
2009.05.12我國政府嚴正駁斥中國大陸在評論日本交流協會代表齋藤正樹不當發言事件時妄稱「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之一部份」之說法齋藤沒說過此話。當時新聞重點是地位未定不是台灣屬於PRC外交部為何要說謊?聯合報:200951日上午,日本交流協會(Interchange Association, Japan/IAJ)台北事務所代表齋藤正樹(SAITO, Masaki,以下亦簡稱「齋藤」)在嘉義中正大學以未事先公布講題方式,演講「台灣的國際法地位與日台關係」,稱日本雖依「金山對日和約」(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signed at San Francisco)放棄台灣,但台灣的國際地位並未確定;齋藤並稱此一觀點「代表日本政府」。


中華台北當局從只提「光復」完全不提其他,逐漸的變成:提及「開羅宣言」→提及〈台北條約〉→勉強提及〈舊金山和約〉→否定「地位未定」→提及但否定台灣有過「軍事佔領」…。
漸漸的,中華台北當局被迫將被隱藏70年的關鍵因素,暴露出來。

在這聲明文中,要注意「名詞」的指涉:用中華民國,指的是「一種中國共和政府」;講台灣時,指的是「台灣(福爾摩沙與澎湖)」領土。外交部,顯然亂用。


關於「臺灣主權未定論」之答客問○中華台北外交部條約法律司(2015.08.27)
一、中華民國政府收復臺澎地區之主權,是否係依據戰後盟軍之接收命令從事之軍事占領,並未擁有國際法之論據基礎?
答:民國34(1945)我國政府並非根據「軍事占領」取得臺澎主權
對,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不對,1945年,只有蔣介石元帥,並無「我國政府」

少數人士所謂國軍接收臺灣僅係依據194592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發布之《一般命令第一號》(General Order No. 1)第一條甲項之規定:「在中國(滿洲除外)、臺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法屬印度支那境內的日軍高階司令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應向蔣介石大元帥投降。」
原文不是台灣,而是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當時蔣介石委員長確係以盟軍中國戰區統帥身分代表盟軍接受戰區(包含臺灣)之內日軍投降,結束日本在臺統治。
注意,此句用「蔣介石」。受降之後的統治,即為軍事佔領的軍事統治。關鍵是,台灣不屬於中國戰區,而屬於「太平洋佔區」,蔣介石是代表盟軍受降。

然而,中華民國收復臺澎領土主權之法律依據並非該受降命令
注意,此時改為中華民國,並偷渡主權字眼

而係194312月之《開羅宣言》(內稱「日本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19457月之《波茨坦公告》(第8條: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及19459月之《日本降伏文書》(第1段及第6段)
戰時文件,表達一種戰爭中的意向,不是法律決定。一切,完全以戰後的和約為最優位的法規範等一系列由中、英、美、蘇、日等國元首或全權代表分別宣示或簽訂具有國際法效力之法律文書。

此三項法律文件彼此聯結,已成一體,並經中、美、日三國收入其條約或國際協定之彙編,《日本降伏文書》亦經《聯合國條約集》收入其中
先前是說美國的條約集,已經被FAPA戳破。現在改為聯合國條約集,應該拿出證據

至少對中、美、日三國皆有拘束力
聯合國條約集,為何只對中美日有約束力?

中華民國收復對臺澎地區之主權一節並獲1951《舊金山和約》授權
〈舊金山對日和約〉中,日本放棄的是對台灣與澎湖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主張」all rights, titles and claims,不是「主權」

締結之1952年《中日和約》之再確認
【〈台北條約】重申的是:日本「業已」根據〈舊金山對日和約〉的放棄。是「已經」放棄,不能二度放棄的意思。殆無疑義。

總之,中華民國係收復日本透過侵略與不平等條約取得之領土,並非掠奪外國領土,兩者情形完全不同,不發生軍事占領問題
關島與香港,被日軍佔領,也是再經過美國與英國的軍事統治,才回歸正常。不是誰的國土,就不會發生軍事佔領、軍事統治。


二、1950年美國政府宣布臺灣海峽中立化後,中華民國政府是否未予反對、同意或默認臺灣主權未定之看法?
答:我國政府自始即堅決反對所謂「臺灣地位未定論」。1950627日美國政府在韓戰爆發後二日宣布臺灣海峽中立化,將臺灣地位進行凍結
【如果,根據的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協定與日本降書,為何美國或聯合國有權做此宣言?】

以俟太平洋安全恢復,由同盟國與日本和平解決,或由聯合國加以決定
【原文如下:Accordingly I have ordered the 7th Fleet to prevent any attack on Formosa. As a corollary of this action I am calling upon the Chinese Government on Formosa to cease all air and sea operations against the mainland. The 7th Fleet will see that this is done.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future status of Formosa must await the restoration of security in the Pacific, a peace settlement with Japan, or consideration by the United Nations.[1] 

此說法無視於中華民國在5年前之194510已依上述《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等一系列國際法律文件恢復對臺澎行使主權之事實
軍事佔領,因不移轉主權,故佔領當局是行使佔領區主權權利(管轄權),不是主權

因此,當時外交部長葉公超旋於同年628日發布四點聲明反駁該聲明,其中第二點稱:「臺灣係中國領土之一部分,乃為各國所公認,美國政府在其備忘錄中,向中國所為之上項提議,當不影響開羅會議關於臺灣未來地位之決定,亦不影響中國對臺灣之主權。」
葉公超的話,還要我們再講嗎?他說:台北條約並不使我國獲得台澎主權。

中華民國依據《開羅宣言》等決議擁有臺澎主權乃是歷史事實及政府一貫主張,不因他國政策變動而有所減損。


三、目前國際間對臺灣地位未定論之一般看法為何?
答:目前各國政府均已不再提及臺灣地位未定論
不再提及,是什麼意思?解決了?誰的?

牛津大學出版社印行之權威著作《Max Planck國際公法百科全書》(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中在「臺灣」條目下記載,多數國家目前均認為臺灣係中國領土(在我國而言,自屬我政府統治)。國際法權威學者—英國劍橋大學教授克若福(James Crawford)在《國際法上國家的創立》(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一書中對臺灣法律地位表示其意見,認為1952年《中日和約》第2條日本未指明對象放棄臺澎主權不能解釋為臺灣因歸屬不明而被視為「無主地」,因為臺灣、澎湖早已由一有效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所控制。較妥適之觀點應為日本於和約中放棄臺澎,並在第3條、第10條及換文中承認臺澎為中華民國領土,此舉對襯戰時同盟國之間透過上述三項法律文件應將臺灣歸還給「中國」之承諾,而臺灣當時由一被日本承認之「中國」政府(中華民國)持續有效占領,而因此臺澎主權應該歸還我國。克氏並認為不能解釋為日本放棄臺澎後,歸屬對象不明,使臺灣成為《舊金山和約》48個簽署國之共管地,因中華民國並未受邀參加1950年召開之「舊金山和會」,《舊金山和約》各締約方亦未表示應共同處置該地;此外,《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將臺灣地位交由列強決定,故臺灣並非主權未定地。克氏認為,基於上述理由,臺澎兩地應已由日本歸還中國(詳見該書第209頁)。

Max Planck國際公法百科全書》亦引述克若福教授上述之觀點,認為:「臺灣既非共管地亦非主權未定地,當前的地位為『中國』領土。《舊金山和約》未明示割讓臺灣之主權予特定實體原因即在於締約國間對於何一政府代表中國乙事未取得共識。」

1949年後,包括美國、日本及法國在內之世界主要國家駐中華民國大使館均設立於臺北,衡諸世界各國外交實踐與《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可知,使館當然設置於接受國境內,故上述國家之舉措說明它們不但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也承認臺澎地區為中華民國領土。而美國尼克森總統亦在1972222保證,未來美國將不再提出臺灣地位未定之聲明。
外交部所稱的場合,應該是尼克森與周恩來的私人會談。其中提及尼克森私人保證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此保證一直到柯林頓才被公開。並未發現「不再提出台灣地位未定」http://nsarchive.gwu.edu/NSAEBB/NSAEBB106/index.htm 這樣,對嗎?會中還提及彭明敏的宣言呢!

事實上,在2015212日美國國務院公布有關美國與我國關係之現況簡介(fact sheet)中仍維持此一立場,表明美國與臺灣維持堅強之非官方關係,不支持臺灣獨立。另外,《臺灣關係法》第4條規定美國法律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之規定均包括我國在內。綜上,目前世界各國已不再提及「臺灣地位未定論」,中華民國政府在全國人民支持之下在臺澎地區行使主權之事實,不容置疑。


Document 1: 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22 February 1972, 2:10 p.m. - 6:10 p.m.
Location of original: National Archives, Nixon Presidential Materials Project, White House Special Files, President's Office Files, box 87, Memoranda for the President Beginning February 20, 1972

Newly Released Material: Pages 5 and 10-12 [New information appears in brackets]
The Nixon Project made several withholdings from this memcon, during which Nixon and Zhou reviewed the Taiwan issue, the U.S. military posture, Sino-American relations during the 1940s, and the Vietnam War negotiations.  Key statements in the conversation (see page 5) were those in which Nixon provided the basis for what has been U.S. policy on Taiwan ever since.  While Nixon said that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support "any" Taiwanese independence movement and asserted that Taiwan was "part of China," he also stated that Washington supported a "peaceful resolution of the Taiwan issues."  These statements were in private; no president publicly declared non-support for Taiwanese independence until President Bill Clinton visited China in 1998(Note 6)  The government's excisions from this document set the tone for the other Nixon-Zhou memcons: With his concerns about Japanese expansion and Taiwan, Zhou worried that Japan would "move into" Taiwan or at least foment Taiwanese independence.  Nixon assured that he would work against such an outcome.  Recognizing China's long-standing opposition to the US-Japan security treaty, Nixon argued that Beijing should accept the treaty because it gave U.S. influence over Tokyo on such matters as Taiwan policy.  Other passages that were excised include Nixon's statement on the U.S. hard anti-Soviet line during the South Asian war and the arrangements for Kissinger to give an intelligence briefing on Soviet forces threatening China.

24 則留言:

  1. 外交部愛你
    10月3日,才要有『軍事佔領下的台灣(1945-1952)』之研討會,而你要談的是『日本帝國的分區佔領』,外交部婉君表妹顯然聞到烤肉味道,要滅火。滅火要找頭腦漂亮的婉君表妹才行,怎麼找這麼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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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也覺得太醜了,化妝技術再好也沒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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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www.mpg.de/china

    http://www.foxnews.com/story/2004/10/27/powell-taiwan-not-sovereig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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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以上都僅牽涉領土地位,完全不涉及統治當局。

    提問1:
    若領土未定,那統治當局的正當性是否也未定嗎?或領土地位與統治當局兩者無關係?或如何互動?

    台澎統治當局的變化只有在1979年公佈台灣關係法的第一天有所變化。之前,台澎係中華民國。台灣關係法之後,中華民國被稱為台灣統治當局(Taiwan Governing Authority),明文切斷中華民國的關係。

    提問2:
    既然領土未定,且第一號命令是明寫蔣介石,且1949蔣介石逃亡來台時是一介平民。那麼美國如何把TRA中明文寫出,TRA之前的台澎係由中華民國統治?換句話說,TRA上面所寫從ROC變成TGA的那個條文,美國先前如何讓ROC進入統治台澎的框架?

    提問3:
    引申思考:即使小英取得2016執政權,在一切不變之前提下,小英政府也僅是受盟軍委託代管台澎的第六代統治當局,不是啥新政權。同時,台澎領土地位仍然屬於未定。假設小英政府可以維持到2024,且受到絕大都數選民的一致意見支持,那麼2016 - 20 24 之間,就領土未定與統治當局兩大議題,小英可以向白宮要求啥樣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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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覺得ROC是~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中被置入的!
    http://pnn.pts.org.tw/main/2011/12/03/【台灣歷史隧道】1954-12-3《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正式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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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開羅宣言》之歸還「福摩薩和澎湖」一事,當時并沒有此事,(那時邱吉爾、羅斯福匆匆攜此文件離開開羅去與史達林商議,)是後來蔣介石在公告前強行要求追加比如等等的文字,這是一場惡毒的騙局。邱吉爾回憶時予以否認,且一直對此忿忿不平。當開羅公報公告時並不是在開羅,三當事人已不在開羅也沒簽署。

    以下是------開羅公報----片段
    《開羅宣言》新聞公報

    該公報重點:陳述、聲明、目的。

    【The following general statement was issued:】:
    1 陳述方式------是一般性的陳述公告 發行。

    【.. fighting this war to restrain and punish the aggression of Japan.】
    【..no gain for themselves ……no thought of territorial expansion】:
    2 .行為與聲明、企圖
    2-1 .行為-----打這場戰爭,是來約束和懲罰日本的侵略。
    2-2 .聲明與企圖----- (美、英、中三國聲明)不貪圖為他們自己,也沒想過領土的擴張企圖。(打這場戰爭,不是要擴張領土)

    【….their purpose that Japan shall be stripped … islands in the Pacific which she has seized or occupied since … 1914, 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3 .目的與比方------日本必須被剝奪,(而且追訴自一戰時期)自1914年以來在太平洋,…所奪得或佔領的..島嶼;及日本那樣的從中國偷竊的所有領土,,【比如滿洲,福摩薩和澎湖】,必須歸還中國的共和國。

    3-1 .就目的而言----a.日本自1914年以來,在太平洋島嶼及在中國所有類似的奪得或佔領,必須被剝奪及無條件投降。 b..韓國 獨立。

    3-2 .就比方而言----這是不倫不類的比如,
    用比如必須歸還當時被日本佔領的中國領土「滿洲」,但卻夾帶超越1914年以前已是日本領土的「福摩薩和澎湖」(有明顯擴張領土的企圖,已違反不擴張領土的聲明),
    用「偷竊土地」,夾帶「簽約割讓土地」---「福摩薩和澎湖」,
    這是夾帶式偷取, (不知不覺中偷取)。

    又這「比如」只是參考,當參考時發現時間(該土地「福摩薩和澎湖」日本非1914年以後取得)、地點(「福摩薩和澎湖」1914年時非中國領土,因此無歸還的問題)錯誤時,於是盟國在1952年的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排除將日本領土的「福摩薩和澎湖」用以歸還中國,只是要日本放棄其領土「福摩薩和澎湖」。

    福摩薩在1895年,大清國割讓時只是拓殖地,只佔福摩薩1/3土地,如今日本已征服整個福摩薩她已是完整領土,今非昔比。如何類比到1914年以後? 又如何由1895年已簽約割讓土地類比成1914年以後被奪得或被佔領土地?怪不得邱吉爾予以否認,且一直對此忿忿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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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小虎大大說的精采正確!

    開羅公報的寫法,確實是用,"舉例而言" 來擅述這次對日戰爭的目的,而不是法條制約的寫法。
    M的,"舉例而言" 卻被偷天換日變成宣言條約,這只有中華人才敢作得出來的變造。

    開羅公報於會議後多久貼出?在何地由誰負責向媒體公布?能否告知邱吉爾如何反應的來源?莫非漢字稿是蔣介石KMT撰寫的?
    英文稿與漢字稿變成各自表述的兩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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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經查

    開羅會議在1943/11/23-26共4天,11/27日邱、羅、蔣3人都離開羅。邱吉爾、羅斯福2人匆匆攜此新聞草稿離開開羅去德黑蘭與史達林商議,12/1正式公佈。

    羅斯福回美後,一九四三年十二月廿四日的爐邊談話也只說和蔣介石「談到」被偷竊的財產歸還合法擁有者(to discuss…the restoration of stolen property to its rightful owners.),並未說(agreed)「同意」,這和蔣日記所寫的相同。更何況一九五五年邱吉爾赤裸裸否認開羅宣言把台灣交給中國。

    1955年2月1日邱吉爾在英國國會答覆質詢時否認,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他說the Declaration contains merely a statement of common purpose. 開羅宣言只是共同目的之聲明,在開羅會議,英國反對「滿洲、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主張由日本放棄即可。這證明「歸還」只是中華民國的目的,不是英美兩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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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補述:

      至於不是條約的開羅新聞公報它有效力否?那要看它事後是否被執行而定。
      由舊金山和平條約內容來看基本上該新聞公報是有效力,可執行的都一一的被執行。

      唯一不能執行的是【比如】歸還「福摩薩和澎湖」,這暨不是被偷竊的土地,也不是該公報所追溯自1914年以後所被佔領的土地,依不擴張領土的聲明,無法歸還。所以日本依約只能放棄「福摩薩和澎湖」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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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比如】,是一種政治意向,戰爭時期的政治意向,不是法律,頂多頂多,勉強算是行政協定。

      法律,是對日和約,以及台北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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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問題在一廂情願的教科書所教予學生們的"三位一體"概念,以及扭曲國際法體系的解釋方法,明年教科書不只課綱要改還需要大改,只需將各方資料忠實呈現也不用爭論"史觀"和"違憲"的問題."ROC史觀"沒什麼不可以,只是不能因此將其它更重要的事實抹滅然後塞給對全局都還不清楚的學生,長成僵化沒有國際觀的腦袋.將這種歷年黨國體制累積下的暴虐以制度除去,應該是很多台灣人明年投票的主要動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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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一切論述要尊重基本事實,開羅宣言是得到波茨坦公告明白確認的,是波茨坦公告的一部分內容,而波茨坦公告是日本接受投降的基礎文件。除非你能夠把波茨坦公告否認掉,把日本投降翻了案,否則任何人都是無法否認開羅宣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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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一切論述要尊重基本事實,
    由舊金山和平條約內容來看基本上該新聞公報是有效力,可執行的都一一的被執行。

    唯一不能執行的是【比如】歸還「福摩薩和澎湖」,事實是這暨不是被偷竊的土地,也不是該公報所追溯自1914年以後所被佔領的土地,當時中國也非合法擁有者,在不違反不擴張領土的聲明,無法依照【比如】歸還。所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限制戰後領土約定,故只能放棄「福摩薩和澎湖」一途。

    又依聯合國憲章第77條b款規定,自敵國(例如日本、義大利)分離的領土交聯合國託管,而76條b款規定,託管的最終目的在使之獨立。這正是目前台灣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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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回歸中國,中國光復台灣已經“執行”七十年了,台灣早就重新成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了,你還在癡心幻想聯合國託管?
         
         這不,習奧會習近平一字不提台灣,歐巴馬卻主動重申一個中國政策,難道你不該想一想這說明了什麽?夢境雖好,離現實卻有點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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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比如】是尚未窮盡。

      牽涉權利義務的是向,要法律的白紙黑字。
      如果【比如】可以用,那連「琉球王國」、「越北」也可以比照【比如】而一直循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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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並不是只有舊金山和約才是白紙黑字,諸如波茨坦公告、日本天皇詔書、日本降書、陳儀代表國民政府的講話稿、台北合約、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聯合聲明等等都屬於有法律效力的白紙黑字,並且這些白紙黑字與三藩市合約並不矛盾。一直到1972年,日本還在重申“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說明當事國的日本國也不認為只有舊金山和約才有用,其他都是廢紙,而 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內容,說的正是開羅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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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gzl.

      Whatever Japanese PM Kakuei Tanaka said in that joint declaration, it could not muster any traction on the interim status of the Taiwan area because:

      1 - under the then already 20 year-old Statute of San Fransisco 1951, a made-in-occupied Japan New Japan has no say in the issue, except to remin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at it only “renounced” administering an inalienable Japanese Crown territory;

      2 - as already noted by 小虎, the UNSC rejected 1949 New China’s claim to the Taiwan area;

      3 - what is the worth of a “declaration” when put in balance with an international treaty?

      China and its mignons could do themselves a favor and quit exposing their intolerable igno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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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台灣回歸中國?
    它的依據是什麼?
    依據開羅新聞公報?
    合法性在哪裡?

    事實台灣的法律地位是依唯一合法的戰後條約---舊金山和約。
    日本依約只放棄「福摩薩和澎湖」,而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

    1950年8月24日中國外長周恩來代表中國政府,向聯合國安理會提出了 ”美國侵略中國台灣” 的控訴,控告美國干涉中國內政,侵犯中國主權。
    1950年11月30日辯論終結後,安理會以9 : 1否決 ”中國控美案" 。
    聯合國安理會已經給了美國及原610萬臺澎住民一個正式的答覆:中國對台灣沒有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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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國一個中國政策沒錯,世界上沒有兩個中國。台灣還是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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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灣回歸中國已經七十年了,並且連蔡英文也承諾遵循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了,在可預見的未來是不會出現改變的,就連你最寄希望的美國,也是一再重申不支持台灣獨立,不支持兩個中國一中一台, 再在此問題上糾纏意義實在不大。

      至於你所謂的控美案,被否決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參與表決的各國認為,美國駐軍是受到中國的合法政府——中華民國蔣介石政府邀請的,並不構成中共所指控的侵略。否決控美案非但得不出“中國對台灣沒有主權”的結論,反而恰好證明了中國對台灣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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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gzl 5:25

      Since its inception, ROC was the made-in-USA brand name for an American contraption. The US needed it to insert itself in Asia. ROC was an American Trojan horse on the continent of Asia. ROC was the file name of a covert operation planned in Washington.

      As far back as the covert American involvement in the “China Incident” (支那事変), any invitation that the Song Mei-Lin/Jiang Jie-Shi Sino-American couple extends to US armed forces amounts merely to a political and face-saving obfuscation.

      obfuscation.

      Song Mei-Lin’s “Flying Tigers” were a most unconventional bunch of mercenaries. To obfuscate its undeclared and illegal involvement in an undeclared foreign war, the US only lent its pilots to the Nationalists.

      Those “volunteer” pilots officially retired from the US armed service. Actually, they remained on the pay roll of the United States Secretary of War.

      Once the US declared war on Japan, they seamlessly resumed their service in the Pacific war theater.

      When required for securing US interests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the US officially exited Taiwan. And on January 1st, 1979, pshaw! Its Chinese-looking outfit ended rotting in a landfill called Taiwan.

      刪除
    4. ****美國駐軍是受到中國的合法政府——中華民國蔣介石政府邀請的
      這太好了 歡迎……中國的合法政府——中華民國。
      去告訴你的習進平吧!

      中國人的虎爛不是一天兩天,
      安理會否決中國政府的控訴 ”美國侵略中國台灣”,
      當然是否決中國對台灣的主權。

      美國曾表示中華民國不是國家(因1949年他已經死亡),
      台灣也不是國家 (因目前還不是)。
      蔡英文承諾遵循這該死已死的憲政體制--中華民國,
      在美國來說中華民國仍然不是國家。
      蔡英文只是承諾,目前維持那個亂七八糟該死的體制,等待未來新體制。

      你該懂的。

      刪除
    5. 補述:

      二戰日本是無條件投降的嗎?
      錯!錯!錯!
      錯得離譜!!

      日本為什麼不接受1943年【開羅宣言無條件投降】,
      而接受1945年【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

      開羅宣言對日本是完全沒有保證,任人宰割的無條件投降。
      波茨坦公告除第8條限制其領土外,
      第9~12條均提供對日本充分保證是優厚的有條件投降。
      所以日本無條件投降,是接受波茨坦公告所列優厚的有條件投降。

      【二戰日本無條件投降】:高明的政治學,美國得到面子,日本得到裡子。
      美國在敵國建立友誼,戰後敵國日本卻變成美國最忠實的亞洲友邦,高明的政治學。

      相對的美國也對中國人(兩邊的),都直接或間接強力資助,但一直都得到仇視,
      中國與日本真有五千年文化的差異。

      美國人也該覺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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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無條件啊~~好像有暗盤。

      補述〈波茨坦協定〉附件:

      (八)《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之內。

      (九)日本軍隊在完全解除武裝以後,將被允許返其家鄉,得有和平及生產生活之機會。

      (十)吾人無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滅其國家,但對於戰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虜在內,將處以法律之裁判,日本政府必須將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趨勢在內之復興及增強之所有障礙予以消除,言論、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對於基本人權之重視必須成立。

      (十一)日本將被允許維持其經濟所必需及可以償付貨物賠款之工業,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裝作戰之工業不在其內。為此目的,可准其獲得原料,以別於統制原料,日本最後參加國際貿易關係當可准許。

      (十二)上述目的達到及依據日本人民自由之意志成立一傾向和平及負責之政府后,同盟國佔領軍隊當即撤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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