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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4

總統不看書,至少也要看報、看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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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不看書,至少也要看報、看網路!
喔,這次投書,馬沒挺林滿紅的「水師巡防區」了!倒是多了過去絕口不提的〈舊金山對日和約〉,罕見罕見。
馬再繼續講下去,就是:台澎地位未定!





釣魚台當然是中華民國領土 李登輝應道歉○馬英九 at 中時 (2015.08.03)
李前總統登輝先生723日訪問日本時公開表示「釣魚台是日本的,不是台灣領土」,此話違反史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違反國際法,嚴重傷害國家主權、人民感情與台灣主體性,是重大失言。李前總統應收回此話並向國人道歉。【感情原是假,傷害從何來?】

何以釣魚台列嶼屬於中華民國?可分為歷史、地理、地質與國際法四個層次說明:

一、歷史上釣魚台為台灣屬島與固有領土。
釣魚台列嶼在西元1403年(明永樂元年)《順風相送》書中即有記載。1562年(明嘉靖41年)官書《籌海圖編》更列入抵抗倭寇入侵之東南海防系統。1683年(清康熙22年)釣魚台隨台灣納入清朝版圖,1812年(清嘉慶17年)劃入噶瑪蘭廳。明清兩朝赴琉球國多位冊封使所撰「使琉球錄」,均記錄由福建出海,途經釣魚台,再經黑水溝(沖繩海槽),即達宮古島而入琉球國界,黑水溝作為「中外之界」史不絕書。自1722年(清康熙61年)黃淑璥的《臺海使槎錄》,到1872年(清同治11年)周懋琦的《全臺圖說》等,百餘年間多種方誌均有如「山後大洋北,有山名釣魚台,可泊大船十餘」之記載,更有列為交通要衝者,顯然我漁民經常使用且清廷早已有效統治,絕非日本所稱「無主地」。【古書,又來了!漁民使用,無關府治理,這就是無主地。日本調查時,說的是無官方治理的痕跡】

二、地理上釣魚台距離台灣更近,漁場一向屬於台灣。
釣魚台列嶼位於台灣東北方,南距基隆102海里,北距日本沖繩首府那霸230海里。釣魚台位於黑潮向北流經之處,與台灣屬同一季風走廊,從台灣北部來此順風又順流,從琉球反向來此則大為不便,因此成為台灣東北部漁民傳統捕魚區。日據大正時期1920年與1926年,台灣總督府均將釣魚台漁場劃歸臺北州,當時曾以總督府公報正式對外公布。【總督府一事只證明:「日本政府」有權規劃】

三、地質上釣魚台屬台灣本島自然延伸。
釣魚台列嶼處於東海大陸礁層邊緣,是台灣北部大屯山、觀音山脈延伸入海底的凸出部分,與台灣東北方三小島花瓶嶼、棉花嶼、彭佳嶼在地質上一脈相承,全部海床水深在200公尺內。釣魚台以南約10海里處,水深則突達1000公尺以上,最深處可達2717公尺,地質學上稱為「沖繩海槽」(史稱「黑水溝」),形成中琉之間天然疆界。並且沖繩海槽地質構造為「海洋塊」,釣魚台地質構造為「大陸塊」,兩者間有顯著差異。因此釣魚台列嶼屬於台灣大陸礁層之自然延伸,並非琉球群島的自然延伸,在地質上與琉球並不銜接。
四、國際法上釣魚台已正式歸還中華民國。【如果無國際法證據,自然,地理與歷史就成為攻防焦點。但日本是按照國際法程序與主張走的】

1868年日本明治維新後國力增強,1879年併吞琉球王國並覬覦釣魚台列嶼。1885年密令沖繩縣令西村捨三研議設立國標,西村勘查後以密函回報:釣魚台早由中國命名,使用多年並見諸史書,樹立國標恐未妥善。當年96日更有上海《申報》報導「臺島警信」,指日本恐佔據釣魚台而促清廷注意。外務卿井上馨遂決定樹立國標「當以俟諸他日為宜」,並令不公開勘查之事,其後日方也未再調查。

18947月甲午戰爭爆發,11月日本海陸戰場皆勝,遂認「今昔情況已殊」,於1895114日以內閣決議祕密兼併釣魚台,但當時並未以天皇敕令公告,外界及清廷皆無所悉,當然不生對外效力。

日本聲稱兼併釣魚台係依據國際法上「無主地」之「先占」,但此說不能成立,因為日本早在1895年以前即知釣魚台為中國領土,並非「無主地」,其祕密兼併又屬竊占,在國際法上「自始無效」。【自始無效,是國內法的概念】

1895年中日簽訂《馬關條約》,第二條明定割讓「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釣魚台遂隨台灣歸屬日本,【因為台澎包含釣魚台,所以台澎被割讓,釣魚台也被割讓。這是典型的中國思考:拿結論當前提的套套邏輯。】劃入沖繩並更名「尖閣諸島」。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我國對日宣戰並廢止《馬關條約》。1943年中、美、英三國領袖公布《開羅宣言》明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歸還中華民國」。19457月《波茨坦公告》也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同年9月《日本降書》更表明接受《波茨坦公告》。這三項歷史文件相互連結,並收入美、日政府出版的條約彙編【此事經被FAPA去函問過美國檔案局,證實是假造的消息】,《日本降書》更收入聯合國出版的《聯合國條約集》,證明三項文件均具國際法效力。

抗戰勝利後國共內戰爆發,雙方均未受邀參加舊金山和會,但1951年《舊金山和約》第26條特別授權未參加和會之參戰國與日本另訂和約。次年4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前7個半小時,中華民國與日本在台北簽訂《中日和約》與《照會第一號》,作為《舊金山和約》延伸條約。【喔,K開始講舊金山和約了,罕見罕見!】

《中日和約》第二條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主權,第十條確認台澎地區人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照會第一號》也確認台灣、澎湖為中華民國領土。雖然1972年日本與中共建交片面終止《中日和約》,但依1969年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終止和約並不影響和約生效後法律的效力【這正好打臉:中日宣戰,國民政府宣稱馬關條約無效,所以台澎歸屬中國的主張。而且,不是才剛講過「自始無效」嗎?】。因此,釣魚台列嶼主權應已於19451025日隨台灣歸還中華民國,並經《中日和約》確認。【東拉西扯】

19715月美國與日本簽署《沖繩歸還條約》前曾照會我國,強調僅交還釣魚台「行政權」給日本,並非「主權」,不影響我國對釣魚台主權立場。【這是中研院歐美所宋燕輝的「理論」。問題是:1945.06.23美國征服琉球,從舊金山和約美國僅從日本得到琉球管轄權,並非主權,所以,1972年沖繩返還時,美國也僅能返還「管轄權」。美國的軍事佔領不取得主權。宋燕輝事情講一半。幾年前被當場指正,至今還繼續吹牛到總統府?】

民國6012月我國政府將釣魚台列嶼劃歸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867月李總統任內為宣示主權,將其6.1636平方公里面積計入宜蘭全縣面積,882月更納入我國首度公布之領海基點基線與領海外界線之中。對照當年所為,李前總統今日所言前後嚴重矛盾。【楊基銓曾任宜蘭郡守。具楊夫人親口轉述證實,楊基銓宜蘭走透透,卻從來無法登上釣魚台!】

英九身為中華民國總統,捍衛釣魚台主權與漁權為我天職,故於2013年與日本簽訂「台日漁業協議」,達成「主權不讓步、漁權大進步」之階段目標。不論曾任中華民國總統或未來可能擔任總統的人,都不容在國家主權上有任何懈怠或背叛。【沒有主權,與政治或漁業資源上沒有權利是兩回事,不要東拉西扯。】
(作者為中華民國總統)(中國時報)



15 則留言:

  1.   讀後恍然,不知是日本人還是台灣人。
      
      “漁民使用,無關府治理,這就是無主地”,這種說法是典型的殖民主義理論,按照這種邏輯,當今世界上仍然大量存在的政府鞭長莫及的荒漠之地,甚至一些缺乏政府組織,只以族群部落領地形式存在的地域,都可以說成是無主地了。近現代史上很多殖民地掠奪佔領,不都是以這樣的藉口進行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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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法論法,你第一句是「政治語言」!
      我是台灣人,我的長輩是日本臣民。
      就血統而言,有平埔族也有西洋血統。
      這是事實。

      和我一樣的人,很多。
      而許多人卻要以簡單的、人造民族的概念,去限制複雜的世界。
      我認為就是文明的蠻荒心態。

      從現在看來你所講的意見,,在大航海時期(或殖民主義時期),是劫掠沒錯。
      「帝國」(包括中華帝國),都應該反省。

      但19世紀之後逐漸不是這樣。
      現在更不是!

      而我們見到,西洋帝國在反省了,但中華帝國沒有。
      請見:不要把「世界史」扭曲簡化為「外國史」 – 以「柔性課綱」打造適合台灣的教育 ○花亦芬 at 歷史學柑仔店(2015.07)

      所以,你讀到的可能是戒嚴時期的歷史課本。
      要好好支持多元歷史與公民與中文的課程內容。

      國際法以「佔有原則」 (doctrine of occupation) 使領土主權納入國際法的管轄範圍。

      對領土主權,19世紀以來國際法逐漸形成「佔有必須有效」的原則。

      所謂「有效佔領」就是能對在該地區上的該國及該國國民的權利給以最低限度保護,以免於他國侵害。
      因此衍生出佔有者需具備:

      1. 取得主權的意思(以實際行為宣佈將該地置於一國主權下,如定居),及

      2. 行政管理(在該地上建立某種行政)等兩項條件。

      1928年常設仲裁法院的「帕爾馬斯島案」 (Island of Palmas Case) 判決文內容提出:對領土主權的連續不斷與和平的(對其他國家是和平的)表現才成為真正的所有權。

      「帕爾馬斯島案」判決書確認:因發現者西班牙對該島並未實施有效管轄,故無權於1989年的美西〈巴黎和約〉中將該島主權割讓給美國。
      從而,常設仲裁法院判定:帕爾馬斯島主權屬於17世紀起即實施有效管轄的荷蘭,而不是發現者西班牙,更不是系爭一方的美國。

      「帕爾馬斯島案」更述明,主權的表示不必追溯到遠古時期,看美西戰爭的「關鍵日期」就足夠了。

      西班牙雖為帕爾馬斯島之發現者卻無有效管轄,1898年時該島仍然是荷蘭的有效管轄下,故西班牙無權移轉在他國管轄下的島嶼給美國。

      釣魚台的情形也類似──中華帝國對於釣魚台既無有效管轄的事實,北京即使願意上訴國際法院,結局也不會利於自己。

      因此,李總統請馬總統多看一些書,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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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又是典型的雙重標準了,中華民國宣佈把台灣至於主權之下已經七十年了,還一直有效的進行著行政管理直到今天,不算有效佔領嗎?您怎麼還要說成是流亡政府還要說主權未定呢?您不感到自相矛盾嗎?您是不是又要拿出另外一套說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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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華民國宣佈把台灣至於主權之下已經七十年了」

    拿出證據來!

    國際條約的舊金山和約與台北條約,並無此規定。

    在這種網路時代,資訊流通非常快速。
    請不要再用戒嚴時代的宣傳謊言來說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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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管理,的確有效。
      這點我同意。

      但,那是戰時國際法的「軍事佔領」(military occupation):軍事佔領不會改變主權狀態。
      也就是盟國委託蔣介石元帥的軍事管轄權。

      不是邱宏達所說的平時國際法的「先佔」(occupation):那是針對無主地(terra nullius),或遺棄地(terra derelicta)
      邱宏達,混淆這兩個觀念,居心很可議。

      真的要去好好唸書,唸一本「包含充分戰時國際法內容」的國際法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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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台灣在中華民國主權之下是毋庸置疑的,一度曾經是中華民國的一個省,現在是中華民國的自由地區,這還有疑問嗎?
      
      不用說馬英九,連蔡英文不也要回歸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嗎?難道您認為蔡英文不是要競選中華民國總統而是要競選軍事佔領官?古今中外哪國的軍事佔領官是民選的?可以問問不分藍綠的選民們,這是不是很可笑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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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USA Taiwan):

      ***為什麼是"中華台北"? 為什麼不是"中華民國"?
      因為中華民國亡國了! 連蔣介石都說中華民國亡國了.可憐哦!
      蔣介石一生中說了 15 - 20 次! (資料來源: 蔣中正全集)

      ***美國安會主任韋德寧:中華民國不是個國家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sep/1/today-fo5.htm

      ***美國會最新報告:政策上認為台灣地位仍未定
      http://taiwan.dwnews.com/big5/news/2013-09-06/59325897.html
      美國國會最新發表的一份報告指出,美國關於台灣的“一個中國”政策仍保有一點模糊空間,
      華府、台北和北京對其內涵也有不同解釋;但美國不承認中國大陸對台灣的主張,也不承認台灣是主權國家,
      政策上認為台灣地位仍未定(Taiwan's status as unsett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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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USA Taiwan):

      中國南京市中山陵中華民國的墓碑:
      https://dl.dropboxusercontent.com/u/23556770/%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7%9A%84%E5%A2%93%E7%A2%9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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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蒙古人民共和國在中華民國主權之下是毋庸置疑的,是中華民國的一個地方,現在是中華民國的大陸地區。這種自爽的話講久了就會變真的?

      自己先去搞清楚行政管理權跟主權的差異才來這裡說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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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請大家要記住這些人的主要思考模式之一:將「結論」偷渡成為「前提」。

      「台灣在中華民國主權之下?」是「我們要討論的」
      怎麼變成
      「台灣在中華民國主權之下是『毋庸置疑的』」?

      至於質疑台灣怎可選舉「軍事總督」?
      不是這樣的,是選舉軍事佔領區的「民政長官」。
      佔領區,可以軍事總督=民政長官,也可以軍事總督≠民政長官

      沖繩在USCAR下的知事選舉,就是現成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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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世界上並沒有獨立的軍事佔領官,軍事佔領官總是代表某個國家或某的國際組織的,如果蔡英文選的是軍事佔領官,那麽,蔡英文是哪個國家或哪個國際組織的代表?
        
        美國?美國有認為台灣是他的佔領地嗎?聯合國?別忘了,在聯合國的ISO認證體系中,標注的可是taiwan proviece of china。
        
        很顯然,對於台灣人民來講,這個China就是中華民國,蔡英文選的是中華民國總統,而不是什麽軍事佔領官。如果您硬要把中華民國對台灣的統治說成是軍事佔領,對不起,有效統治七十年了,早就不可分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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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USA Taiwan):

      美促UN勿用台灣是中國一部分 發稿時間:2011/09/06 21:05
      http://www.cna.com.tw/news/aOPL/201109060324-1.aspx

      (中央社台北6日電)爆料網站「維基解密」披露的機密電文顯示,美國、澳洲、加拿大及日本等國於2007年說服聯合國(UN),停止使用「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措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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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caiyw大的漢文閱讀能力有待加強。(或許是心有成見,自然導致選擇性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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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偏見與妄念,比理智先行。

      所以,要先處理偏見與妄念,才能談論事理。

      「偏見」要以「多元」去對治。
      「妄念」則是「心理學」或「宗教」的範圍。

      很多博士官員,都在這一關卡上過不去。
      卻還沒發現,還以為自己天下無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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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USA Taiwan):

    中華民國憲法領土不包括台灣,證據如下:

    一、民初「臨時約法」第三條載明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西藏、青海」,不含台灣。

    二、民國二十年「訓政時期約法」第一條載明領土為「各省及蒙古、西藏」,亦不包括台灣。

    三、經其立法院三讀通過,一九三六年(民國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公布之五五憲草第四條原文「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陜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一九三六年時,滿洲(即東三省,上述之遼寧、吉林、黑龍江)與台灣同為日本殖民地,滿洲入憲成為中國領土而台灣沒有,足證中華民國承認領土不包括台灣。

    且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將台灣變更為中華民國領土,須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及公民複決,
    但迄今未施行,這是台灣不屬中華民國的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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